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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選舉無效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
2012/08/07 03:02:15瀏覽518|回應0|推薦5
健保免費連線中央黨部 函

連絡:梅峰
職稱:總召
黨部: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北路五巷八號地下室
電話:○二–二三五七六六六六(代表號)
傳真:○二–二三五七○五○七 
中華:○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亞太:○九八五–三三三五三一 
電郵:meifengnorway@gmail.com

受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址:一○○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一三一號
發文:○一○一○六二八──○○三
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廿八日
速別:最速件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一○一年度選字第一號之「民事選舉無效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請查照。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誠股
副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總召 梅 峰

民事選舉無效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

股別:誠
案號:一○一年度選字第一號
原告:健保免費連線
黨址: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北路五巷八號地下室
黨號:內政部政黨政字第一八九號
代表:梅峰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出生: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訴代:王可富律師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一號六樓之二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表:張博雅

甲、訴之聲明

壹、被告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選舉無效。
貳、訴訟與「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舉證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再補理由

壹、程序方面

第廿九條:「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二、有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
三、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第三十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自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廿九條:「⋯⋯,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與第卅條:「⋯⋯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亦可以看出「投票前」與「投票後」,分別向選舉行政機關與地方法院,處理選舉爭議事件的概念。

貳、違法方面

一、修改定義

依據百度百科的解釋:「修改是指改動、刪節或增添,改正,糾正修改有錯誤的文本,主要是為了達到提高文章質量的目的,包括四種方法:刪、增、理、換。」是故原告依法修改補正,做「全盤重新之抽換變更」,完全合理合法!

其實,登記當天,唯一不可以修正補件的大概就只有「保證金」,因為這是最重要之意思表示,其他如政見稿、政黨印鑑、照片等等許多附帶手續,幾乎沒有不可以補正的,只要承辦人秉持為民服務的熱誠。其實不只是在選舉登記,我們在與其他公務機關交辦的許多手續文件,類如選舉登記時所需之財產申報表,監察院每年之政黨政治獻金申報等等,只要不妨害作業,也常常都可以補件修正,這亦是被告無法圓謊,故要以所謂之「選舉行政為時效行政,特重其程序及時效性」來當擋箭牌的原因!

原告重視政策,窮畢生之力,甚至蘇武牧羊的精神,遠至冰雪覆地的北歐福利國,研究顧家利民的救國良方,所以對政策特別之重視,加以政見必須以平易近人深入淺出但又不佔空間時間的寥寥數語加以簡要說明,以讓選民輕易了解,因此常常會藉機對政見做徹底之修正。原告負責人梅峰有關健保免費之政見,首見於九十九年底差點參選的臺北市市議員選舉(證),爾後在多次相關活動文宣中亦稍作修正,第二次的大修正是自文章式改成條列式,此即是中選會要求在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前送出之修改後政見稿(證),第三次是文章式的修正,時點在中選會要求電視政見錄影帶(證),第四次是詩詞式之修正,其時是在原告各個候選人名片與手冊文宣印製。鈞院可以從每一次的文案及為文方式中,看出原告負責人梅峰對唯一最重要的政見文宣選戰武器所下的功夫與重視之程度,這絕對不是苟且唬弄選民的假戲,這是認認真真的做事原則,這是政治家為了家國百姓應該具備之基本態度!

其實本次大選主張全面或局部健保免費之政黨與候選人所在多有,包括蔡英文(證)、黃越綏(證)、黃昭順(證)、許添財(證)、張嘉郡(證)等等,但是竟完全沒有一位能夠像原告這樣說清楚講明白它的內涵與實際做法,如果我國的選舉都是繼續在這樣莫名其妙的鬼混下去,則將沒有一個政黨願意腳踏實地的去研究政策,就會像國民兩黨那樣,幾乎全部在那裡民粹騙票,鈞院看得下去嗎!

