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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大陸人民捺指紋也是違憲立法
2008/03/22 15:00:02瀏覽1202|回應1|推薦5

要求大陸人民捺指紋也是違憲立法 

廖元豪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就在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將戶籍法第八條「強制按捺指紋」規定宣告違憲的同時,行政院卻宣布大陸人民來台灣一律需按捺指紋。這樣一意孤行的政策,完全沒有顧及釋字第603號解釋保障指紋資訊隱私權的意旨。也看得出這個執意要推行捺指紋政策的政府,對於人權是多麼的輕忽與鄙夷。 

事實上,戶籍法第八條受到大法官強烈抨擊的瑕疵,在兩岸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大陸人民按指紋」的法源依據)中幾乎完全展露無疑。例如,釋字603號認為戶籍法第八條沒有明定指紋資訊的「特定使用目的」,單就此點,即「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對比之下,兩岸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也同樣離譜地全未具體明定這些大陸人民留下的指紋,要作何用途。此外,釋字603號解釋要求相關立法尚須詳列並限定指紋資訊留存後的使用方式,並設置確保資訊正確與安全的防護措施。這些要求在兩岸關係條例中也完全沒能做到。 

雖說大陸人民與狹義的「國民」仍有距離,但大法官在釋字603號解釋,是從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導出「按捺指紋涉及隱私權」的結論。因此,「不被強捺指紋」的權利應無分國界,而屬於普世人權。大陸人民無論是否屬於「外國人」,只要被強制按指紋,均應受憲法之保護。

或有人認為「邊境管制」是極重要的政府利益,為了追蹤入境者的行蹤與身分,對大陸人民或外國人入境是可以設置按捺指紋措施的,因此比戶籍法之規定更有正當性。但這個「使用目的」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論者「幫立法者推想的」。依據釋字603號解釋的意旨,即便是這種重要的指紋資訊「使用目的」,也必須是立法者「先行明定」在法律之中,而不是事後再由行政部門自行詮釋,更不能由釋憲機關代其想像出一個法律並未明定之目的。 

何況,兩岸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雖然打擊範圍較小,然而其選擇性地挑選特定「國家」人民,予以差別待遇,是一種以法律公開承認歧視性調查(discriminatory profiling)的措施。因此除了侵犯隱私權外,還有牴觸平等原則的嫌疑。如果真是為了國家安全,那其他對我不友善國家,或是與中共建交國家的國民入境,是否也應該一併強捺指紋?反過來說,大陸人民中,對台灣顯無威脅,來台已多年的婚姻移民,為什麼又要求他們在申請居留或定居時一定要捺指紋? 

主管機關可能又要硬拗說:「美國對外國人入境也要求捺指紋」。但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與美國不同,我國大法官對「捺指紋」應具備的法律要件,已經設定明確的憲法標準,自然應該以我國較進步的憲法實務為衡量基礎;而不是拿著美國這個在布希當局與九一一陰影下,人權紀錄大幅退步的區域當標準! 

第二,美國有關隱私與指紋資料庫的法律規範密度與精細度,遠遠超出兩岸關係條例與其子法。其「國土安全部」並將有關指紋與其他資訊建檔之步驟、方法、保存與運用等注意事項均公布上網。即便用釋字603的標準來檢驗,也未必不能過關。反之,粗糙的兩岸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很明顯地根本不合釋字603的要求。 

有鑑於此,行政院現在應該立即停止執行本法。若仍有疑義,也可以在停止執行之時同時聲請釋憲。若行政部門不記取戶籍法的教訓,仍要執行此一措施。被迫交出指紋的大陸人民與其親屬自然可以在事後提起爭訟,並請求釋憲。不同的是:相關決策人員在釋字603號解釋這麼明確的標準下,還執迷不悟地執行這個顯有違憲嫌疑的法律。任何大陸人民將來若釋憲成功,甚至可能以相關人員「故意」或「過失」違法為由,請求賠償。政府諸公豈可不慎?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294&prev=295&next=293&l=a&f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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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641&ca=6
http://tw.myblog.yahoo.com/no12no12/archive?l=f&id=5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819&ca=6
http://www.ma19.net/group/332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no12no12
http://blog.yam.com/no1212
http://blog.sina.com.tw/no12no12/ 

http://www.wretch.cc/blog/no12no12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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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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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2008/03/23 14:29

可以不用再釋憲, 依照憲法一開始的說明, 凡各項法律制定違背憲法者一率無效.

憲法 > 法律 > 行政命令

誰違反憲法就直接告誰, 別客氣!!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NO12) 於 2008-03-23 23:06 回覆:

謝謝支持鼓勵..請多多指教!!
我所抗議的對象是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政策大便!! 妄顧人民的基本人倫.換個立場.將心比心!! 我只求能全家團圓....就這麼簡單
真希望如您所說..能夢想成真..全家團圓!!

~~~ ~~ 天天想女兒.她只有3歲而已!. ~~ ~~~~~

媽!!多麼熟悉的聲音猶記在耳,唯想目睹孩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盡猶成捨望,何時才能再聽到!!女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入秋了!天涼了!不知可安好.何年何月再擁抱!.

唉!女兒啊!女兒啊!妳是否還記得媽媽?可不要把媽媽給忘了!

8加5會等於12難啊!無情的政府給我們出的這道難題!!
有誰能幫我解開這道難題 8+5=12 ?

該如何向3歲稚齡的女兒說明.妳不能跟媽媽回家!!
要聽外公外婆的話.有誰可以教教我該如何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