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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0] 馬英九你競選連任,你的手伸出去拜票,你的心是不是繼續在強姦多年來一直反對廢死的那八成人民?
2012/04/23 15:50:57瀏覽4954|回應11|推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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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5
#5樓
發表時間 : 2012-04-20 15:34

馬英九你廢話太多了。

你在法務部長任上開始以公權力辦民調,知道有八成左右的人民反對廢死。這麼多年來你也一直知道反對廢死的民意就是八成上下,沒有什麼波動。在這樣的客觀民意情況和你對民意的正確的主觀認知情況下,你卻敢不聲不響地定出"廢死是國家的長遠目標"這個政策,並且敢默許你任命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公然違法瀆職到那個地步,還敢在王清峰被民意逼下臺之後乾脆公開宣稱"廢死是國家的長遠目標",然後再任命一個後來一再公開宣稱"廢死是國家的長遠目標"的新部長,我因此對你的政客品位大打折扣,你的膽子太大了,你自信太過頭了,我們這個社會的法理觀念和道德觀念並不算很落後,你卻藉著強姦多年來穩定的八成民意去奉承那些蠻橫偽善的歐盟主要國家(這些自鳴得意的國家竟然有官員在我們的民意以排山倒海之勢要求政府執行定讞死刑的時候批評我們這個社會"不民主")。

你競選連任,你的手伸出去拜票,你的心是不是繼續在強姦多年來一直反對廢死的那八成人民? --- 馬英九丫 --- 拜託你撥冗回答一下好不好? ^@@^

你的八年政績再好 --- 假定如此,你的政客品位不高,理由如上~~~ ^+++++^

你給人的印象是老實,你捫心自問,你老實嗎?!你羞不羞丫?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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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realtime/110110/112012042000789.html
馬總統:3方向減少死刑
2012-04-20 【中央社】

     總統馬英九今天說,中華民國現在確實還有死刑,但從3個方向減少死刑,包括廢除絕對死刑、減少相對死刑的法律;三審定讞後,會窮盡一切程序確定無可挽回時,才會執行。

     總統指出,相關狀況都和國際社會做了非常誠懇的溝通,讓他們了解目前台灣的民意與法律,都還沒有到廢除死刑的程度。

     馬總統上午在總統府主持「人權.未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在回答媒體詢問台灣執行死刑是否會與兩公約牴觸時,作上述表示。

     總統認為,兩公約裡面規定並沒說不可以有死刑,而是若要實施死刑,一定要是重大且無可饒恕的犯罪,兩公約把死刑適用的範圍縮到非常小,同時也鼓勵各國朝向廢死方向前進。

     他說,歐洲人權公約是在世界人權宣言之後、比聯合國1966年兩公約還早16年,也被認為是人權發展史上重要里程碑;可是歐洲人權公約在1950年通過時,並沒有廢死規定,後來是用很多的議定書,到1982年時開始廢死,但保留戰爭時可以使用死刑,到2003年時全面廢死。

     因此,總統表示,從1950年開始有公約,到52年後才完全廢除死刑;英國、德國、法國等國廢除死刑的過程,都不是短期,英國花了30多年、法德都超過100年,只有東歐國家要加入歐洲聯盟時,被要求先廢死才能加入,所以在1、2年內就廢死。

     馬總統說,了解這個狀況後,政府多方跟大家說明,中華民國現在確實還有死刑,但從3個方向減少死刑。首先,廢除絕對死刑,現在沒有一個強制死刑的犯罪;其次,減少相對死刑的法律,法務部也指示檢察官儘量減少求處死刑;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後、死刑執行前,還會窮盡一切程序確定無可挽回時,才會執行。

