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思維浮淺程度低下的中國時報2012-6-6社論〈檢察官六四運動 是對人權的褻瀆〉
2012/06/07 15:22:12瀏覽1523|回應4|推薦10

.

Facebook
龔欽龍 •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昨天 6:34
這個問題可以用很難的文字堆疊, 讓一般非法律人看不懂, 如果用通俗一點的講法,, 就是審判過程中, 法官可不可以找被告不利的東西, 還是對被告不利只能讓檢察官去找來提供,,, 那一般人如何思考呢? 你覺得有效率落實法律真實裁判重要,, 還是被告人權重要??? 我覺得審判過程中,,, 找到事實最重要,,, 檢察官可以補充,, 法官也可以自己找,,,, 完畢,,, 早點把案子公平判了,,, 也是尊重原告人權?? 如果被告清白也可以早點還他,, 對大家都好不是嗎? 一般百姓看到一些案子一拖一二十年,, 更幾更幾,, 對司法又嘲笑又不信任,, 該多少改一改了,,, 另外這篇社論內容也應是可受公評有無偏頗,, 但是標題下的很不好

-------------------------------------
Facebook
管高岳 • 政治大學
昨天 13:02
看完這篇社論,覺得中時的社論水平實在是愈來愈低了,尤其是立場極度的偏頗。有云:勿枉勿縱 ─ 就是不要冤枉無罪的被告,也不要放縱有罪的被告。但這篇社論要的只有勿枉,就是不要冤枉無罪的被告,保障被告等於保障人權,被害人活該倒霉。如果檢察官是神,偵查絕對不會出錯,何須法官審判,如果法官是那麼的偉大,何須「三級三審」制的訴訟制度,法官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及社會秩序的安定,難道完全不須負責?如果法官補充一下調查,就可將被告定罪,這有違反所謂的人權嗎?寫社論的人別忘了,你也可能成為被害人,否則到時再來哭爸哭母,說你的人權沒有受到保護,就來不及了。

彭首席 • 國立中正大學
昨天 14:00
最高法院決議你有看過嗎?看起來是沒有的。甚至根本不解背景脈絡,只針對這篇社論一角批判,不能說不對,但論點狹隘

管高岳 • 政治大學
19 小時前
給彭先生:很抱歉,最高法院的決議我是看過,也不會不瞭解你所謂的脈絡,我本段只是針對社論的立場表達管見。不過,個人對於司法院最近十多年來,不論是修法或訴訟實務過度偏向被告也有不同的意見。請問:近十多年來的修法,有幾個條文是保護被害人的?幾乎都是保障被告或為減輕法官案件負擔。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力,卻也有亂說的權力,請問英美法是如此嗎?速審法更是荒唐,訴訟遲延原因很多,被告及律師技術性的拖延、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怠惰、一再發回可能也要負相當大的責任,但利益卻全歸被告,被害人活該倒霉,而無人對此負責,這是所謂民主法治國家應有的作為嗎?

======================================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t=131834
討論區 » 新聞迴響 » 論壇 »
yu0728  #2樓 發表時間 : 2012-06-06 05:36

這篇社論, 只用人權的角度看檢察官的訴求, 是模糊了焦點

建議讀者再看陳瑞仁寫的「檢察官們在吵些什麼」一文會比較清楚

簡單來講, 法院職司審判, 發現真實是最優先要務, 有了真實才談得上其他, 如審判的公平性, 取證及調查不能侵害人權 ... 等等

審判只能基於真實, 沒有真實, 一切都是空談

所以我覺得檢察官這次的意見比較有道理, 法院故意忽略「不利於被告之事項」, 是對真實的最大侵害, 也是法院在自毀自身的權威, 試問, 沒有了真實的法院判決還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嗎? 當法院曲意維護被告的人權, 那告訴人應有的人權呢? 法院涉入兩造的人權認知的爭奪中, 是一大不智, 只會治絲益棼

