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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淪為警察國家?!小心移民署的查察大隊,就在你身邊
2008/02/05 09:15:57瀏覽978|回應0|推薦14

台灣淪為警察國家?!

小心移民署的查察大隊,就在你身邊 

由民間人權、婦女、移民、移工團體所組成的「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對於今天(13日)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一讀審查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之面談及查察專章,其中各項條文的草率通過,賦予移民署過度擴張的行政裁量權力,將來於執法時極有可能濫權、甚至侵犯人民權利。我們痛心於台灣已沈淪為警察國家,有以下幾點意見必須表達我們的強烈抗議: 

一、政府目前已有面談與查察制度的相關法令,尤其是針對外籍與大陸配偶,特別加強這些管制作法依據的分別是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1]而由移民署訂出「入出國及移民署武器或器械使用辦法」,對於使用警棍槍械僅限於拒捕、脫逃等情形;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2]及其子法,即「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查察登記辦法」,對於查察登記之事項、對象等也都有限制至於面談部分,目前政府只針對大陸和越南籍配偶進行,依據的則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4]。另外還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也都已規範到查察與面談之職權。詳看以上各項法令內容,其實已經足以應付目前行政單位執行業務之需求,無須再進一步擴權

二、現行法令的問題不在於不足、而是太過。目前對於大陸與外籍配偶之面談與查察作業,一直遭受外界諸多侵害人權之批評和議論。例如:目前只專門針對大陸和越南籍配偶,才進行入境前面談,但面談官人力不足、上級政府又要求加強面談[5]以篩檢假結婚,以致於大陸和越南所有申請結婚入境者,都須排隊等待半年以上以求一次面談的機會;而面談的問題又往往侵犯隱私權,易使民眾緊張,遭到面談官自由心證而駁回,則又必須排隊等待下一次面談的機會。這些擾民的繁瑣程序,既無法真正打擊人蛇集團,又妨礙了這些跨國婚姻家庭的團聚權。

三、今天所通過、由移民署主導之「面談及查察」專章修正條文,其實是內政部為了移民署成立後,即將隨之設立近七百人之查察大隊(佔移民署所有人力約1/3比例),因此訂立行政院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章面談與查察,該章對於查察部分增列許多條文,該部分明顯擾民與侵害人權,將使得台灣邁向人權低落國家之列。移民署把所有外籍配偶當作潛在犯罪嫌疑犯的思惟不言可喻,而且甚至比檢察官、法官權力都大,也缺乏制衡機制。今天一讀通過之條文的擴權,舉例如下:

1、例如:移民署的查察大隊,只要「合理懷疑」或有「相當理由」,即可路上隨意攔檢查問任何個人、車輛、居住處所、營業處所、公共場所等,如果不配合查驗者,移民署還可以留置任何人二小時到六小時。

2、再如:以後不僅是其他國籍的外籍配偶也要在入境前要面談,而且入境後每一次申請延長居留、永久居留、歸化國籍等,通通也都要面談。

四、民間「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版本則主張,政府應設置「移民移住權利保障申訴委員會」,有關面談查察的職權行使,若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時,才有申訴機制得以處理民眾各項爭議。

五、向來標榜「人權立國」的陳水扁總統,日前才公開宣佈要保障外籍配偶之人權,但一轉眼政府卻又訂定更具歧視與監控的侵害人權等條文,讓我們感到不解、憤怒而憂心,難道台灣真的要變成國際形象惡劣的警察國家?!目前這些條文還只有一讀,立法院若要展現台灣的人權價值,要翻案還有機會,我們強烈呼籲朝野各黨、立法委員,應聽取民意、反對這些條文的三讀通過。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參與團體(依筆劃排序):

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大武山文教基金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外勞行動、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外籍新娘成長關懷協會、兩岸家庭關懷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夏潮聯合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勞動人權協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依筆劃排序):

元智大學資訊社會學研究所左正東助理教授、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陳宜倩助理教授、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鹃副教授、台大社會系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藍佩嘉助理教授、東海大學社會系趙彥寧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廖元豪助理教授、賴芳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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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曾昭媛 0955-3...

南洋台灣姊妹會  公共議題部主任 陳雪慧  0933-1...

[1]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主管機關依本法執行收容、遣送職務之需要,得配置武器或器械;其使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收容、遣送職務時,得配帶武器或器械。

[2]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條「本法許可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查察登記,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查察登記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外交部定之。」

[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

[5] 2003827日行政院第2854次院會,游錫昆院長裁示內政部研議「大陸配偶普遍實施面談及加強查察」工作。200391日起,全面實施對大陸配偶面談查核。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265&prev=266&next=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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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天想女兒.她只有3歲而已!. ~~ ~~~~~


媽!!多麼熟悉的聲音猶記在耳,唯想目睹孩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盡猶成捨望,何時才能再聽到!!女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入秋了!天涼了!不知可安好.何年何月再擁抱!.

唉!女兒啊!女兒啊!妳是否還記得媽媽?可不要把媽媽給忘了!

8加5會等於12難啊!無情的政府給我們出的這道難題!!
有誰能幫我解開這道難題 8+5=12 ?

該如何向3歲稚齡的女兒說明.妳不能跟媽媽回家!!
要聽外公外婆的話.有誰可以教教我該如何開口???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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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no12no12/archive?l=f&i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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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19.net/group/332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no12no12
http://blog.yam.com/no1212
http://blog.sina.com.tw/no12no12/ 

http://www.wretch.cc/blog/no12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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