     他表示,國內對廢死議題確實還有很多意見,需要多溝通。最近幾年很多歐洲團體來,對這個議題高度關切,他也都非常誠懇向訪賓說明,舉出歐洲各國廢除死刑過程的情況。

     馬總統說,政府目前的做法是朝減少死刑使用,這對政府來說做得到,也做到了,和他過去擔任法務部長執行死刑數字相比,是差滿多的。

     在法律沒有修改情況下,馬總統表示,最高法院三審定讞的死刑,在執行前,法務部窮盡一切途徑到沒有任何理由不執行時,依法還是必須執行。1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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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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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CFtw2&aid=63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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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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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沒有那麼嚴重!!
2013/04/20 07:32
真的有八成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嗎?你怎知馬英九贊成廢除死刑呢?要不然怎會執行呢?其實有很多的政務官事務官可能都是鄉愿,這些賊人,只知道不做錯事,討好選民,至於做對事情,就可能得罪一大堆人,因此都遠遠避之。這才應該是最可恨的吧。
SCFtw2(SCFtw2) 於 2013-04-21 22:46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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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的數字是九成二。中正大學的數字。

二、馬英九是個雅痞,一個平庸的大學教師,思想缺乏深刻。國際廢死健將孔傑榮是他的博士老闆。

三、你說的對。這些鄉愿可恨極了,國家在他們的手裡敗掉。

四、拿破崙李廣巴頓這些人能帶一群綿羊打勝仗,馬英九做到臺北市長已經到達能力極限了,郝龍斌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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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3-04-21 23:0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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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兩公約可以加條件,很多國家是有條件同意的。馬英九是無條件擁抱,其人之平庸可知。

二、美國附了一籮筐條件,所以今天美國執行死刑歐盟不敢放屁。

三、庸人誤國辱國,檯面上至今無人聲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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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詩詞習作輯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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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了你我當總統,誰敢拍胸吆喝就這樣辦?沒有任何人是神!
2012/06/11 14:45

個人不贊成廢死,窮凶巨惡之徒必須讓牠消失人間免續為害!

但我仍尊重廢死言論,即使反對廢死謬論,也要讓廢死發言。

當前廢死不可能實現,幾十年或上百年後就難說了。

未來若不得不採廢死,必然有配套,不會縱放巨惡。

我心目中的是惡魔島,找幾處無人島終生放逐巨惡不得假釋。

換言之,巨惡死囚須永遠與世隔絕,終生孤島勞役自生自滅!

因此馬英九總統說什麼不重要,也無需扭曲批評讓總統難堪。

換了你我當總統,誰敢拍胸吆喝就這樣辦?沒有任何人是神!

SCFtw2(SCFtw2) 於 2012-06-12 14:3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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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何曾在廢死這件事上"扭曲批評"馬英九?請指明~~~

我在聯網長期自號獨腳強盜,也自命刀筆,但罵人損人必依理依證,不屑"扭曲批評"任何人~~~ ^@@^

至於"讓馬英九難堪",我納稅人頭家有這個權力,他總統公僕自我感覺良好,所以實在是沒什麼~~~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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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6-12 14:5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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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無辜被殘殺者的靈魂(雖然我是無神無鬼無靈魂論者)在法庭上瞪著每一個人。}

二、不要慷無辜被殘殺者之慨。{唯一有資格施予原諒的是那個無辜被殘殺的人。}

三、不可因噎廢食。{誤判冤判死刑是可以避免的。}

四、合理的報復是合理的。{欠債還錢,還要加付利息。這是連主張廢死者也堅決認同的。反對應報論的那些法理學高人和道德家都很虛偽。}

以上用來打倒所有的廢死主張應該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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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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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國的恐龍立法院(一直由國民黨主宰)
2012/05/2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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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123685.shtml
證所稅炸彈和劉憶如請辭
【聯合晚報╱社論】 2012.05.29 02: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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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swordl 發言於2012-05-29 15:30:26

立法院真是台灣亂源. 專打假球. 前例: 1. 公投法是鳥籠公投, 2. 財產來源不明罪, 竟要貪污罪先成立, 3. 二代健保家戶總所得搞成補充保費, 4. 奇怪的速審法, 案子只要拖得夠久, 就可脫罪. 現在這個奇怪的證所稅法案, 股市8500點才課稅, 那麼8500點以下賺了上億也不用課稅嗎? 那麼乾脆GDP少於2兆, 全國都不要課所得稅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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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5-29 16:3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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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憶如辭職聲明稿