-------------------------------------
guest-123  #3樓 發表時間 : 2012-06-06 11:07

檢方靜坐 → 是因為沒有溝通管道。檢察總長請求最高法院再開研討會 → 最高法院拒絕。

此外,本篇社論講人權 → 對刑事訴訟法高舉人權大旗 → 卻又對集會遊行法似採嚴格見解 → 否則,怎麼會說「有近百位檢察官到場排隊送花致意,則一概聲稱既未集會,也未遊行。檢察官企圖遊走於集會遊行法的規範邊緣,顯示了什麼?」

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 在憲法架構下,法院只是執行「立法者」之法律。

請問,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包不包括「發現真實」?

昨天司改會的林峰正投書說,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是妥協的結果,妥協的結果不就是肯認法院為公平正義之維護,應調查之證據包括不利於被告者,若只有對被告之利益之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何來妥協。換句話說,最高法院自居於「立法者」之意旨之上,又拒絕溝通,請問這樣的「權力」傲慢,連檢察總長都說不上話,更何況一般的被害人?

還有,誰來第一時間判斷,是有利還是不利,共同被告間之供述或證詞,是有利還是不利……

這篇社論,也請認清一點,就像死刑一樣,中華民國目前還是有死刑的存在,不能因為自己的人權「理念」,就凌駕於「立法者」之上!

註: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之職權調查之。」

-------------------------------------
SCFtw5  #4樓 發表時間 : 2012-06-06 14:37

一、敝國最高恐龍法院這個刑庭決議明顯違法,這一點毋庸置疑,不必辯論。

二、無罪推定原則不能這樣胡亂解釋應用,敝國最高恐龍法院法官的平均法理思辯能力有問題。

三、千名檢察官連署,會長親自送來,敝國最高恐龍法院院長竟然拒絕見面,這股官氣僚氣真夠瞧的~~~ ^@@^

四、吳巡龍所持之理簡單而且有力,沒法駁。很簡單的事,根本不必涉及院檢互槓(注意:根本不必涉及院檢之爭),我一直奇怪日來為什麼報紙上歪理連篇累牘~~~ ^+++++^

五、中時涉及法律的社論日漸幼稚,思維浮淺,程度愈益低落,以傅會人權為務,蓋洋奴買辦之徒,這一篇是代表作之一。

-------------------------------------
SCFtw5  #5樓 發表時間 : 2012-06-06 15:17

這是吳巡龍的2012-4-16檄文,反對的人駁不了,就胡亂牽拖,模糊焦點,大打爛仗,今天中時這篇社論為爛仗之尤者~~~ ^@@^

有些法界頭面人士(如陳長文)院檢各打五十大板,這些人沒有站在"非法律知識人"的立場看事情。另外,這次的爭議內容並非專業到行外人難以掌握,"非法律知識人"應該人人能懂,對象在事,不在人,但這些法界頭面人士把人(院和檢)作為這個爭議的主要對象,眼界未免過窄~~~ ^+++++^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2041600360.html
最高院刑事庭總會決議 有違憲之虞
2012-04-16 05:53 中國時報 【吳巡龍】(作者為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澎湖檢察官)

 今年初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理由主要有三:無罪推定、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及法官中立。大眾媒體對此決議多持肯定看法,但三個月來,在專業期刊深論之專家學者則普遍認為該決議不當且違憲。本決議事關重大,專家學者與大眾媒體卻認知不同,筆者認為有釐清之必要。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本次總會決議只是討論法院有無調查「義務」。但決議後媒體報導都理解為「法官不再主動調查不利被告之證據」。此應有澄清必要,但未見最高法院公開澄清,注定再成爭議。

