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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保障外籍配偶人權?
2008/02/07 07:46:41瀏覽1301|回應0|推薦19

移民署保障外籍配偶人權?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成員) 

陳總統在今天(12/20)表示,「外籍配偶是台灣的一分子」,「外籍配偶人權的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這些話語,真是讓人眼睛一亮,再次讚嘆陳總統多元開放的人權理念。但是內政部長緊接著所稱的「移民署掛牌成立,落實人權立國」,卻會讓所有爭取移民人權的夥伴哭笑不得。

事實上,「移民署」對「保障外籍配偶人權」不但沒有助益,反而極可能有負面效果。筆者與其他移民人權團體,曾多次為立法院待審中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與內政部、境管局,以及其他即將進入移民署的官員協商討論。但所聽到的回應,總是不斷地強調「查察」、「國民素質」、「兩千三百萬人的負擔」等等把移民當潛在罪犯的話語。尤有甚者,在討論民間版「移民法」中的「移民人權專章」之時,內政部與相關官員毫不忌諱地表示出排拒與猶豫的態度。他們不斷告訴移民人權團體:「我們(將來的移民署)應該只單純負責『查察』」,甚至說「台灣人的人權都不受保障了,何況外配?」。這樣根本不把「外籍配偶」當「台灣人」的態度,怎能落實陳總統「保障外籍配偶人權」的宣示?

移民署只是個組織,而要保障人權,真正的重點在於作用法移民法的內容。現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不但對移民人權的保障未置一詞,更容許外事警察單位使用完全不合正當程序、不符比例原則,更不顧家庭天倫的手段來「對付」婚姻移民。而行政院版的移民法修正草案,不但沒有處理這些問題,反一味強化移民執法者的查緝、臨檢、訪談與強制處分權。這樣的設計,與「保障外籍配偶人權」何干?有了移民署,外籍配偶受家暴的比率會降低嗎?被政客與媒體污名化的機會能減少嗎?在交易與受僱時就能夠不被歧視嗎?如果以為讓新移民女性到總統府演唱「甜蜜蜜」並唱「感謝」詩歌,就是保障人權,那與主流媒體總是要原住民族唱歌跳舞的刻板印象有何不同?

真正的問題是:行政院版與現行的移民法完全沒有關切外籍配偶的「人權」,而是把他們當作「潛在犯罪者」或「資源搶奪者」來處理。當法律把新移民女性定位成入侵者的時候,新成立的移民署也只會強化這種敵對傾向。

真正要保障婚姻移民免於侵害,並且受到平等而有尊嚴之對待,不能只靠總統的口頭提示。必須在移民法中明確清楚地保障他們免於來自公私部門的歧視與侵害,並且讓移民署這個執法機關擔任積極保障新移民免於侵害的任務。李部長以及即將開張的移民署,如果要落實陳總統的「人權第一」,請主動採納民間版移民法的「人權專章」,讓移民法不再僅是「移民管理法」,同時也是「移民保障法」;更讓移民署的成員除了「抓非法移民」外,也擔任制止他人侵害移民人權的職務。否則,特別成立一個組織來「管理移民」,那只是對陳總統偉大宣示的反諷而已。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277&next=276&l=a&f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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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641&ca=6
http://tw.myblog.yahoo.com/no12no12/archive?l=f&id=5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819&ca=6
http://www.ma19.net/group/332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no12no12
http://blog.yam.com/no1212
http://blog.sina.com.tw/no12no12/ 

http://www.wretch.cc/blog/no12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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