財政部基於公平正義、量能課稅的理念,自3月28日起推動證所稅。4月12日提出財政部版本,送交行政院審查後,4月26日行政院版本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5月1日送交立法院。

經過一個月各界討論後,國民黨立院黨團之證所稅整合版昨晚出爐。該版本主要為對自然人微幅提高證交稅稅率,並將部分未上市櫃股票納入所得稅。依據這個整合版,以後所有在上市櫃股票市場大量獲利的人,仍不需繳納所得稅。

這樣的版本,與財政部原規劃之證所稅版本差異甚大,本人在政策理念上無法認同,自此辭去財政部部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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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5-29 16:47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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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1/7123783.shtml
劉憶如走人 形同回打藍版一巴掌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舒子榕/台北報導】 2012.05.29 04:27 pm

國民黨火速整合出證所稅版本,財政部長劉憶如今日發出公開辭職信函,打了整合版一個大巴掌。關鍵在昨天那場立法行政共同參與的整合會議,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說,他昨天參加會議,劉憶如稱不上多怪,但是昨天討論過程中,立委比較強勢,主導整合版,還嗆聲,「可以用政院版來表決,輸的人就走路」,最後劉憶如看起來是妥協了。

蔡正元:昨天劉看起來是接受了,也說要尊重黨團決議。

昨天下午國民黨立院黨團邀集財金立委和行政院財政部、金管會等代表與會,劉憶如在會議結束之後,面對媒體詢問新出爐的證所稅版本,僅表示不評論。蔡正元說,昨天的劉憶如談不上怪,在立委表達堅持立場後,劉憶如看起來是接受了,也說要尊重黨團決議,她沒有特別意見。

蔡正元說,昨天開會現場,他和賴士葆話說得比較重,賴士葆說,若劉憶如不接受黨團版,就隨她自己去,黨團不管。蔡正元說,我更強硬,我說,行政院或劉憶如不接受我們的版本,那就把政院版和黨團版拿到立院表決,輸的人就走路。

蔡正元表示,劉憶如聽完後就說,尊重黨團決議,她沒有特別意見。昨天在場的還有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金管會原本也說要回去再跟行政院傳達訊息,蔡正元強勢地說,現在案子已經到立法院來,沒有行政院說話的份量,行政院已經把市場搞得亂七八糟,對於金管會的態度,蔡正元相當不滿,當場就拍桌怒罵。

蔡正元說,立委強勢的要整合證所稅版本,是在救黨圖存,劉憶如丟辭呈,是不是認輸?蔡正元則說,不曉得劉的想法,但是他強調,現在不可以放任行政院東搞西搞,立法院財委會已經不信任行政院的財金官員,對於劉憶如的請辭動作,蔡正元說,他沒有意見。

林鴻池:昨天討論平和 看不出跡象

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則說,很訝異,昨天討論過程平和,看不出跡象,對於劉憶如請辭原因不了解,林鴻池也質疑,若理念不合為何事先不說。另外,昨天也在開會現場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對於這項消息,連說多次沒有意見,揮手就走。

親民黨立院黨團總召李桐豪說,對此感到遺憾並尊重,李桐豪指出,劉憶如確實致電告知,劉對國民黨證所稅版本相當不以為然,等於只是證交稅的加稅版,並不具社會公平正義的本質。

