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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死亡事件中的動機證據真象三部曲
2013/08/13 18:52:35瀏覽3168|回應76|推薦34

一片荷葉上,有多顆露珠,大大小小,分布不均。其中一顆小露珠,突然滾動起來,很快的,結合了附近另一顆露珠,產生兩個結果,一,露珠體積變大,二,運動方向改變。新露珠又滾,一滾就結合,結合後又滾,愈來愈大顆,方向一直變。

最後,變成一顆超級滾動大露珠,荷葉無法承受其重,因而愰動,終於,超大露珠滾下荷葉,落入池塘。荷葉上,留下大露珠滾動過的軌跡,和餘下的仍然很多顆露珠,隨著動盪不安的荷葉,左搖右愰,像一群狂歌笑孔丘的醉漢頭。

這不是荷塘月色,也不是仲夏清晨植物園即景,這是洪案超越洪案後,所留下的混沌意象。今天,不談超大露珠滾落入法海,也不談荷葉上殘留的露珠,只談談,大露珠滾動軌跡上,動機證據和真象組成的三部曲。

動機是人類有意義行為的根源,當動機持續時,就形成行為的動力,動機中止,行為也就停止。動機反應人類的需求,需求愈強,動機也愈强。依馬斯羅的需求層次說,愈低層的需求愈强烈。例如,當一個非常渴的人,面對一杯水和一疊鈔票,而只能二選一時,他會選擇一杯水。

動機促成行為,行為必有目標,目標難度愈高,動機也必須愈强烈。殺人,難度非常高,又會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因此,需要異常強烈的動機,才會引發殺人的行為。你我他絕大多數人,終其一生,從未有過殺人的動機。

也因此,一旦有殺人事件發生時,展開緝兇的第一件事,就是用有無殺人動機來過濾所有的關係人。有動機的,列入嫌疑人,沒動機的,排除之。警方辦案如此做,推理小說如此說。當然,也有無動機随意殺人事件,兇手是精神異常的病人。因無動機,非常難抓,也非常危險,往往會連續殺人。

對殺人動機的尋求與分析,只能指引辦案或推理的方向,卻無法找到真象。真象的發現,只能靠證據。引衲格友名言: 沒有證據的真象,只是想像。的確,想像只能存在腦中異想天開或相濡以沫,在真實的法庭上,等於零,一點用處都沒有。

問題來了,對證據的認定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別說法庭和受害者家屬可能南轅北轍,就連不同的法庭也有不同的標準。以辛普森殺妻案為例,民事法庭判決罪名成立,刑事法庭則否。原因很簡單,刑法對證據認定的標準比較嚴格,許多民事庭認可的證據,到了刑事庭遭到廢棄。

當然,真象只有一個。但是,大家依照自己所認定的證據,去組合真象,真象就變成很多個。根據心理學的完形理論,人類的思維會將一些殘缺不全的信號,加以補足,成為一個完整有意義的形體或訊息。就像"群瞎摸象,各執一詞"一樣,如箕如石如杵如繩,都不是真真象,是自我完形真象。

這種自我完形的真象,品種繁多又主觀成份重,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我對你錯他也錯。對他人提出的證據,全都否定,視為變造。對自己不足的證據,一律視為滅證陰謀,無條件補足。如此一來,真象滿天飛,卻沒有一個是真真象。

最後,真象成為一個哲學命題,或者,一句宣傳口號。沒有真象就沒有原諒,喊起來很響,其實真象和原諒一點關係都沒有。況且,所有能找到的真象,都不是你要的真象,又引用衲格友名言。

還好,真象不真象,在法庭上根本無關緊要,法律只看證據,不追真象。希望法律還原真象,希望法院主持正義的人們都將大失所望,法律只是依證據判輸贏的社會遊戲規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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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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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空想
2013/08/21 10:09

說要回應的也是你,說無力,隨便我們的也是你。

話都是你自己說的,真是莫名其妙。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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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 09:53
小浪

我八月十五日的承諾,是回應你前面的話,
而我也兌現了。

雞與鴨外貌看似相似,
發出的聲音卻永不相同,
更嚴重的是,
產不出共同的後代!

