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1/07 18:30:07瀏覽738|回應0|推薦2 | |
法官判決的依據是法律,而不是自己的情感。台灣的法官「政治」經驗因媒體的報導而豐富,但是「法律」素養卻因見識太少低落,讓人感到非常憂心。 彰化縣議員率眾與台電抗爭,因「自認為」高壓電釋放輻射而阻擋施工,法官竟然因天安門案例宣判無罪。 法官的理由在於弱勢抗爭是民主常態,所以應該化解抗爭,不必施以刑責。這點顯然是社會經驗不足單憑網路知識判決的結果。 1. 所未常態,並不表示合法。台灣南部民眾逆向行駛是常態,見怪不怪,但是一但告上法院,能夠宣判合法嗎? 2. 如果「弱勢民眾」因為逆向行駛,可以鑽到警察車底抵抗警察開罰單嗎?警察開單,要先跟當事人開會才能開單嗎? 3. 所謂常態,是拿來判定當事人動機,不成為違法的藉口。例如開槍殺人,是因為自衛還是謀殺,這點可由常態來判定。又如此例,抗爭是因為勒索台電還是要保護自身權益,可以常態判定,然後當作量刑輕重之依據。但是違法侵犯台電合法施工是事實,不能因此判定無罪。 4.法官的法律素養低落。法官在此案 a. 無權判定誰是弱勢(民意代表弱勢嗎?) b. 無權判定合法行為(施工)是不是一定要開會疏導化解反對聲浪 c. 無權引用未經同一法律架構下的法院判定的案例。(天安門擋坦克事件根本還未上法院) 5. 坦克進入北京市區傷人本來在各國法律之下本來就違法。天安門擋坦克拿到台北法院當然可以因當事人反制非法行為而合法化。但此一案例警察已經到場,而且警察非抗爭標的,民眾抗爭並未聲稱警察違法。 6. 民眾如果反對台電施工應該告上法院,在此之前縣議員有足夠的時間向法院聲請暫停施工。無權以自己的方式抗爭。跟天安門坦克事件不同。 試想如果現在發生一個案例: 弱勢民眾因為「懷疑」法官即將「為了賣台」判阿扁有罪,於是聚眾在開庭之前阻擋法官進入法院,民眾鑽到法官座車下阻擋汽車行駛,或者把法官困在車內不准開車門。我們可不可以因為「懷疑法官賣台是常態」或者「懷疑法官素質低落是常態」,把阻擋法官判決的行為合法化?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