原告希望鈞院傳楊志良先生做證是有重要原因的,因為楊先生頗服眾望,他又是健保的原始催生者,自然對全民健保有那一份深情,如果原告對健保的改善方案對公共衛生出生的學者沒有一點說服力,楊先生會給予認同嗎!甚且楊先生初始對原告是持民粹政黨的負面態度,更證明原告政見無法藉由選舉公報讓選民瞭解所產生的諸多傷害,是故這是證明原告政見優異的最好方法,也是證明原告遭被告迫害的最佳證據!也可證明原告政見具有感動人心的條件,自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二、違法動機

被告代表人,所謂之「健保產婆」張博雅(證)生於醫生世家,父親張進通、母親許世賢(證)在嘉義市開設「順天堂醫院」,夫妻倆先後取得日本九州帝國大學醫學博士學位,專攻婦產科,而被人稱為「鴛鴦博士」。許世賢因此成為臺灣第一位女博士,也是日本第三位女醫學博士。張博雅亦乃高雄醫學院醫學士,臺大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學碩士,日本杏林大學醫學博士。曾任臺灣省防癆局醫師,高雄醫學院副教授,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董事長等醫界職務。民國七十九年郝柏村擔任行政院長,延攬其出任第五任衛生署長直至八十六年八月卅一日卸任,而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全民健康保險法》公佈,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當時的行政院長連戰以對部屬充分授權出名,因此葉金川自衛生署副署長、健保局籌備處處長與總經理均一路由張博雅提拔出任,張博雅與全民健保之血濃於水的關係,鈞院就可以了解。今天卻突然有個不知天高地厚的臭小子,將她一生最值得誇耀的政績健保數落到一文不值,甚至還直批健保謀財害命,且還來勢洶洶,咄咄逼人,加上這小子又是喊出「馬英九,斷背山;總統夢,沒有了!」的所謂「嗆馬名人」或「嗆馬老手」!對這樣一號人物,身為「健保產婆」的張媽媽能夠不給他一點顏色看看,下下馬威嗎!

至於馬英九,當初要選總統時,就被原告負責人梅峰,一路嗆聲多次,對他深惡痛絕,現在有太多人後悔當初票投馬英九,今年五一九與五二○更有近十萬人遊行倒馬,殊不知馬第一任的五二○小巨蛋就職,就早已經遭到「嗆馬老手」原告負責人梅峰「馬獨台短命、看不到統一」的詛咒,所以馬英九與原告負責人梅峰間之鬥法已經不是今天開始的。其實原告負責人梅峰是馬臺大與臺大社團覺民學會的學弟,之前及有數面之緣,也曾在馬陣營呆過三天即不幸被「趕走」,但這絕非原告負責人梅峰或被認為是懷恨在心的原因,原告負責人梅峰其實是在自北歐留學回國數年後,才因為對馬的研究與深切了解才會走上反馬的途徑,原告負責人梅峰之見解,目前也證明毫無冤枉馬英九!

參、選舉結果

一、結果釋義

第六九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第七十條:「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是故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與第七十條:「⋯⋯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亦可以看出「選舉結果」的範圍是很寬廣的,即使「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都是所謂之「選舉結果」。

而前狀所謂之「具體危險」,包括「具體」與「危險」兩個部份,「具體」相對於「抽象」,此即它不模糊不籠統,它是有大約數據的。而依據百度百科的解釋:「危險是指某一系統、產品、或設備或操作的內部和外部的一種潛在的狀態,其發生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狀態。」換句話說,「危險是一種尚未發生的潛在狀態」,「具體危險」的意思即為:「不模糊不籠統不抽象,但卻是尚未產生實際結果的潛在狀態」。而被告之違法處分,讓原告非常優異之政見稿無法見諸一千八百多萬之選民,即可以證明已經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造成「具體危險」的可能。

二、結果影響

請注意《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二卷第四十三期第一八一頁法務部政務次長施啟揚的講話:「⋯⋯修正草案第一○一條增列『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之要件,係因選舉罷免投票之票數常數以萬計,甚至幾十萬,在辦理選舉過程中雖有瑕疵或違法,但只有絕少的票數,對整個選舉沒有任何影響,在此情形下,不宜使全部的選舉發生無效的結果。此次修正案遂參採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八二號的解釋,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才重新辦理選舉,以節省選舉費用及候選人時間,並維持選舉之安定,第一○一條即本此意旨做此修正。」

我們可以從「數以萬計,甚至幾十萬」、「使全部的選舉」與「瑕疵或違法」、「絕少的票數」、「沒有任何影響」的對比關係看出來,如果真是對選舉「沒有任何影響」的「絕少的票數」的「瑕疵或違法」,當然不宜使「全部的選舉發生無效的結果」。但對於本案,八百多萬份,供至少一千八百多萬選舉人參考閱讀的選舉公報,當然有可能影響到全國至少一成三至四席不分區立委席次的政黨票,如此重大的「違法濫權」,能夠說成是『對選舉「沒有任何影響」的「絕少的票數」的「瑕疵或違法」』嗎?甚至退步言之,政黨排名、選舉補助款、競選費用補貼、保證金、爾後參選之附帶權益、參選正副總統可否由政黨推薦而不用連署等等的「選舉結果」,全都受到影響,這可以說是「對整個選舉沒有『任何』影響」嗎?