 其次,本決議口號式攀附無罪推定原則,卻完全缺乏論證。無罪推定原則是強調法官的心證應先假定被告無罪,然後再以證據去推翻此假定,若無法推翻,即應判無罪。無罪推定具有普世價值,但並未規範法官有無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目前法治先進國家中,美國採取兩造對抗模式,法官為消極聽訟的角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但無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歐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法院為探究起訴事實之真實性,於知悉某證據存在且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時,不論該證據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職權補充調查之義務。該二種制度各有其歷史及社會背景,美國對抗制主要理由是尊重兩造當事人,並避免法官高估自己所蒐集之證據而忽略其他證據。歐陸補充調查制主要理由是檢察官及法官都有調查有利及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會取得較多證據而更能發現真實;法院係獨立的調查證據,以避免檢察官認定事實有偏差,審判權與檢察權是制衡關係,而非法院與檢察官接力。

 上開兩種制度各言之成理,事實上美國許多知名學者都贊成歐陸補充調查制,例如Rollin M. Perkins在其大作「荒謬的刑事程序」就觀察道:「兩造對抗制度允許律師以各種花招及手段對抗,竟推定只要小心遵守遊戲規則,這場鬥智之戰的結果將是由正義的一方獲勝。」Lloyd L. Weinreb、Jerome Frank、Albert Guerard、Gordon Van Kessel等學者認為兩造的過度對抗已扭曲刑事訴訟的本旨。Franklin D. Strier在1988年曾作過一份美國有史以來最多陪審員參加的研究報告,結果認為:在法庭上,至少有一方當事人之訴訟目的並非欲追求事實真象,而是要扭曲或阻礙真實的發現,他們大多認為改進之道是法官在法庭上應多補充調查訊問。因此,若認為法院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補充義務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豈不認為先進歐陸諸國全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遑論很多美國學者認為美國制度及社會治安其實遠不如西歐諸國。

 再者,證據在調查前,通常無法預判該證據是有利還是不利於被告,況證人之陳述可能對一位被告有利,對其他被告不利,或證言一部份內容對被告有利,一部份內容對被告不利。因此,本決議以是否對被告有利區別法院是否負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並非明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要求實施刑事訴訟程式之公務員(包括法官)必須注意對被告有利與不利情事。同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要求法院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有重大關係事項」有調查義務,所謂公平正義之維護,自非專指有利被告之事項。如果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調查義務,反而損害法官之中立性,請問世界上有哪個國家是以對被告有利區別法院是否負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是否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及其範圍,各國均由立法者決定,法院應注意謹守分際,不該侵犯立法權。司法制度之優劣容有討論空間,但最高法院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推翻立法院十年前之決定,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此決議確已違憲。

-------------------------------------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m=891519&#post891519
SCFtw5  #6樓 發表時間 : 2012-06-06 16:53

人權人人重視,處處攀附人權可以毁掉正義。

無罪推定原則人人喜歡,無限上綱地祭起無罪推定原則可以掩埋公平。

成為某些西方極端思想的買辦衹能顯示自己的思維能力低下。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60600513.html
社論 - 檢察官六四運動 是對人權的褻瀆
2012-06-06 01:3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檢察官吳巡龍發起「檢察官六四運動」,獨自前往最高法院靜坐,反對最高法院今年年初做成的決議。最高法院在該項決議中,依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之原則,確定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只是例外時為之,而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前提是對被告之權益有重大關係事項,因為最高法院認為,注重當事人對等就是刑事訴訟維護公平正義的要旨。許多檢察官則認為這是法院的天平朝向被告傾斜,才有這項司法史上僅見的靜坐。最高法院隨即發表聲明表示遺憾,因為檢察官不能期待舉證不足時,法院應為檢察官補位。

     看到檢方靜坐,感覺實在有夠諷刺!選擇在六四這天提出抗議,竟是站在刑事訴訟基本人權的對面,不但時空錯置,顯得突兀,也揭露了許多檢察官的價值認知與人權意識為敵的程度!北京「六四」所抗議的是政府侵犯人權,現在台灣的「六四」竟然是檢察官指責法官過度保障人權,豈不是個「六四」笑話?其實台灣從來也只有保障人權不足的顧慮,哪有保障人權過度可言?現在最高法院只是強調刑事訴訟當事人對等,法院應該改變過去朝向檢方傾斜的錯誤,就遭檢方嗆聲,可見檢方人權意識的薄弱。