劉憶如丟辭呈,為證所稅添變數,是否讓證所稅在本會期過關,李桐豪說,親民黨持高度的保留態度,將主動要求進行朝野協商。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潘孟安則說,行政院通過的版本,國民黨團自己不買帳,茲事體大,尚未進入實質審查就鬧成這樣,馬總統一定要說清楚,民進黨會靜觀其變,堅持自己的版本。台聯立院黨團幹事長林世嘉則說,劉憶如現在請辭,過去因為證所稅造成的股市動盪,不會因此變得不動盪,台聯將堅持先進行不動產實價課稅,再來談證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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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5-29 17:18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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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paste~~~
2012年4月24日,劉憶如表示,大家都知道,一般不管是經營企業也好,尤其是薪資所得者,一年如果薪資所得是400萬元的話,每年要繳的稅率是非常高的,將近100萬,但對於證所稅方案所要求對淨賺400萬元的,連20萬的稅都不願意繳,甚至揚言上街頭、揚言要出走,對所有台灣其他、幾乎大部分都是誠實納稅所賺的錢,且大部分是用來繳稅的,「我不曉得這些人要做何感想?」劉憶如還表示,「如果既得利益者他們要用落後來形容證所稅方案,連賺到的400萬、連20萬元的稅都不用繳,如果是這樣,台灣社會的公平正義,在這些人的心目中,我不曉得是有什麼樣的地位?我也不曉得這樣的想法和講法,他們是認為台灣的貧富差距,是不是他們完全看不見?也不覺得他們該負任何一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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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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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23中央社新聞速報〈陳長文建議 多邊公約國內法化〉
2012/05/27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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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50206997/132012052300984.html
陳長文建議 多邊公約國內法化
2012-05-23 13:47 新聞速報 【中央社】

     政治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陳長文今天建議,在兩岸關係沒有徹底解決前,先通過一個暫行條例,讓所有的多邊公約有機會國內法化,讓每個機關可以注意多邊公約發展,掌握進度。

     中華民國著名國際法學者丘宏達民國100年4月12日病逝美國,門生故舊為追思這位愛國學人,上午在台北市舉行「紀念丘宏達教授學術研討會」,陳長文憶及這位一生推動國際法不遺餘力的老師,向政府提出上述建議。

     陳長文表示,總統馬英九上任後,已做到讓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但全世界有多少個多邊公約仍在進行中,難道都要靠馬總統、透過馬總統來做嗎?馬總統做完4年後誰來做?

     因此,陳長文具體建議,在兩岸關係沒有徹底解決前,先通過一個暫行條例,讓所有的多邊公約有機會國內法化,讓每個機關可以注意多邊公約發展,掌握進度,學者專家可配合研究。

     陳長文說,丘宏達過去的文章有一篇是關於大陸人民日報刊載,解放軍應開始學習國際公法;丘宏達認為,解放軍要學習國際公法,難道中華民國的軍隊不應該學國際公法?

     他表示,這篇文章雖然是1998年寫的,今天仍然適用;丘宏達在文章中提到,應該要求立法院及提請總統注意,批准日內瓦4個國際的人道法公約,然後要存放;不能存放的時候,要透過邦交國告知所有友邦,台灣已批准這4個日內瓦公約;從這裡可看出丘宏達是很實際的人。

     不僅如此,丘宏達希望政府趕快批准聯合國兩公約;陳長文說,馬總統第一任上任後就積極推動,不僅立法院通過,還制訂施行法,讓兩公約已成國內法,這非常好。10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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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兩公約》哪一條有這種規定?"
2012/05/2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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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2012-5-23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與國際人權接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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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5-24 15:10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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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網站《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中文版

第九條  第三款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

第十條  第二款
(丑) 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第十四條  第三款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寅) 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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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5-23 16:12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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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2052300503.html
與國際人權接個鬼
2012-05-23 00:40 中國時報 【張升星】(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院開記者會,宣傳全球獨創的「速審法」施行績效良好,具體證據則是有一○七名被告因「速審法」而減刑。搞了半天,原來「速審法」就是要讓被告減刑,這樣就叫「司法改革」?

     「速審法」違背法理的條文,不可勝數,但最扯的就是:只要案件拖延八年未結,就能符合減刑要件,法官可以審酌替被告減刑。這種荒謬絕倫的規定,連北韓的法律都找不到,只有台灣的司法院自吹自擂,丟人現眼!