第卌三條:「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扣除之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第一項、第六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以上所列法令是有關對「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與「政黨之競選費用補助金」的門檻與相關規定,可以見之,「選舉結果」對此造成之影響。至於為何往常有關選舉或當選無效之訴訟,就原告涉獵所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印的《選舉訴訟輯要》,似乎未見所謂之「選舉結果」涉及候選人之「保證金償還」與「競選費用補貼」,猜想可能之因素或許在於,除了選舉無效之訴訟不多或者當事人不懂得爭取外,該多數原告當事人所爭執的主要在是否能夠重選,是故此時兩造雙方的票數多相距不遠,而沒有「保證金償還」與「競選費用補貼」的問題存在,加上要讓選務機關觸犯這麼嚴重的違法失職亦不容易所致!

如果鈞院認為「以政黨為選舉投票主體」的「政黨排名、選舉補助款、競選費用補貼、保證金、爾後參選之附帶權益、參選正副總統可否由政黨推薦而不用連署等等」的「選舉結果」當與「以候選人為選舉投票主體」的「是否當選」之「選舉結果」區分的話,則請鈞院建議馬政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試圖對選務機關違法所造成的各種不同選舉結果列舉出來,並且分別給以不同之損害賠償或者直接遞補等等補救之道,不必一定要以選舉或當選無效作為訴訟標的,而造成重新選舉之困境。但是,本案已經大錯鑄成,依法律保護弱勢的原則,即使法律不是那麼那麼的明確,但是也完全無法否認其違法所造成的嚴重傷害,在目前的法令之下也唯有重新選舉乙途,才有辦法弭平冤屈與損害!

第六七條:「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由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對婦女保障名額之條款可知,如果國民黨的票數,因為原告之票數增加而少一席變成十五席的話,則不是國民黨不分區排名第十六的現任立委陳淑慧要被擠下來,反而是排名第十五的現任立委紀國棟要失去立委的寶座,就像是臺聯黨排名第三的黨主席黃昆輝就已經因為婦女保障名額被林世嘉請下來,所以臺聯黨如果因此而少一席,則是黃昆輝與林世嘉都要下來!(證)

三、澄社民調

國民黨 265 24.7%
民進黨 195 18.2%
親民黨 27 2.5%
綠黨 19 1.8%
健保免費連線 16 1.5%
人民最大黨 11 1.0%
台灣團結聯盟 9 0.8%
新黨 3 0.3%
台灣國民會議 3 0.3%
台灣基本法連線 3 0.3%
台灣主義黨 2 0.2%
尚未決定 518 48.4%
總計 1071 100.0%

鈞院要了解原告等等小黨們選得多麼辛苦,與受到多少的打壓。舉一個例子,在選前幾乎看不到一個涵蓋小黨而有關政黨票的民調,原告唯一能看到的只有一個聽說是發自於澄社(證),但卻完全找不到合理之來源依據,又未為社會媒體傳播的一份民調,該民調在當時其實有一些準頭,謹列出於上供鈞院參考!我們可以發現光是在有近半的選民都尚未表態之情況下,原告就已經排名第五了,且跟親民黨的距離是這麼的近,只差一趴,連新黨與臺聯黨都遠遠落後原告,您說原告結果僅拿到十六萬三千多票的一.二四趴,受盡委屈的反而名列第七,原告要如何對這麼多期盼健保免費的選民交代呢?被告的違法「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嗎!(證)
四、各地得票

健保免費連線各縣市得票與得票率

健保黨:163,344 1.2410
臺北市:11,502 0.7235
新北市:26,835 1.1707
臺中市:25,449 1.6984
臺南市:11,487 1.0651
高雄市:18,744 1.1475
宜蘭縣:2,704 1.0684
桃園縣:17,894 1.6217
新竹縣:4,597 1.6153
苗栗縣:3,744 1.1794
彰化縣:10,837 1.5159
南投縣:4,561 1.6089
雲林縣:5,003 1.3353
嘉義縣:3,679 1.2163
屏東縣:4,696 0.9697
臺東縣:1,135 1.0693
花蓮縣:1,616 0.9812
澎湖縣:488 1.1084
基隆市:3,090 1.4447
新竹市:3,211 1.3883
嘉義市:1,742 1.1718
金門縣:296 0.7808
連江縣:34 0.6727