     說的更透徹些,最高法院的決議其實是在澄清過去對於刑事訴訟法價值體系的誤解。以前,刑事訴訟從不將注重被告權益看成是公平正義的要素。被告權益一旦被看成是單純的利益,被告權益勢將與公平正義對立起來;檢察官自認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將被告先天上賦予應受負面道德評價的色彩,法院考慮被告權益,則是對於公平正義的否定。最高法院的決議則是指明公平正義絕不能缺乏被告權益的考量,不能將被告權益與公平正義對立兩分;刑事訴訟之中,公平正義與注重被告權益原是同義語;不顧被告權益,即不可能獲致公平正義。

     最高法院肩負刑事訴訟的終局審判,也有正確詮釋刑事訴訟法的責任;此次決議,就是履行責任的表現。提出抗議的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法的認識,顯然具有嚴重的盲點與錯誤。

     檢察官靜坐的過程,還有可與集會遊行法對照觀察的場景。靜坐的檢察官表明是在行使言論自由;的確,不論是否認同他的言論內容,都應該肯定他公開提出主張的基本人權。然則聞風前來抗議司法不公的民眾,卻被警方阻擋,拖離現場。而有近百位檢察官到場排隊送花致意,則一概聲稱既未集會,也未遊行。檢察官企圖遊走於集會遊行法的規範邊緣,顯示了什麼?過去檢察官從來都是站在過度嚴厲執行集遊法的立場,以刑事追訴有意行使言論集會遊行自由的民眾。這次吳巡龍檢察官易地而處,親身體會一下受到現行集遊法限制言論表達與集會遊行可達何種程度,似乎立即學會了遊走邊緣的技術方法。如果按照過去的執法標準,此項舉動要受到「脫法行為」的批評,也不令人意外。但是我們毋寧以為此亦不失為檢警機關乃至於政府重新檢討集遊法立法政策的契機。而警方在面對檢察官靜坐與自發參與的民眾時,呈現出兩套執法標準,也足可使人體會限制過度的集遊法其實提供了執法者所不該擁有的寬嚴極其不一的執法空間。吳巡龍檢察官並未嘗到被警方駕離現場的滋味,否則或許就更可反省檢警執法偏差所形成的人權威脅。吳檢察官身為執法人員尚且自認並無申訴管道,抗議惟有出自靜坐一途,手無寸鐵而欲抗議司法不公的平民百姓則連有樣學樣也不可以,集遊法還不該付諸修改嗎?

     巧的是,行政院不久前通過了集會遊行法的修正草案,主要內容是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此一修法方向,是多年來各界強烈批評集遊法過度限制言論集會遊行自由的結果。但是這次集遊法修正草案仍未解決一個重要的題目,在吳檢察官靜坐事件中,也已暴露出應該報備或得到許可的問題。檢察官排隊向靜坐者致意,說是並不構成集會,也不構成遊行,依現有定義那是欺人之談。連檢察官們都想規避的集會定義,用脫法的方式加以規避,不是辦法,正面修改才是正辦。檢察官有了一次受到集遊法過度限制言論自由的寶貴經驗,鼓吹修改集會的定義,盍興乎來!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CFtw2&aid=6525773

 回應文章

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敝國最高恐龍院最新傑作~~~
2012/06/14 14:35

.

.

