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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心酸血淚,移民法枉顧人權
2008/03/26 00:30:30瀏覽1587|回應0|推薦9

外國人心酸血淚,移民法枉顧人權

王君琳、田庭芳(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根據內政部與勞委會統計,目前在台之外籍與大陸配偶與外籍工作者合計約六十萬人,已成為社會中不可忽視的族群,而近幾年標榜人權立國台灣政府,其施政莫不以人權為口號以爭取國際社會的認同。在此脈絡下,外國人理當成為台灣法律積極保護的對象,因為,移民、移工的權益保障不僅是台灣社會落實人權的指標,更是台灣成為國際社會一員的基本責任。

然而,向來提倡人權的台灣政府與身為移民後代的台灣社會,卻容許侵害外來移民與移工權益的事件一再發生。例如多為家庭監護工的女性移工,除了受到仲介業者的層層剝削外,進入雇主家後若受到性騷擾、性侵害,更是得在身體自主與保有飯碗間痛苦掙扎,且依目前由仲介業者自訂的勞動契約規範,以及進入訴訟程序後的龐大開支,完全不能保障相對弱勢外籍幫傭之工作權利。

而近日內發生前立委疑似性侵外傭事件,外籍電台DJ巧克力以訴願管道申訴後被快速遣送出境的事件等等,亦可看出主管單位的蠻橫處理,與相關法令無法保障外籍工作者權益的現實。此外,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遭受的不公平對待更是嚴重。因為照顧小孩、身分證件被扣留或等待台灣身分證等原因,遭受家暴後往往選擇隱忍,而相關的移民法令卻未見因應此一現實的具體規範,法令缺失使得她/他們必須忍受暴力的威脅。

從外籍神父、外籍DJ被驅除出境,到外傭被性侵害、外籍與大陸配偶隱忍家暴這一連串的事件,皆突顯出外國人在台灣處境的脆弱。原本我們期望公部門對移民法大幅翻修之際,能本諸人權立國的理念,提出具人權觀點的新法,以取代過去不合理的作為,但是,事與願違!綜觀目前送至立法院之政院版移民署組織條例草案,與入出國籍移民法草案,僅見公部門集警察權、準司法權於一身,卻未設立監督機制與申訴管道。

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第18條,主管機關可不附任何理由,即以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之名,禁止外國人入國甚至強制驅逐,這種用不確定的法律名詞包裹著行政裁量權的做法,將導致行政機關濫權,亦沒有給予可暫停行政處分行為的申訴管道。而外國人遭到強制驅離後,又有誰有能耐打上為期數年的跨海官司以主張權利?

而前開草案第57條、第58條規定,只要有「合理懷疑」外國人逾期居留或是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或工作就可以查證身分,且如被認為「有事實足認」外國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之物者,就可以進行搜身。而且還可以用無從確認身分、妨礙交通、安寧的理由將外國人帶往勤務處所留置三小時。過去,為了「走路不用帶身分證」,曾有民眾打了數年的官司甚至到大法官會議解釋,而對於外國人,當局竟然得以由行政機關片面的「合理懷疑」就可以要求外國人提出身分證件,甚至搜身、拘束其人身自由。

此外,捺指紋涉及個人資料的隱私權,由於多所爭議,所以公部門也僅止於鼓勵民眾辦理;但是,移民法草案第79條,竟強制規定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除未滿十四歲者外應捺指紋並錄存,否則不許可申請。只是,又為避免外國外交人員的撻伐,貽笑國際,又有外國外交人員、國際機構人員可以不必捺指紋的規定。這不但突顯出整部移民法草案將外國人分門別類,階級劃分,更顯見台灣當局缺乏人權意識。

因此,為要求落實保障移工、移民的基本人權,我們主張重新檢視行政院版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以保障人權為基礎進行再修訂。針對外籍工作者,尤其是女性家庭監護工,檢討修正相關法令,確實保障其人身安全與工作權利。中央主管機關應明確訂定勞動契約形式,且對仲介業者進行評鑑,並制定相關規範,確保外籍工作者確保之工作權與人身安全。

此外,我們要求針對外國人人權之保障,設立獨立的專責機構,建立相關的申訴管道,並達到具有監督制衡未來主管移民事務機關之能力。因此,我們要求立即停止對政院版移民署組織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討論,重新檢討,並擴大公共討論,以真正落實人權立國,尊重多元之社會目標。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301&next=300&l=a&f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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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641&ca=6
http://tw.myblog.yahoo.com/no12no12/archive?l=f&id=5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819&ca=6
http://www.ma19.net/group/332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no12no12
http://blog.yam.com/no1212
http://blog.sina.com.tw/no12no12/
http://www.wretch.cc/blog/no12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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