     道理很簡單,由於司法資源有限,世界各國的刑事法制,都會根據司法審判的繁雜程度而區別其法律效果。例如起訴之後被告坦承犯行、轉任汙點證人或者選擇認罪協商等,因為具有節省司法資源的正面效益,所以被告可能獲得輕判,以啟自新;但是如果被告否認犯行,窮盡訴訟攻防的法律抗辯,一旦審判結果認定罪證確鑿,法院必然量處重刑,以懲刁頑。唯有如此,才能鼓勵悛悔坦承,遏止投機卸責。

     但是司法院的「速審法」卻反其道而行,對於恣意抗辯但是判決有罪的被告,只要拖延八年未結,不但不會重判,還能享受減刑優惠。這種鼓勵訴訟拖延的法律,卻敢掛羊頭賣狗肉的叫做「速審法」,能奈他何?就以司法院沾沾自喜的一○七名減刑被告來說,既然最後被判有罪確定,法律評價上當然應該對其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予以重懲,不是嗎?但是司法院卻認為被告的「速審權」遭受侵害,應該減刑。既然如此,那麼敢問是「誰」侵害被告的「速審權」呢?不就是員額膨脹,專門撤銷發回的最高法院法官嗎?如果訴訟拖延不可歸責於被告,那麼造成訴訟拖延的司法元凶,不該問責非難嗎?

     先放任最高法院反覆發回,侵害被告的「速審權」,最後再由他們替被告減刑,這種狗屁不通的法理,司法院卻說「速審法」符合《兩公約》並且和國際人權接軌。請問《兩公約》哪一條有這種規定?美國、日本、德國,哪個法治先進國家有這種「案件拖八年,被告可減刑,沒人要負責」的法律?與國際人權接軌?接個鬼啦!

     最高法院習以為常的撤銷發回,利用「人為因素」創造「減刑事由」,把法院「程序」的遲延,當成被告「實體」減刑的藉口,令人髮指。尤其徵諸司法實務,能夠拖延八年未結的案件,涉案被告多係政商巨室、社會名流或是司法同僚。近日確定的味丹少東販毒案,最高法院「同一庭」竟然可以連續撤銷七次,長達七年也不讓案件確定;然後又在輿論壓力下,短短十四天就倉皇確定。色厲內荏,看破手腳。

     最新的案例則是喧騰一時的「台開案」,最高法院為了犯罪所得是否超過一億元,屢屢指點江山,認為高院計算方法錯誤而三度撤銷發回。但是最高法院自己也說不出來到底要怎麼計算才對?只會撤銷發回。把「法學」問題搞成「數學」問題,然後像二楞子一樣雙手一攤,眼看案件即將拖滿八年,被告就能符合減刑條件,這叫「妥速審判」,你信不信?除了和稀泥的減刑規定之外,「速審法」把蘇建和案踢給下級審、把徐自強案踢給社會。就像國庫補貼油電價格的不公不義一樣,「速審法」就是慷社會公義之慨,補貼組織肥大、末梢麻痺的最高法院。

     近日民調低迷的馬總統被抨擊「執政無能」,而最高法院製造的司法纏訟則是「執法無能」的最高展現。不過司法院覺得還不夠亂,所以繼續增員最高法院,然後端出「速審法」遮羞一番。

     在這種是非顛倒的司法環境下執法,能夠不隨波逐流,「自我感覺良好」,其實也是一種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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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5-23 17:06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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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兩公約"一個是"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關乎國家體制內人民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益,全文(包括中文版)見以下pdf檔:
http://treaties.un.org/doc/Treaties/1976/01/19760103%2009-57%20PM/Ch_IV_03.pdf

另一個是"公民權益與政治權益國際盟約(ICCPR)",全文(包括中文版)見以下pdf檔:
http://treaties.un.org/doc/Treaties/1976/03/19760323%2006-17%20AM/Ch_IV_04.pdf

張升星說"司法院卻說「速審法」符合《兩公約》並且和國際人權接軌",我不知道敝國司法恐龍院的原話,不過"兩公約"裡面好像並沒有能導出、或者要求導出、或者必須導出敝國「速審法」的規定~~~ ^@@^

