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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選舉無效上訴爭點整理暨駁斥被上訴人答辯狀
2012/12/14 09:18:11瀏覽442|回應0|推薦1
戊、證明違法被害責任 選舉結果害人者擔

壹、被上訴人主張與出處

原審法官張瑜鳳說:『惟查,「被告辦理選舉違法」及「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均為選罷法第一一八條第二項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之要件,是原告依選罷法第一一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主張選舉無效,即應就「被告辦理選舉違法」及「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均負舉證之責,原告主張其就「被告辦理選舉違法」部份為舉證後,被告即應就「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負舉證之責」負舉證責任,顯有誤會,並無可採。』這個法官對上訴人在「起訴補呈理由狀」所訴,為何當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之理由,完全像瞎子般視而不見,這種完全不理上訴人訴狀的法官,真不知道她是怎麼混的。上訴人在此重申,上訴人已經對被上訴人之違法濫權舉證歷歷,被上訴人為加害人,自然當對其之作惡多端,證明對上訴人「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又張瑜鳳說:「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所稱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係指事件依其性質、證據往往為一造所掌控,他造難於舉證之情況。」請問其依據何在,為何全然舉不出法令依據而自行解釋,限縮對上訴人有利的法令依據權利,將「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的範圍侷限至「係指事件依其性質、證據往往為一造所掌控,他造難於舉證之情況」,因為「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之「情形」當然範圍甚廣,只要明顯可以看出「顯失公平者」,都應當包含在內。任何旁觀者都可以一眼看出,在這種情況下,一翻倆瞪眼,而能夠明白證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結果要件」,除非重選,否則根本就完全不可能,是故只要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具體危險」要件即可,故此上訴人唯一能做的是以選前之各種情況證據去推論之,這點上訴人在「起訴補呈理由狀」與「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已經多所證明,而原審法官張瑜鳳卻完全視若無睹,說「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因被告未刊登第二次政見稿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她如果眼睛沒有瞎,就是瀆職,完全不顧人民之權益,這種恐龍法官讓司法蒙羞可以見之!

被上訴人說:『按選舉無效之訴,不僅須有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之事實,尚須其違法之情形已至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始克相當。所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乃係指選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選舉舞弊之情形。第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前段固亦定有明文。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自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八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提起該選舉無效之訴,應就被上訴人辦理選舉違法,及該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等二要件為證明,缺一不可。而上訴人主張選舉無效,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就其所主張具有有利事實與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要件,均負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本質並非權利,乃當事人之「敗訴的危險負擔」,自不能以「主張」代替,換言之,負有舉證責任之當事人,於無法盡其舉證責任時,不能以主張其有利事實,要求法院依其主張代替其證明所主張有利事實之存在。』

貳、上訴人主張與出處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八八七號判例:「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變更或消滅之特別要件),則應由他造舉證證明」與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均與選舉無效之兩個有因果關係之構成要件情況不同,因為如果沒有政府選務機關之違法,何來「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舉證需要,是故當然應該讓加害人被上訴人去舉證,否則如果對於預防被上訴人違法濫權毫無約束力,那要訂此法條何用!

而上訴人在「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所訴:『所謂之「具體危險」,包括「具體」與「危險」兩個部份,「具體」相對於「抽象」,此即它不模糊不籠統,它是有大約數據的。而依據百度百科的解釋:「危險是指某一系統、產品、或設備或操作的內部和外部的一種潛在的狀態,其發生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狀態。」換句話說,「危險是一種尚未發生的潛在狀態」,「具體危險」的意思即為:「不模糊不籠統不抽象,但卻是尚未產生實際結果的潛在狀態」。而被告之違法處分,讓上訴人非常優異清楚之政見稿無法見諸一千八百多萬之選民,證明上訴人非為民粹而不負責任的政黨,即可以證明已經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造成「具體危險」的可能。』

再者,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一選上字第四三號」之判例: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第一項第四款中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之規定,係在避免原告之舉證困難,以及避免原告濫訴而設,故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應係以賄選行為人所從事之賄選活動之方式、規模,在客觀上足以左右相當人數選民之投票意向,因而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或危險為已足,並不以果已實際發生影響選舉結果為必要,此觀諸八十三年七月廿三日修正該條款之立法意旨:「賄選對選舉純潔性、公正性的傷害極大,有此行為,自當為提起當選無效之原因,但此類賄選對象為有投票權之人,人數眾多,如規定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會造成原告之舉證困難,如不作任何限制(即不作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規定),則原告只須證明被告賄選一人,即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將使此種訴訟大增,社會國家將付出極大代價,因此折衷制訂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以便制止賄選又避免濫訴」自明。

蓋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要求,並以之作為擔保於此制度所產生之當選人必符合剛正不阿、無以營私且遵守法治等最低標準之手段,苟候選人以不正之方法破壞選舉之公平性與純潔性,縱其行為之程度非屬嚴重,範圍亦非廣大,然其已不具備民主法治制度之下代議士之基本要求,顯難允其擔任民意代表。且代議士制度之下,每一票均為等價,代表特定之民意而有其存在之價值,縱未當選之人,其所獲選票數量表徵之民意,亦非得以忽略,反適足以表達各種不同之意見,此在多元民主之法治國家當中,更顯其珍貴之處。因之如以交付賄賂之方式,與有投票權之人約定為一定之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之行為,顯已剝奪或影響人民自由表達政治上意見之權利,而破壞民主制度之真諦,縱未達足以影響選舉勝敗結果之虞之程度,然其既已左右相當人數選民投票之意向,又對於各候選人所獲得票數之結果有所影響,即應認此行為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之要件。』