SCFtw2(SCFtw2) 於 2012-06-14 14:39 回覆: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159049.shtml
檢涉賄案發回 理由:法官沒「照料」
【2012/06/14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6.14 02:32 am

桃園地檢署前檢察官邱鎮北被控包庇電玩業者收賄四十六萬元,纏訟十八年仍未確定;最高法院最近第八次發回更審,指前審法官未盡到「訴訟照料」的義務,告知邱鎮北可依速審法聲請減刑。

刑事妥速審判法是希望案件不要延宕,沒想到竟成為邱鎮北案發回更審的理由。有法官指出,邱鎮北現在是律師,自己也請律師,還須「照料」嗎?譏諷這是「宇宙無窮無盡無際無限大,隨我心情好壞決定義務」的範圍。

邱鎮北因偵辦反共義士卓長仁、姜洪軍擄人勒贖案名噪一時,當年在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官,結識不少電玩業者。檢調當時查出,有些電玩業者被偵辦,邱鎮北就幫忙打探消息,隨後說想換新車,上道的業者就付一半車款。

一九九四年七月,檢調偵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貪瀆案,起初傳有八名檢察官與電玩業者掛勾,最後鎖定邱鎮北。同年七月,邱鎮北被羈押禁見,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將邱停職。

邱鎮北被控從一九九一年起包庇電玩業者,接受花酒招待,收賄四十六萬元;歷審都被判有罪,但罪名一直變,刑期隨罪名增減,從七年到十三年不等。

速審法第七條規定,案件審逾八年未確定,法官斟酌訴訟延滯等事項,認定被告速審權受侵害情節重大,經被告聲請後可酌量減刑;最高法院作成決議,提醒法官宜向被告闡明,是否可依速審法聲請減刑。

邱鎮北案第八次發回的理由,就是援引這項決議;指更七審沒有盡到「訴訟照料」義務,未弄清楚邱鎮北是否聲請減刑,也沒適度闡明,就以邱鎮北不適用速審法作成判決。

更審理由引起法官論壇網站廣泛討論。不少法官認為,當一方是有強大實力的檢察官,另一方是沒有法律專業的被告,才要求法院要有「照料被告」的義務;邱鎮北曾擔任檢察官、目前是律師,並不是沒有法律專業的被告。

更七審法官也留言,他的做法是,如果被告有請律師,就不闡明速審法規定。例如中山之狼案,他沒闡明,最高法院未發回判死確定。

.

SCFtw2(SCFtw2) 於 2012-06-14 15:37 回覆:

.

8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06-14 15:36:06

這張邱鎮北歷審判決對照表本身已經可以說明很多事~~~ ^@@^

1994年七月,邱鎮北被羈押禁見。
1995年五月,一審判決。
1996年六月,二審判決。

案子被最高恐龍院發回,然後就在高等恐龍院與最高恐龍院之間開始以恐龍步打轉,什麼罪名都不恰當,A罪名被發回,非A罪名也被發回,換了個B罪名被發回,非B罪名還是被發回,最高恐龍院的意思簡單明白,就是【絕不能給邱鎮北案重刑定讞】,高等恐龍院在A、非A、B、非B之間反覆斟酌,最高恐龍院也在A、非A、B、非B之間反覆斟酌,如此這般的法律審平均每兩年才循環一次,兩組恐龍對著這件案子參禪入定到物我兩忘,血液循環了七次之後,物換星移,最高恐龍出定了,抬出新出爐的速審法,第八次發回更審的理由全面翻新,指出高等恐龍未盡到「訴訟照料」的義務,沒有告知邱鎮北可以依速審法聲請減刑~~~ 丫~~~敝國最高恐龍院棋高一著,真不愧是最高恐龍院丫~~~~~~ ^@@^

.

SCFtw2(SCFtw2) 於 2012-06-16 21:32 回覆:

.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163613.shtml
不斷發回更審 凌遲台灣司法
【2012/06/16 聯合報】【聯合報╱林鈺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台北市)】 2012.06.16 02:09 am

車價九十二萬元的全新雅哥,要怎樣才能用半價買到?

客串一下「無間道」的劉德華,老大韓琛自會付款!