把敝國的恐龍總統府、恐龍立法院、恐龍司法院、和最高恐龍法院都廢掉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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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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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並致歉
2012/05/1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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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7〈"兩公約"中涉及廢死的內容〉一文之內容有誤。

誤 ---『第三款處理當國家剝奪人民的生命構成種族絕滅罪時的情況。』

正 ---『第三款處理當剝奪人民生命之情事構成種族絕滅罪時的情況。』

時間有限,急中生誤,至為抱歉~~~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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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中涉及廢死的內容
2012/04/27 16:32

文長,貼為"回覆"。

SCFtw2(SCFtw2) 於 2012-04-27 16:34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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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聯盟不停地祭出一顆叫做"兩公約"的原子彈,那是世界人權宣言的後繼產品。

"世界人權宣言"衹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份決議文,通過了就算數了。照它的原文,(投下贊成票的)各會員國藉著這個文件表達了他們對這些人權項目的一致承認,以及他們會朝向這些相同的人權目標行動的意願(有recognition and observance字樣),所以這不過是一份沒有任何法律強制力的共同意願書。

國際公約才有強制力,但依當年實際的種種國際情況,這些人權項目以分成兩個部份分開處理為宜,所以聯合國後來弄出了兩個國際公約,其一與廢死有關,這個公約叫做"公民權益與政治權益國際公約(ICCPR)"。
http://treaties.un.org/Pages/CTCTreaties.aspx?id=4&subid=A&lang=en
http://treaties.un.org/doc/Treaties/1976/03/19760323%2006-17%20AM/Ch_IV_04.pdf

這兩個公約都需要各會員國政府簽署,但不簽沒有關係,沒事。政府簽字之後,依現在的憲政常例,這個政府必須向本國的國會(或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條約案,國會批准了才算數。

依照國際公約的常態,一個會員國可以保留公約的某些條文不實施,也可以在國際聲明本國對公約的某些條文的(獨特)解釋然後在實施時以自己的解釋為準。ICCPR於1966年開放簽字,於1976年生效,美國政府到1977年才簽字,而美國國會直到1992年才批准了ICCPR,而且還同時附帶了五項保留、五項自行解釋、和三項聲明,這些"美國思想和美國行為"包括:美國將不會為了配合公約第二十條的規定而立法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美國人民受美國憲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公約第二十條大致上說法律必須禁止鼓吹戰爭的宣傳以及搧動民族仇恨、種族仇恨、宗教仇恨的言論)、美國政府有權對除了懷孕女人之外的任何人 -- 包括不滿十八歲的人 -- 依法施以死刑、美國將不會實施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段第三款、公約的第一條到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美國將不會自我執行、等等等等。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4&chapter=4&lang=en

ICCPR的第一條規定了民族自決權及有關的事。第二條到第五條要求締約國立法或修法以使公約中所承認的那些人權項目在該締約國內生效。第六條到第二十七條的內容是一一列舉出那些公約中所承認的人權項目。人權項目名單到第二十七條結束,第二十八條講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開始規定別的事了。美國國會批准ICCPR的條件包括了"公約的第一條到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美國將不會自我執行",而美國國會後來也沒有為了執行ICCPR的哪一條內容而特別立法或修法,所以美國雖然簽字並批准了ICCPR,但是這個簽字和這個批准至今對美利堅聯邦的立法、執法、司法、審判這些毫無實質影響。

ICCPR的第六條清楚明白地大力壓制死刑,但不宜被稱為"廢死條款"。這個第六條包括六款。第一款說:"Every human being has the inherent right to life.",法律必須保護這個權益,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武斷地剝奪。第二款主要是說在尚未廢死的國家,衹有"the most serious crimes"才能處以死刑。第三款處理當國家剝奪人民的生命構成種族絕滅罪時的情況。第四款說任何死刑定讞者都將會享有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益,給予任何死刑定讞案件大赦、特赦、或減刑是被允許的。第五款說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罪犯不得判處死刑,懷孕中的女人不得被執行死刑。第六款說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第六條的任何內容以拖延或防阻死刑的廢除。

