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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檢察官,恐龍法律和恐龍法官
2014/02/10 14:02:37瀏覽764|回應0|推薦0
春節連假中大部分國人都在享受和家人團聚或出外遊玩的時刻,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了駕駛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進行了五回合的聲押,抗告,和發回更審。  很多民眾破口大罵法院的恐龍法官,說下次有人開砂石車衝撞法院時看法院怎麼判時,我個人認為這個案件裏扮演恐龍的是檢察官而非法官。

民國97年十二月大法官在釋字第 653 號釋憲文已經指出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羈押必須慎重從事,具備法定要件(重罪及嫌疑重大)並且有預防逃亡或再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保全證據避免串供偽造證據等才行。 當檢察官提出羈押要求時,必須說明為甚麼嫌疑犯沒送進看守所就會影響訴訟程序,也必須解釋為甚麼坐在輪椅上的張嫌以目前的經濟情形,沒有羈押的話有可能坐上另一輛卡車衝向另一個民眾使用的建築物。  檢察官沒有提出足夠有力解釋,自然沒辦法讓釋憲文放在面前的地院法官相信張嫌非押不可。  羈押是非常手段,而非像大部分民眾所認定的它是懲罰被告的一部分。  預防被告再犯而羈押違反了刑法無罪推定原則,除非影響社會大眾安全,必須謹慎為之。 

這次事件中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檢察官和地方法院法官的不同意見。  正常情形下應該發生的是檢察官提出各種理由說明要求聲押被告,被告律師則提出各種理由解釋沒有必要羈押,然後地方法院法官做出判決。  在這個案子裏看到的卻是多次檢察官提出抗告並要求高等法院自為裁定,反倒變成了檢察官和地院法官在高等法院之前為了張嫌聲押與否辯論,讓張嫌及其律師置身事外。  不是說檢察官不能抗告,只是當法官沒有採信自己說法時,應該加強自己有關羈押被告的論點。  如果只是一再抗告,到最後被高等法院法官認定地院法官沒有引用法條錯誤,同時被告都能按時出庭,坐實了被告無逃亡之虞的看法,反而弄巧成拙。 

台灣的法院裏的確有很多恐龍法官,但大部分媒體報導引起爭議的判決裏, 扮演恐龍的是檢察官或法律。  法官必須依立法院通過的憲法及法律,以及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做出判決。  如果檢察官忽略憲法刑法和大法官釋憲文,那麼做出聲押要求的其實是恐龍檢察官。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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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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