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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0 00:14:25瀏覽1560|回應1|推薦22 | |
移民署轉嫁立委「踐踏移民人權」罪名 夏曉鵑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所副教授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 對待新移民的方式,永遠是一個國家/社會對人權理念和作為的試金石。台灣的政府上至總統,下至剛成立之移民署署長,不斷對媒體宣稱,台灣是個尊重移民人權的國家。然而,公關式的宣稱說的再好聽,也逃不過具體的法令政策的檢定。 目前官方版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的第九章面談與查察,不僅擴張原本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的既有權力,使移民署的查察員得以配帶戒具或武器,不需搜索票便可進入民宅查察;而當事人必須於被通知後十五分鐘內抵達居所接受查察,如被懷疑「假結婚」,婚姻移民隨時有被驅逐出國的危險。然而,在移民署不斷擴張權力的同時,卻毫無相對應保障移民人權的機制。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於「一二三自由日」當天,在移民署門前召開「保障移民人權 唾棄警察國家」記者會,要求移民署設置「移民移住權利保障申訴委員會」、「成立二十四小時多語服務的申訴諮詢專線」及設置直屬行政院並由行政院長主持之跨部會移民政策委員會。移民署在移盟記者會各團體代表、新移民和其家屬忙於發言的同時,散發記者一份混淆視聽的新聞稿,指稱該署雖有63%成員來自警察機關,但移民署成立後便無警職身份,且絕大部份人力係從事移民輔導等服務工作。 甚至宣稱移民如受到公務人員不當處置、權利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循訴願的救濟管道。但事實的真相是,一旦通過官方版的移民法修正案,移民署的專勤大隊查察員的職權將遠大於受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的警察,而移民並無與國民同等的申訴管道。而訴願、行政訴訟的救濟管道曠日廢時,且當事人一旦被誤判、遣返出境之後,本國家屬更加難以協助提出行政救濟。 記者會後,移民署副署長吳學燕接見了移盟各團體代表,並不准許記者採訪。針對民間團體不斷提出具體事例舉證移民署枉顧移民人權時,吳副署長卻一再強調由於移民署一月二日才成立,相關人員尚未完成訓練,而各地的服務電話也尚未架設完善,且由於移民署是三級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間協調有困難等等。 吳副署長的說辭看似合理,然而,我們不禁要問:移盟早在三年前就不斷指出上述問題,官方也並非不知問題所在,那麼一個明知尚未完善,且嚴重缺乏專業人才的機構,卻急著掛牌營運,到底是為了什麼?!是為了滿足官員升官大夢?或是中央政府要拼名不符實的業績?移民署要大家耐心等待的同時,已有無數移民人權遭到踐踏,這難道是所謂「人權立國」的國家應有的作為嗎? 吳學燕副署長於會中表示,他個人對於行政院層級的跨部會「移民政策委員會」樂觀其成,但是因他的層級太低,無法承諾。此外,移民署將尊重民意,如果立法委員們能通過保障移民人權的移民法修正,移民署也樂觀其成。 也就是說,移民署已巧妙地將踐踏移民人權的罪名轉嫁到立法委員,甚至是所謂的「民意」上。揹了黑鍋的立法委員,和選出立法委員的中華民國國民們,你們還要被官方的公關宣傳所矇騙嗎?還能不站來大聲要求行政院和移民署做出具體的保障移民人權的作為嗎?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253&next=251&l=a&fid=9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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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