ICCPR的第六條顯然並沒有禁止死刑。貨真價實名實相副的"廢死條款"或"廢死公約"是聯合國在1989年開放簽字的"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CCPR, aiming at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這個"選擇性議定書"用標題明說其旨在廢除死刑。
http://treaties.un.org/doc/Treaties/1991/07/19910711%2007-32%20AM/Ch_IV_12p.pdf

ICCPR有兩個"選擇性議定書"供ICCPR的簽字國進一步協議有關的事項,它們的內容都是ICCPR的延伸,但都必須單獨簽字,等於簽另外一個國際公約。ICCPR的簽字國可以選擇接受這種"選擇性議定書",也可以選擇不接受。不簽沒有關係,沒事。ICCPR的第一個"選擇性議定書"與ICCPR本身同時出檯,第二個"選擇性議定書"在1989年出檯,美國至今都沒有簽字。

這個"國際廢死公約"有十一條規定,核心在前兩條。第一條有兩款,第一款說在締約國的司法管轄範圍內將不會有人被執行死刑,第二款說締約國將會採取所有的必要措施在自己的司法管轄範圍內廢除死刑。第二條主要是說本議定書除了下述保留之外不接受任何保留:戰時可以對"most serious crime of a military nature committed during wartime"宣判死刑。

聯合國的"兩公約"中涉及廢死的內容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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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4-27 17:19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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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com/p/blog-page_09.html
{SCF刪略條目,並於文字有修改}

1967 中華民國政府簽署(sign)兩公約,此為"政府簽字"。

1971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

2009/3/31 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此為"國會批准"。立法院同時通過一個兩公約施行法,這個施行法明言兩公約不管是否送到聯合國存放都有國內法的效力。

2009/5/14 馬英九總統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

2009/6/8  中華民國政府託請某友國代將兩公約批准書送至聯合國秘書長處存放(deposit)。

2009/6/15 聯合國回函表示依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因此無立場接受存放我兩公約的批准書。

2009/12/10 馬英九總統出席典禮,宣布兩公約及施行法正式生效。法務部公布「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 檢討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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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4-27 18:2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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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ci.ly.gov.tw/lcew/index_5.zul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本案作如下決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照案通過。

立法院於2009 年3 月31 日三讀通過,批准了這件行政院送來的條約案,沒有任何條文保留、條文解釋、或特別聲明。見《立法院公報》98 卷14 期,頁518。

在國際事務上,這是不亢不卑?還是馬大哈?還是軟腳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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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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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世界人權宣言
2012/04/2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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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世界人權宣言。以下兩條好像經常是廢物聯盟的法寶~~~

第三條~~~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第五條~~~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第三條說人人享有生命權益、自由權益、與人身安全的權益。

第五條說任何人不得被施以拷打、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羞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在地球上現行的所有的法律體系下,一個人的自由權益可以因他犯法而被剝奪,難道這第三條裡規定了 --- 乃至於隱含了 --- 一個人的生命權益"不可以"因他犯法而被剝奪?!

拷打不必多解釋,五馬裂體當然是殘忍的刑罰,三天不讓人喝水當然是不人道的待遇,灌人喝自己的尿當然是羞辱,但這些被禁止的刑罰包括安樂死刑嗎?!死刑這麼重大的刑罰如果要禁止難道不該明說嗎?!