=.=!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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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大頭症啊?
2013/08/21 01:24

胡思空想:
我在等你的回應的那幾天裡,
在很多人的版裡都有看到你陸陸續續的多則回應之後,
才留了以上這段話。
你不回應可以有很多理由,
包括不願回應、無法回應、、、、
但是”沒時間不回應“?!
顯見這個理由不是事實!


我就那麼多時間,回應別人就沒時間回應你,回應你就沒時間回應別人。
現在我把時間用在回應你,就沒時間回應別人了,
這簡單的邏輯,瞭嗎?

當然,你若有大頭症,認為你是老大,別人的時間只能用在回應你,有剩餘的時間才能去回應別人。

呵呵,我認為跟你一樣有頭症的人不多,不會跟你一樣自以為是的嗆我「你這麼輕易就退出戰場...在戰場上陣亡了」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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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 01:13

胡思空想:
三、你很奇怪,什麼時候發明的,法律效果的差別是什麼?

你才奇怪耶,洪案後,爛媒體名嘴、無恥政客名人、無知鄉民不是一直在炒作指控542、269旅集體預謀虐殺洪仲秋的嗎?那何時發明的,當然有差別。

胡思空想:
是不是針對洪仲丘發明的,對於戒護士的抗命行為有差別嗎?

呵呵,你既然認定戒護士沒照表操課是抗命,那你應不應該也承認洪仲秋就是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的頑劣份子?

胡思空想:
7,你對於別人的話的理解能力是這樣嗎?

呵呵,這句話比較適合你用,我原封不動奉還給你。

胡思空想:
8,你還沒有回答我,陳毅勳發明剝皮八式的動機與心態是什麼?
你想迴避嗎?

笑話,剝皮八式是不是陳毅勳發明的?何時發明的?你都無法證實,你竟要我回答你陳毅勳發明剝皮八式的動機與心態是什麼?
搞不清狀況。

胡思空想:
9,體測是項目是剝皮八式嗎?

你先PO上來洪仲秋做的剝皮八式的視迅來瞧瞧。再來斷定體測與剝皮八式對體能的差別。

胡思空想:
10,
你認為我在乎洪仲丘能不能當爽兵嗎?
我在乎的是他有沒有被凌虐!

麻煩你再爬回去看一次我是在回答你啥問題,不要老是答非所問。

11,
你反對跟“挾怨報復”有關嗎?
洪仲丘的長官依法處理,不要違法,不行嗎?

你原文是說公報私仇挾怨報復
請問,洪仲秋以下犯上、竄改成績、拒背值星、違紀帶手機入營算是私仇嗎?
違反規定不等同違反法律,當然更與集體預謀虐殺沒啥屁關係。
當然你可以譴責長官未依規定處理,同理,你是不是也應該譴責洪仲秋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違紀帶手機入營。
你在要求長官應該依法處理的同時,是不是也應該從洪仲秋以下犯上開始談起?又,當洪仲秋以下犯上時,你認為洪家會希望長官依法處理將洪仲秋送軍法嗎?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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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 01:11

胡思空想:
1,我本真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溝渠。

呵呵,那我說「若要說我論述能力有進步,還不如說,你沒有前些日那麼偏頗」,你就當我是真心稱讚你。

胡思空想:
2,以下犯上的界限是什麼?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2 條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胡思空想:
3,我之前說過了,接近退伍的洪仲丘拒接值星,這件事在軍隊裡是不是一個不成文的慣例?
別人的懲罰是一日內跑完行程關禁閉嗎?

你把「不成文的慣例」當是「權利」嗎?搞不清楚狀況!
請告訴我,哪條規定不能一日跑完行程?
又,洪仲秋即將退伍,難道等他退伍後才跑完行程嗎?
另,跟他同時違紀的宋姓士兵不也一樣一日跑完行程?

胡思空想:
“再者、戒護士們不照表操課,你覺得是不是抗命?”
你怎麼避而不談?

避而不談?
呵呵,我不是已經說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嗎」,你若認為是抗命可以請洪家律師團告戒護士「抗命罪」。
又,要說避而不談,你何不爬回去看看,你對我的問題,避而不談的有多少?

胡思空想:
4,洪仲丘是頑劣分子,那麼抗命的戒護士是什麼?

呵呵,換句話說,你認為戒護士不照表操課是抗命,所以你也同意洪仲秋是頑劣份子喔?

