第12回 日本酒類之法律定義
━━━━━━━━━━━━━━━━━━━━━━━━━━━━━━━━━━━
在日本、日本酒類之法律定義是基於酒稅法之法律定義。
在日本酒稅法之第2條中之第1項之定義為:所有酒精含量1%或以上之含酒精類飲品。
於平成18年(2006)5月、日本酒稅法作出改正,將原本之分類、以釀造方式及製成後之特徵、分為4個分類。原則上這四個分類是基於日本之稅收而作出分類。
【酒 類】(4種分類)
1)發泡性之酒類 (為新設之分類)
啤酒、帶氣泡之酒類(日本稱為「發泡酒」)、
至於其他帶氣之酒類(除啤酒及發泡酒外、所有帶氣泡之酒類以酒精含量10%以下之酒類劃分)
2)釀造酒類(注)
清酒、果實酒,及其他純釀造之酒類。
3)蒸留酒類(注)
連續蒸餾燒酎、單式蒸餾燒酎、威士忌、白蘭地、原料用之釀造酒精、烈酒類。
4)混成酒類(注)
合成清酒、料理用清酒、味淋、甘味果實酒、唎口酒、粉末酒、雜酒。
注:以2~4之酒類所生產之帶氣泡酒除外。
【以酒類之名稱所作之定義】(由原本之11種分類、增加至17種分類)
01)清酒
以「米」、「麴米」、「水」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2%。
以「米」、「麴米」、「水」、「酒粕」及「日本法定之釀造物」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2%。
02)合成清酒
以「酒精」、「燒酎」、「清酒」、「糖類」及「日本法定之釀造物」為原材料製造而成之類似清酒類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16%及香氣成份含量5%以上。
03)連續蒸餾燒酎
以「連續蒸餾機」蒸餾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36%。
04)單式蒸餾燒酎
以「連續蒸餾機」以外之蒸餾機蒸餾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45%。
05)味淋
以「米」、「麴米」,再加入「燒酎」或「酒精」及「日本法定之釀造物」所產生之酒精類產品。
06)啤酒
以「麥芽」、「香草」、「水」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0%。
以「麥芽」、「香草」、「水」、「麥」及「日本法定之釀造物」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0%。
07)果實酒
以「果實」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0%。
以「果實」及「糖類」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15%。
08)甘味果實酒
以「果實」及「糖類」浸漬後再加以其他蒸餾酒類(例如「白蘭地」)混合而成。
09)威士忌
以「發芽之穀類」及「水」、糖化後發酵,再經蒸餾而成之酒精類飲品。一般都會經過橡木桶熟成。
10)白蘭地
以「果實」及水」、糖化後發酵,再經蒸餾而成之酒精類飲品。一般都會經過橡木桶熟成。
11)原料用酒精(釀造酒精)
以含酒精之原液蒸餾而成、一般酒精之含量多於45%。
12)發泡酒
以「麥芽」或「麥」為一部分釀造原料之帶氣泡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0%。
13)其他之釀造酒
以「穀類」、「糖類」為原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酒精之含量少於20%而香氣成份5%以上。
14)烈酒
以上01至13分類以外之酒類、而香氣成份少於2%。
15)唎口酒
以「酒類」及「糖類」為原料之酒類、香氣成份多於2%,一般現時日本之「水果甜酒」都是這個分類。
16)粉末酒
為一種帶酒精成份之粉末、可溶解於清水之中,非常方便携帶。以水溶後酒精含量1%以上為標準。
17)雜酒
以上01至16分類以外之酒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