廢物聯盟的鬼扯爛扯衹能令人鄙視,廢物聯盟裡的法理學教授的鬼扯爛扯衹能令人嘔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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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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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丘之貉
2012/04/2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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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和那個廢物聯盟根本就是一丘之貉。王清峰下臺那時候,廢物聯盟覺得被權力者馬英九背叛了,悲憤萬分。他們現在比較乖了。

漢語社會裡的法律系的教授至今是西歐法理思想的買辦,這是另一個層面的事。

那些歐盟主要國家自命文化先進卻拿道德鬼話堂堂皇皇地壓人,這我是第一次見識到。當然,這也是另一件事。

一個國家元首,還是個法政社會方面的洋博士,這種道德鬼話當面入耳了,竟然拿不出世界最有說服力的來自本國傳統文化的大炮轟回去,可算無能。當然,這是第四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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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4-24 15:0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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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說"漢語社會裡的法律系的教授至今是西歐法理思想的買辦",這話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我道歉! Orz

最刺激我的是顏厥安,他的報頭廢死言論幼稚極了。另外,我沒有在報頭讀到法理學教授在法理高度從根駁倒西歐廢死論點的文章。

我願意假定臺灣的法律學者裡存在有超過買辦等級的法理專家,但是這些理所當然的主賓在這場盛宴裡缺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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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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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1] 行政權明目張膽地凌越立法權和司法權,馬桶你大大地違憲 --- 你可知罪?!
2012/04/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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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04-21 20:48:40

行政權明目張膽地凌越立法權和司法權,馬桶你大大地違憲 --- 你可知罪?!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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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7042634.shtml
馬總統談人權:三方向減少死刑
【2012/04/21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雷光涵/台北報導】 2012.04.21 04:38 am

總統府國家人權報告發表 / 曾吉松 馬英九總統昨天在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上說,雖然聯合國兩公約裡「並沒說不可以有死刑」,但我國正從三個方向減少死刑。

馬政府首部國家人權報告說,我國在批准公約前的二○○六年至二○○九年間,未執行任何死刑,但批准公約後的二○一○年至二○一一年,有九名死刑犯被處死;去年更有十五人被判死刑定讞,是十年來最多。

人權報告中說,為減少使用死刑,未落實的部分包括:第三審程序應適用強制辯護;死刑判決的事實認定改採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將誤判的可能降到最低等。報告還說,在台灣有相當數量的人民無法接受死刑的廢除,「但從人道及公約角度來說,死刑就是一種酷刑」。

媒體詢問馬總統,台灣執行死刑是否與兩公約牴觸?他說,我國現在確實還有死刑,但從三個方向減少死刑,包括廢除絕對死刑、減少相對死刑的法律,以及三審定讞後,會窮盡一切程序,確定無可挽回時才會執行。他強調,公約是把「死刑適用範圍縮到非常小」,若要實施死刑,一定是重大且無可饒恕的犯罪,公約同時鼓勵各國朝廢死方向前進。

總統指出,他一直與國際社會溝通,讓他們了解「目前台灣的民意與法律,還沒到廢死的程度」。

總統還以被視為人權發展史上重要里程碑的「歐洲人權公約」為例,一九五○年通過時,沒有廢死規定;後來用很多議定書,一九八二年開始廢死,但保留戰爭可以使用死刑,二○○三年時全面廢死。

他表示,「從一九五○年開始有公約,五十二年後才完全廢除死刑;英國、德國、法國等國廢除死刑的過程,都不是短期」,英國花了卅多年、法德都超過一百年,只有東歐國家要加入歐盟時,被要求先廢死才能加入,所以在一、兩年內廢死。

總統說,他明白國內對廢死議題還有很多意見,最近幾年很多歐洲團體關切這個議題,「我都舉出歐洲各國廢除死刑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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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4-23 16:57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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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讞但尚未執行"的死刑犯的累計人數愈來愈多,如果是因為法務部長公務太忙,來不及查核這些人命是不是確實無可救,那麼,法務部長應該往上報告或者找人來分擔這個查核工作,或者由行政院請立法院立法找專人來承此權責。

"定讞但尚未執行"的死刑犯的累計人數愈來愈多,如果是因為法務部長太懶,或者廢弛公務,那麼,總統應該撤換法務部長。

必死法條已經全面放寬了,但"定讞但尚未執行"的死刑犯的累計人數愈來愈多,照目前的情況來看,難道是法官在找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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