日前聯合報獨家披露的「半價雅哥案」,歷審事實摘要略為:民國八十年間,檢警大舉掃蕩桃園賭博性電玩,業者打點花酒同好的前桃園地檢署邱姓檢察官。邱檢假借職務打探後,不斷向業者洩漏偵辦訊息。當然,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邱檢「茶敘」時向業者示意要換車,隨後挑上一輛雅哥,車價對拆,業者付了四十六萬元。

皇后貞操只值半輛雅哥?看不下去的檢調界「張Sir、梁Sir」們,合力偵破了本貪汙醜案。但港版無間道只有三集,台版卻連演十八年,還欲罷不能:本案從八十三年起訴,歷經第一、二審判決及至更七審(共九次,皆有罪),事實綱要幾乎不變。但是,最高法院卻連續撤銷了八次有罪判決,還用盡各種悖乎常理的發回理由,如:邱檢當電玩業者眼線算不算是「違背職務行為」(原來大家都冤枉劉德華了)?四十六萬元若係賄款,為何由業者而非電玩場支付(韓幫若被抄,失財最多的不就是韓老大嗎)?業者性招待邱檢陪酒的次數,究為三、四次或十次(貪汙案摸了幾次大腿,很重要嗎)?

最後,最高法院再以比較時尚的「維護被告利益」,指摘下級審未向被告闡明其得依速審法減刑,違反「訴訟照料義務」,第八度撤銷發回。注意,這次發回更審是今年五月,也就是訴訟遲延和濫行撤銷問題被轟得最猛的時刻。果然刀槍不入。

何其荒腔走板?首先,以「速」審法之名,撤銷發回而繼續纏訟,就如同「為了國民健康、所以要進口美牛」一樣荒唐。這也再度印證,不解決撤銷發回問題又不追究遲延法官責任的速審法,注定只能淪為一部被告放送法。顯然,台版無間道毫無「停播」的打算。

其次是闡明義務的說詞:本案是由兩位大律師辯護且被告現職亦為律師的專業玩家等級,即便依照積極法官角色(有利不利皆應調查)且強調訴訟照料義務的德國法,法官也不負這種闡明義務。更何況我國最高法院早已昭告全國,「消極」聽訟才是中立法官,怎又回頭指摘下級審不夠「積極」?事實上,最高法院在本案就曾八度逼下級審「上窮碧落下黃泉」,去查遍有利被告的所有抗辯(含陪酒幾次)。到底下級審法官要怎麼當?難怪大家搶著要去當最高。

最後,最高法院若想要用速審法減刑,依法自為減刑、自為判決不就好了?不用再虛耗司法資源。猶如該院裁判所示,法律審得以下級審事實認定為基礎,自為量刑,加重亦可,更何況是減刑?捨此敢作敢當的正途不為,最高法院究竟有何難言之隱,何不開個庭,說個明白?不然,繼續凌遲下去,台灣司法就要變成涅盤經所稱八大地獄之最的「無間地獄」了!

.


雁~《詩詞習作輯錄》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最高法院院長必須以正面態度面對,不宜固執本位主義。
2012/06/11 15:29

力挺「檢察官六四運動」!

最高法院院長必須以正面態度面對,不宜固執本位主義。

我相信中央高層也在注意此事;若最高法院因應不恰當.....

激起人民凝結反彈,總統就必須出手,甚至撤換主官人事!

至於中國時報社論~《檢察官六四運動,是對人權的褻瀆》?根本不解運動本質,批判又語焉不詳,其文不值一駁。

SCFtw2(SCFtw2) 於 2012-06-13 14:43 回覆:

.