上面數據是要讓鈞院了解,原告雖然在各縣市的選票拿的相當平均,但是比較臺北市與臺中市的得票率,竟然也能夠相差到將近兩倍半,是故如果欲了解評估對選舉之影響,很難去分析解釋,這是原告要求被告對「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負舉證責任,也是原告希望鈞院告知要如何取證,才能證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原因。從上表亦可以看得出來,除了臺北市的票遭到新黨、親民黨與綠黨的瓜分外,原告的得票率非常非常均勻,這就證明與同樣非常平均分配至全國八百萬戶的選舉公報有莫大之關係,換句話說我們如果以選舉公報的製作與發放費用,比較原告的選舉費用所產生之效果,即可以證明,被告之違法對原告之傷害有多麼嚴重。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民國一百年底的戶籍登記資料,全國當時大約有八百多萬戶,即以目前市場行情,以每份兩元計算大致的印製與配送成本,即達一千六百萬元,加上有聲公報,與政府挨家挨戶,上山下海,完全沒有誤失的配送效率來說,這是全國沒有一家業者可以比擬的,是故如果將整個成本估計為兩千萬元,應該不會太過分,鈞院如果欲知實際成本,則請向被告調查證據,了解其實際印製與配送選舉公報之預算。

鈞院知道原告這次選舉在宣傳部份大概花了多少錢嗎!其實原告本次除了自家不分區三位立委候選人,區域十位立委候選人外,尚還輔選了兩位無黨與三位友黨中華民國台灣基本法連線之區域立委候選人,總共十八位。但旗子與布條花費不超過一百萬,名片與小本十六頁文宣不超過八十萬,租十輛戰車約五十萬,即使再加上其他零零碎碎的小文宣,與義工發放及郵寄等等費用,全部經費也不會超過二百五十萬。而其實除了文宣費用,再來就幾乎都是十三位本連線立委的保證金了,即使每人廿萬都全部由原告支出,亦不過兩百六十萬元,全部相加大約五百萬元,這些就幾乎是原告本次競選的大概費用,其實這些錢原告幾乎有五分之四的四百萬都尚未付給人家,目前已經債臺高築,被逼著搬家,由鄭余鎮委員收留,住在其地下室裡!

如果鈞院要將十八位立委各自之選舉費用全部算入的話,這並不是很公平,雖然費用其實也少的可憐,依原告的了解估計就是哪麼三百萬左右吧!但是這些錢均非原告支出的,而是十三位候選人他們自行支出的錢。

雖說對各黨來說花錢與得票不會成正比,例如就原告所知,臺灣主義黨大概花了約兩千萬元,但他拿不到三萬票,臺灣國民會議花的錢也絕對比原告多,但他尚輸原告約四萬五千票,要知道他的負責人是喊水會凍的施明德呀!而原告與其相比,又算哪根蔥!所以說如果多給原告選舉公報預算的一成兩百萬,原告多拿不到十萬票嗎?如果原告之政見與訴求等等,能夠讓原告花約兩百五十萬文宣費用即可以拿到十六萬三千多票,則八倍的兩千萬選舉公報花費,即使多讓原告拿到一倍的票,原告會沒有多十六萬票,而越過兩趴五並超過綠黨嗎?我們多拿不到三萬票來影響排名嗎?我們多拿不到十萬票來讓親民黨過不了五趴而少兩席,或讓臺聯黨只拿到兩席而掉一席嗎?這會影響不了選舉結果嗎!

五、補選數據

其實鈞院不要怕再辦一次不分區立委政黨票的選舉,要知道就在最近這三年內,前任的第七屆立委就有十三位是在以下十三個選區補選出來的,包括臺南市第四選區、高雄市第四選區、桃園縣第三選區、新竹縣選區、嘉義縣第二選區、花蓮縣選區、桃園縣第二選區、臺中縣第三選區、臺東縣選區、南投縣第一選區、雲林縣第二選區、台北市第六選區、苗栗縣第一選區。