胡思空想:
5,
你的問題是洪仲丘有沒有參加體測?
還是洪仲丘有沒有參加了體測卻改了成績?
還是BMI33無法通過體測?
你想證明什麼?

你自己再爬回去,再看一次我是在回答你啥問題。

胡思空想:
6,一、是禁閉生說的,差別在哪裡?

那禁閉生是聽誰說的?是陳毅勳告訴他們的嗎?

胡思空想:
二、是戒護生退伍後公開說的,證據應該是之前軍檢該去調查的。

那個戒護生?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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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23:53
小浪:

呵呵,這叫惡人先告狀,或是被迫害妄想症
沒時間不回應他,他還會嗆「你這麼輕易就退出戰場...在戰場上陣亡了」
真是有毛病


我在等你的回應的那幾天裡,
在很多人的版裡都有看到你陸陸續續的多則回應之後,
才留了以上這段話。

你不回應可以有很多理由,
包括不願回應、無法回應、、、、

但是”沒時間不回應“?!

顯見這個理由不是事實!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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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23:26
版主,打字的錯字我就不改了。
請包涵,
謝謝您。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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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23:19
本堂回應欄有約法三章,一,不求一致認同。觀點不同的,經過交叉討論,可廣視野開思路。二,只對事不對人,雖爭不出惡言。三,引人言論,不斷章取義,不加油添醋。依此三章,胡小哥可得優。有空歡迎來坐。



版主,我認同您的三項標準很重要。
只是我可能也很難達到您的高標要求!

如果在您的版裡發言有所違犯您的三章,
還望您多多海量包含!!

(^^)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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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23:14
2.我有沒有當過兵你應該自己判斷,網路上各色人等都有,大部分人發言都喜歡假裝自己有發言的經驗背景,人的年紀可以騙人,文字的年紀騙不了人,今天我告訴你我是陸軍步兵1768梯次,你相信嗎?需不需要我再舉證?


我的意思是“我們(包含你)”,不是“我(排除你)“

===============

你的邏輯不通,判斷問題應該注意一種傾向掩蓋另外一種傾向,軍方處理方式失當,不代表媒體沒有刻意炒作、煽動民粹,你放大軍方過失的同時不應該忽略媒體在這事件上起的作用,否則我會說你別有用心,如果這個社會需要有人上街頭怒吼,又何嘗不需要有理性的聲音把人民的激情降溫?


a,我在Marvin的留言一開始就說我也不認同媒體所有的做法,也不認同洪家所有的做法。

b,這兩件事輕重有別,在我的比例原則的天平裡,在這件事情上,軍方的問題比媒體大得多了。

c,你可以扮演降溫的角色,我可以接受大家想法不同。
我可以很有把握的保證,至少這件事,不同的政黨執政,我不會有不同的評價及意見。
但是我希望如果今天是不同政黨在執政,你的標準依舊相同。

=======

另外,贊同洪仲丘案辦案內容不代表挺軍方,兩者之間並無絕對關係,好比說洪某7/4死亡,當天軍檢成立專案小組,7/10升高案情,程序上我認為並無不妥,但我也同時贊成軍中應該有些改革,這兩個態度並無互相牴觸的必然

你如果滿意中華民國的軍檢,我也沒有什麼意見。
還好現在軍審法也通過了,這些爭議也失所附麗了。

=====
3.你說"軍檢放任部隊事後對證人恐嚇、調職、、等手段阻擾調查"可有所本?

沒有,只有戒護生及媒體,還是你有跟內線的消息?

=====
4.這點我說了,沒有辯論的價值,你個人意見也不代表你口中的"社會通念",除非你能找出證據給我看

你看憲法上的民意機關立法院通過軍審法的速度就知道了。
青菜蘿蔔,各有所見,就這樣吧!

5.法律相關的發言你的用字比我準確、合適,所以我認同你在這方面的素養比我高

你過獎了,我已經很多年都沒有再碰法律了,還需要你的多方指正。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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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我還有事,先部分回應,後面待續。
2013/08/20 21:57
1.你在Marvin版面的一連串留言我是沒看,你有你寫的權力,我有我要不要看的權力,難道我一定得看過你的留言才有發言權嗎?
=》
你當然有不要看得權利。
但是當你說我主張謀殺時,我認為你看過了應該是合理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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