警、檢、審,近年來民調信任度就是這個順序,法官是最不受信任的。

三級法院,最高院一直是最不受納稅人信任的。"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這已經成了俗語了。

社會由納稅人組成,納稅人在法庭裡要真實,要公義,當然不准刑求,不准虐待,此外人權不是戈矛,也不是盾牌,敝國最高恐龍法院近年來被國際人權黨和國際廢死教滲透得很兇,多少烏七八黑不公不義在敝國最高恐龍法院假人權之名以行,新上場的楊鼎章和人瑞賴浩敏看來是無能為力了,跟那個法務部的曾某一樣,都不是大將之才~~~ ^@@^

.

SCFtw2(SCFtw2) 於 2012-06-13 15:38 回覆:

.

國際人權黨和國際廢死教在敝國大眾傳媒裡滲透得最兇的地方可能就是中國時報。王清峰被轟下臺那時候中時出社論,大意是何必"追殺"王清峰,這是在向八成納稅人喊話,而且認為納稅人在"追殺"王清峰,那個主筆用的"追殺"這個詞清楚無誤地表達了他支持法務部長王清峰拒絕依法簽署任一個死刑執行令的意識形態立場。

說穿了,這些主張再怎麼用邏輯包裝還是道德意識形態。這些人像共產黨,用邏輯耍弄他獨家的新名詞新觀念,予德自雄,卻不能察覺或者故意忽略他的道德華厦乃是建在流沙上的。共產黨的議論經常很空洞,而且不基於基本事實,鑿空立說,衹是熱血沸騰要找出路罷了。廢死論者和極端人權論者的"空洞的熱血"跟共產黨員是一樣的。這兩幫人各自陶醉於自己用邏輯建在流沙上的道德華厦,然後互相斥罵,真是可笑得很~~~ ^@@^

.


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莊佩璋這個人正義感非常強
2012/06/07 21:29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2060700501.html
我見我思 - 檢察官「秀逗」了
2012-06-07 01:25 中國時報 【莊佩璋】

     檢察官吳巡龍發起「檢察官六四運動」,跑到最高法院前靜坐。一開始,大家都以為這只是一門「自走炮」誤射;等看到百餘位檢察官到場聲援,千餘名「檢座」連署支持,才驚覺到這是「紅衛兵大串聯」。

     好笑的是,他們掛的是「檢察官六四運動」的羊頭,賣的卻是鎮壓人權的狗肉;褻瀆「六四運動」莫此為甚!

     戒嚴時代,就如許水德所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在黨的天花板下,院、檢一家,聯手對付「刁民」。當時的法庭,法官與檢察官高高在上,水乳交融地罰惡論罪;被告雖然官司尚未定讞,但一進法庭,就算「賤民」,只能聽憑發落。

     這種訴訟體制,說好聽點是像歐陸法系國家,有強烈的「糾問主義」色彩。但是,它其實是黨國體制下的「中國衙門」,判官的右手是檢,左手是院,起訴與審判只是一體的兩面。

     判官與刁民對立的訴訟制度,當然不符三權分立的精神。法官只能是裁判,絕不可又吹哨、又踢球;也因此,後來大修《刑訴法》,才把檢察官從「法官的旁邊」拉下來,坐到「被告的對面」,讓刑事被告與檢察官處於對等地位,也就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這一修改,讓法官變成單純的「公親」,檢察官則降格成「事主」之一,檢方當然極度不爽。不但如此,接下來幾乎所有的司法改革議題,都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朝著節制檢察權,尊重獨立審判的方向走,更使檢察體系心裡百般不是滋味。

     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會引起檢察體系大反彈,也是因此而來。該決議要求法官職權調查只限對被告有利之事項,這已不只是院、檢分立,而是院、檢對立;法官站到有利被告這邊,對檢察官真是情何以堪!

     但是就保障人權而言,最高院的決議完全正確。檢方能指揮警、調機關,資源豐沛,如果還不能提出足夠的犯罪證據,還要依賴法官「補位調查」,這像話嗎?現實中,法官其實很難有時間、精力進行調查,但若真要調查,難道不應專注於有利被告之部分嗎?別忘了,被告所面對的是龐大的國家機器,相對弱勢;更何況,法官調查的目的也只是找出真相而已,檢方難道會怕「真相大白」嗎?

