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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5 09:08:45瀏覽866|回應0|推薦10 | |
保障移民人權 唾棄警察國家 移民署已於一月二日掛牌正式成立,但這真的代表台灣政府開始重視移民、要照顧移民了嗎?還是仍然把外來移民當作潛在的犯罪者看待? 首先,我們看到移民署,從警政單位移撥而來的人力即高達63%,又成立將近七百人的查察「專勤大隊」(佔移民署所有人力約1/3比例),讓人不禁聯想,我們的移民政策其實是以管制犯罪為重點,而非以移民人權及族群平等文化為核心價值。這樣龐大的查察大隊,雖然名義上不再是警察,但移民署計畫賦予這些查察員的權力,卻比現在的警察還大,甚至比檢察官、法官權力都大! 根據行政院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的第九章面談與查察,移民署極力主張通過的這些修正條文,比起現行辦法,擴張權力甚多,且無明確的處理標準,許多作法也明顯擾民,甚至侵害人權!最可怕的是,針對這些可能頻繁發生的濫權和侵權,移民署顯然完全缺乏制衡機制,使民眾申訴無門。 例如: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不可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要求被臨檢的人打開車廂或配合搜身;臨檢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也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盤查身份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但行政院版「入出國及移民法」卻欲授權移民署的查察大隊,只要「合理懷疑」或有「相當理由」,即可路上隨意攔檢查問任何個人、車輛、居住處所、營業處所、公共場所等;如果不配合查驗者,移民署還可以留置任何人二小時到六小時,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 而且,依據去(2006)年11月29日就發布訂定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武器或器械使用辦法」,當查察員執行「收容、遣送」職務時,還可以配戴及使用各類器械:警棍、刀、手槍、衝鋒槍、步槍、機槍、瓦斯噴霧器、瓦斯手榴彈、煙幕彈、電擊槍、高壓噴水噴瓦斯車、、、等器械。這些武器已經很嚇人了,但行政院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條,還進一步擴大可以配戴武器的勤務範圍:「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另外,依據行政院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八條,這些查察員如果想要到你家訪查時,只需要十五分鐘前通知即可。為什麼是十五分鐘呢?這其實是經過非常巧妙的計算,移民署在立法院遊說這項條文時侃侃而談,為了防杜假結婚,如果是半小時或一小時之前就打電話通知,恐怕假結婚的雙方來得及趕回去假裝住在一起。 於是當路人皆知情色產業何在,警察卻無力打擊人蛇集團、跨國人口販運的犯罪結構,政府想到的解決之道卻是藉由頻繁而無謂的面談查察、一再打擾刁難小老百姓。所有的外籍配偶家庭成員,隨時都可能要面對配槍的查察員上門盤查,無論夫婦是否都在外工作、或在買菜、在美容院洗頭、、、總之,查察員電話一來,十五分鐘之內就要衝回家去。如果丈夫睡覺會打呼,也千萬不可分房睡。一切都要小心忍耐,否則就會被看成有假結婚的嫌疑。 我們可以想像得到,將來不只是外來移民或移工走在路上膽戰心驚、隨時必須配戴身份證件,連本國人民也可能遭受這些天上掉下來的盤查詢問。如果你家從美國回來的ABC孫子曬黑一些,有可能會被懷疑是逃跑外勞;如果妳滿口京片子,可能會被懷疑是假結婚的大陸配偶、、、切記切記,即使妳趕著去銀行辦事,也千萬要配合查驗,以免被關兩小時。如果你不幸正是來台的外國人、卻忘記帶身份證件在身上,最長還可能會被關到六小時,無須任何證據,只要查察員覺得你「看來可疑」的話。 台灣沈淪為惡名昭彰的「警察國家」了嗎?這就是我們要呈現給各國遊客和移民的國際形象?向來標榜「人權立國」的陳水扁總統,日前不是才公開宣佈要保障外籍配偶之人權嗎?移民署為何背道而馳?在123自由日的此時,在台灣胼手胝足求發展的移民,卻看不到未來的自由和人權保障何在,尤其令人感到時代的反諷。 由民間移民、移工、人權、婦女團體所組成的「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對於行政院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之面談及查察專章,賦予移民署過度擴張的行政裁量權力,感到極度的憤怒和沈痛,我們不僅是要提出嚴正抗議,也要提出我們對此的具體建議: 一、「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的民間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主張,政府應設置「移民移住權利保障申訴委員會」,有關面談查察的職權行使,若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時,才有申訴機制得以處理民眾各項爭議。 二、移民署應立即在一個月之內,成立24小時多語服務的申訴諮詢專線,提供移民各項諮詢服務及人權保障的申訴管道。 三、由於移民署目前層級太低,僅為內政部之下屬單位,但移民政策牽涉到外交、僑務、教育、醫療、社會福利、警政等多種業務單位,因此必須在行政院之下成立層級較高的跨部會協調機制「移民政策委員會」,並由行政院長親自主持會議,才可達成各部會之間有效的橫向協調。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254&prev=255&next=253&l=a&fid=8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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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