現任之第十九屆縣議員有一位是在屏東縣第十五選區補選出來的。

現任之第十六屆鄉鎮長與第九屆市長,有十六位是在以下十六個選區補選出來的,包括苗栗縣頭屋與造橋鄉鄉長、南投縣集集與草屯鎮長、彰化縣鹿港與員林鎮鎮長、彰化縣花壇與二水鄉鄉長、嘉義縣大埔鄉鄉長、屏東縣三地門與萬巒鄉鄉長、臺東縣大武與達仁鄉鄉長、花蓮縣光復鄉鄉長、澎湖縣望安鄉鄉長、雲林縣斗六市第九屆市長。

現任之第十九屆鄉鎮民代表與第九屆市民代表,有九位是在以下九個鄉鎮市選區補選出來的,包括南投縣魚池鄉第三選區鄉民代表、雲林縣古坑鄉第一選區鄉民代表與北港鎮第三選區鎮民代表、屏東縣車城鄉第四選區鄉民代表與萬巒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臺東縣延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花蓮縣玉里鎮第四選區鎮民代表、澎湖縣望安鄉第三選區鄉民代表與馬公市第四選區市民代表。

更有現任之一百六十一位村里長是分別在以下廿個院轄市與縣市補選出來的,其中包括,臺北市五位、新北市七位、臺中市九位、臺南市十九位、高雄市卅四位、桃園縣十位、新竹縣兩位、苗栗縣一位、南投縣六位、彰化縣十七位、雲林縣兩位、嘉義縣五位、屏東縣十二位、臺東縣兩位、花蓮縣七位、宜蘭縣九位、澎湖縣五位、新竹市六位、嘉義市兩位、金門縣一位。

是故近三年來,共有兩百位民意代表是分別在兩百個大大小小的選舉區內,勞師動眾的花國家這麼多的錢,以一百四十次的選舉補選出來的;相形之下,這次全國不分區立委政黨票如果改選,只要花將近三個月的時間在全國這樣一個「單一選區」舉辦僅僅一次選舉,就能夠公平正義的搞定卅四位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它的成本最小,可是意義與結果卻是不同凡響。原則上只有十一個政黨在競爭,讓百姓清清楚楚的搞明白各各政黨的政治理念與治國政策,而非如總統之競選竟然連政見都未刊登在公報上,這種不說清楚講明白未來國家走向的選舉方式,實在是太混了!我們更可以自各政黨之政見中了解,尤其是國民黨,根本就只有一大推的形容詞,這能夠算是政見嗎!

還有政黨補助金之修法有可能在下一個會期完成,是故到時如果本案能夠配合,則有可能讓幾個小黨,不必溯及既往,即可以得到支助,這對於我國之政黨政治將有極大之貢獻,因為國民兩個爛黨輪政,又拿不出藥方來治國,這樣內耗蹉跎下去,對人民國家與我們的子子孫孫來說都將是個禍害!

另外政黨票是讓選民最能夠表現自主性的選舉,因為它有卅四位名額,而主要是由分別各個政黨的政策來決定取捨,是故全無往常棄保的因素存在,因為區域立委在單一選區的情況下,類同只有單一選擇的正副總統與地方行政首長選舉,變為成王敗寇的零合政治,此即因為只有一人可以上榜,逼著選民不得不從主要的兩個爛蘋果中,去挑選那位較不討厭的鬼,以避免另一位更讓人噁心的人渣妖怪當權,因此常常要含淚或含恨去投票,結果還是得選出像馬英九這種在教科書中要我們家小朋友認識同性戀接受同性戀甚至學習同性戀的爛貨色,因為牠本身就是個男女通吃又不敢出櫃的變態雙性戀,政策能夠不向此方向傾斜,學習當初牠在臺北市長任內搞的「童玩節」,絕無僅有且幾乎是空前絕後的年年用公費大力補助同性戀大遊行,大事宣揚性生活不主要為生育傳宗的靡爛同志文化,將初始僅有數百位參加的雜牌軍,搞到現今已經揚名中外,而有數萬人參與的觀光活動,我們現在天天可以看到捷運與街頭上的女同性戀,每家父母都在擔心小孩束胸裝扮陰陽不分,馬英九這個該死的政權不該負責任嗎!要知道真正權責分明的內閣制,讓執政黨與反對黨永遠都可以在選舉與議會中相互制衡,大家隨時比較政策,總是能夠分出高下,而絕無現今這種種不及格政治下的所有怪現象,鈞院責任之重大,可想而知!

丙、證據後補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被告:健保免費連線
代表:梅峰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廿八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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