     這些「紅衛兵檢察官」很像六歲孩童,看電影必先問:「他是好人還是壞人。」在他們眼中,被告就是壞人,法官幫被告,當然一樣壞。自以為是「無敵鐵金剛」的檢察官,哪管「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至於「五四」、「六四」所追求的民主、人權,當然就更不用說了。

.

SCFtw2(SCFtw2) 於 2012-06-07 21:29 回覆:

.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m=891834&#post891834
SCFtw5  #2樓 發表時間 : 2012-06-07 17:33

莊佩璋這個人正義感非常強,可惜頭腦簡單了一點,所以他聖靈飽滿熱血衝頭的時候不少,所以他是各種意識形態紅衛兵的上等材料,所以他串聯進了國際人權黨臺灣黨部和國際廢死教臺灣分壇,長期負責搖旗吶喊~~~唉!令人同情丫~~~ ^@@^

.


SCFtw2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趙舉人養了一隻狗
2012/06/07 16:41

.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2060700145.html
院批檢靜坐玩法 檢駁院濫發更審
2012-06-07 01:24 中國時報 【鄭閔聲、陳志賢/台北報導】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日前隻身赴最高法院靜坐,抗議最高院經常以枝微末節理由將案件發回更審,並將延宕責任推給檢方。最高院則高分貝反嗆吳俊龍靜坐行為是「知法玩法」,引起院檢雙方激烈駁火。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昨天在立法院備詢時再度強調,最高院發回更審的比例沒有異常,並呼籲檢方討論問題時,「應該與事實相符」。

     「檢察官六四運動」發起人陳瑞仁則認為司法院的數據更證明最高法院過去發回更審情況很浮濫,他會跟最高法院「算總帳」。

     檢方批評最高院決議,法官職權僅能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迴避法官發現真實的義務」,造成許多案件動輒被發回更審,要求與院方公開辯論合憲性。最高院則強調決議並無不當,並痛批吳巡龍「一人靜坐,眾人間隔致意」抗議方式,形同教導民眾如何規避集會遊行法。

     林錦芳表示,在發回更審比率方面,去年發回案件比率為十八.六七%,今年一到四月則為十六%,絕無「動輒發回」狀況。她也批評檢方聲明,「好像製造了很多問題,卻與實際情況有出入」。她強調,檢察官固然有其立場,但表達的訴求應該與事實相符。

     陳瑞仁批評,過去廿年最高法院發回很浮濫,刑案久懸未決,檢察官要負一半的責任,但另一半的責任則在於最高法院。他表示,司法院、最高法院若有心改革,應先整理出過去發回更審浮濫的理由,並列出解決改進方法,而非以數據搪塞,究竟改進多少?沒有人知道。

.

SCFtw2(SCFtw2) 於 2012-06-07 16:42 回覆:

.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m=891825&#post891825
SCFtw5  #2樓 發表時間 : 2012-06-07 16:21

趙舉人養了一隻狗。這狗聰明極了。

一日,趙舉人罵狗曰:你老欺負貓,以大欺小,真沒出息!

這狗大怒,汪汪汪汪回嗆曰:昨天你教訓你兒子小明,小明哇哇大哭,一個大人能這樣虐待民族幼苗嗎?你書唸哪兒去了?你有仁愛之心嗎?

又一日,趙舉人罵狗曰:你天天偷吃貓食,今天偷,昨天偷,前天偷,大前天也偷,天天偷,你真不要臉!

這狗大怒,汪汪汪汪回嗆曰:昨天我沒偷,你冤枉我,你這樣的道德還夠資格做舉人嗎?還夠資格做人嗎?你比老鼠都不如!

趙舉人氣極了,掄起掃把敲斷了這狗的左前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