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徐中雄(新聞)今天與「移民及移住者聯盟」召開記者會,提出不同於行政院版的移民法草案,並且強調,官方版的重點在監管移民,實在匪夷所思,政府機關應該作的,是站在第一線保障弱勢的移民們的權利。 (程嘉文報導)
徐中雄說,自己提出的民間版移民法與行政院版最大不同在於增列了反家暴條款,增列了人權保護專章,明訂反歧視、永久居留者的法律權利、設置申訴委員會與專線電話、建立聽證與救濟制度,另外也禁止把婚姻媒合當成營業項目並以任何形式廣告,也刪除掉婚姻移民還是要以經濟條件作為居留許可的核准要件。徐中雄也感嘆,因為新移民沒有選票,所以外界不當一回事:
徐中雄也說,官方居然動輒以所謂國家安全為名,規定要監管新移民,這種事如果拿到美國,簡直匪夷所思。
移民及移住者聯盟的顧問、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則表示,官方版移民法祇是「移民管理法」,但是政府機關應該要扮演保障弱勢者權利的第一線角色,所以移民法應該是「移民權利保障法」:法律必須賦予他們權利,並且制裁壓迫他們的人。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247&prev=248&next=246&l=a&fid=6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641&ca=6 http://tw.myblog.yahoo.com/no12no12/archive?l=f&id=5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819&ca=6 http://www.ma19.net/group/332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no12no12 http://blog.yam.com/no1212 http://blog.sina.com.tw/no12no12/ http://www.wretch.cc/blog/no12no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