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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回 日本酒類之法律定義
2009/09/17 08:30:54瀏覽1362|回應0|推薦1
12回 日本酒類之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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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日本酒類之法律定義是基於酒稅法之法律定義。

在日本酒稅法之第2條中之第1項之定義為:所有酒精含量1%或以上之含酒精類飲品。

於平成18年(2006)5月、日本酒稅法作出改正,將原本之分類、以釀造方式及製成後之特徵、分為4個分類。原則上這四個分類是基於日本之稅收而作出分類。

【酒 類】(4種分類)

1)發泡性之酒類 (為新設之分類)

啤酒、帶氣泡之酒類(日本稱為「發泡酒」)、

至於其他帶氣之酒類(除啤酒及發泡酒外、所有帶氣泡之酒類以酒精含量10%以下之酒類劃分)

2)釀造酒類(注)

清酒、果實酒,及其他純釀造之酒類。

3)蒸留酒類(注)

連續蒸餾燒酎、單式蒸餾燒酎、威士忌、白蘭地、原料用之釀造酒精、烈酒類。

4)混成酒類(注)

合成清酒、料理用清酒、味淋、甘味果實酒、唎口酒、粉末酒、雜酒。

注:以2~4之酒類所生產之帶氣泡酒除外。

 

【以酒類之名稱所作之定義】(由原本之11種分類、增加至17種分類)

01)清酒

以「米」、「麴米」、「水」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2%

以「米」、「麴米」、「水」、「酒粕」及「日本法定之釀造物」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2%

02)合成清酒

以「酒精」、「燒酎」、「清酒」、「糖類」及「日本法定之釀造物」為原材料製造而成之類似清酒類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16%及香氣成份含量5%以上。

03)連續蒸餾燒酎

以「連續蒸餾機」蒸餾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36%

04)單式蒸餾燒酎

以「連續蒸餾機」以外之蒸餾機蒸餾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45%

05)味淋

以「米」、「麴米」,再加入「燒酎」或「酒精」及「日本法定之釀造物」所產生之酒精類產品。

06)啤酒

以「麥芽」、「香草」、「水」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0%

以「麥芽」、「香草」、「水」、「麥」及「日本法定之釀造物」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0%

07)果實酒

以「果實」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0%

以「果實」及「糖類」為原材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15%

08)甘味果實酒

以「果實」及「糖類」浸漬後再加以其他蒸餾酒類(例如「白蘭地」)混合而成。

09)威士忌

以「發芽之穀類」及「水」、糖化後發酵,再經蒸餾而成之酒精類飲品。一般都會經過橡木桶熟成。

10)白蘭地

以「果實」及水」、糖化後發酵,再經蒸餾而成之酒精類飲品。一般都會經過橡木桶熟成。

11)原料用酒精(釀造酒精)

以含酒精之原液蒸餾而成、一般酒精之含量多於45%

12)發泡酒

以「麥芽」或「麥」為一部分釀造原料之帶氣泡酒精類飲品,而酒精之含量少於20%

13)其他之釀造酒

以「穀類」、「糖類」為原料發酵而成之酒精類飲品,酒精之含量少於20%而香氣成份5%以上。

14)烈酒

以上0113分類以外之酒類、而香氣成份少於2%

15)唎口酒

以「酒類」及「糖類」為原料之酒類、香氣成份多於2%,一般現時日本之「水果甜酒」都是這個分類。

16)粉末酒

為一種帶酒精成份之粉末、可溶解於清水之中,非常方便携帶。以水溶後酒精含量1%以上為標準。

17)雜酒

以上0116分類以外之酒類。
( 休閒生活美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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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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