所以訂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構成要件,主要是怕濫訟與影響國家運作,但卻又必須對選舉主管機關之違法濫權給予嚴厲懲罰,因為由「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要求」、「公職人員之選舉權係人民最重要之憲法上權利之一,亦係維繫吾國民主制度穩定發展不可或缺之基石,而選票即係人民意志之具體展現,……」與《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可知,選務機關違法行事是絕對不可以原諒的。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選字第一號」:『按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一款所謂「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係指選舉機關辦理選舉並不違法,僅因計算或判定選票有效無效發生錯誤,在客觀上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或危險者而言。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若能證明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則可獲得勝訴判決,故原告就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結果之虞情形,應負舉證責任。而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主張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

既然:「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若能證明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則可獲得勝訴判決,故原告就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結果之虞情形,應負舉證責任。」反之,被上訴人遭上訴人追訴當選無效之訴,如果已經確定違法,被上訴人若能證明所負之違法責任「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或可在本案甚至爾後可能被追訴之其他案件中免除公務員失職等等其他更嚴重後果,而獲得勝訴判決,故被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部份,當負舉證之責任。

再依「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選字第一號」:『揆諸首揭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況主張積極事實存在者,應掌握積極事實存在之依據,而主張積極事實不存在(即主張未有特殊事實狀況存在者),僅須就積極事實存在之舉證,提出反證即可。又主張變態事實存在者,就變態事實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而主張常態事實者,僅須就變態事實存在之舉證,舉出反證即可。是舉辦選舉公正顯為常態,舉辦選舉違法則為變態。是原告對選務違法之指控,除顯係主張積極事實存在外,亦是主張變態事實存在,依諸前開說明,無論何觀點均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結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上開判例是有邏輯與判斷上的錯誤,因為從「是舉辦選舉公正顯為常態,舉辦選舉違法則為變態。是原告對選務違法之指控,除顯係主張積極事實存在外,亦是主張變態事實存在,……」這句話明明就只有提到「舉辦選舉違法」是所謂存在的「積極與變態事實」,所以當由上訴人舉證。而未被提到的「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只是「舉辦選舉違法」後的因果關係,自不屬於「積極與變態事實」,所以上訴人自無舉證之責任。而上開判例之結論竟至自行將「舉辦選舉違法」的後果,所謂的「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納入,而武斷草率的推演到「……依諸前開說明,無論何觀點均應由上訴人就其主張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結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豈非前後自相矛盾,這能夠說服鈞院嗎!是故上訴人只要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違法就夠了!

再依情理分析,如果被上訴人違法濫權造成上訴人與國家之重大損害後,竟然還要受害之上訴人去舉證他們的作惡多端,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有道理嗎?如果這有可能具體明白的舉證那還有點道理,否則這難道是要鼓勵選務機關違法濫權嗎?如果是這樣,訂定此法之目的何在?上訴人會起訴當然是認為被上訴人之違法濫權「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種結果嚴重的傷害上訴人,是故反過來說,被上訴人如果不違法濫權當然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此結果自是相對的讓上訴人獲得應得之權益;所以上訴人當然要請被上訴人證明如果當初他們不違法濫權,是否就「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了;也就是說,即使他們違法濫權,也「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以為他們的違法濫權所造成之損害脫罪!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加害者被上訴人本當有舉證之責任,且絕無「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之狀況,因為被上訴人今天如果知道要精確的證明自己無罪很困難,那麼當初就不敢去故意違法!被上訴人既然當初有恃無恐的敢去造成上訴人損害之因,就當勇敢的承受其責,如果希望逃避惡果,當初就不該做,今天既然敢做,就應敢當,自然就當舉證,證明所幹的壞事「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不是嗎?

要知道,在本案之情況中,「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精確舉證非常困難,尤其對不分區立委的政黨票而言,更是絕少發生過的情況。首先時空環境多少已經改變,甚且如果要再發一次具上訴人修改後政見之選舉公報,測試有多少趴選民會去閱讀,又有多少趴選民會因此改變其「投票傾向及行為」,甚至要在哪一個區域舉行測試,種種都需要傷腦筋,因為上訴人各地區之得票比率,有時甚至相差將近兩三倍,是故這將耗費多麼大的資源,即使是鈞院,想必都很難去精確判斷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這難道是受害者上訴人之責任嗎?

再討論一下《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後項:「……。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即知,被上訴人違法卻要上訴人舉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本即對上訴人非常之不公,甚且在本案中要精確證明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對上訴人小民來說,也絕對是「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因為上訴人勢單力薄、囊橐羞澀,負債累累,哪裡像被上訴人那樣有國家政府稅收警察等等龐大資源可供利用,如果以上訴人這麼浩瀚的勢力,都很難精確舉證其違法濫權「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來為自己脫罪,則將此舉證責任加諸於被上訴人,應該即是「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吧!

惟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選上字第九號」之判例:『……且觀諸前揭法條用語,非僅以「賄選行為」為單純之構成要件,立法理由已言明係為避免濫訴,惟未以「致影響選舉結果」之結果要件為規範,亦非以「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要件為規範,而係以「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抽象危險要件為規範,是仍以具備抽象危險為必要。換言之,倘具備賄選行為之要件,不以賄選行為已「實際發生影響選舉之結果」為必要,亦非以賄選行為該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為必要,僅需該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抽象危險即足。……』

此即,不需要相當嚴格的「致影響選舉結果」之「結果」要件,只需要相對寬鬆的「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要件即可;換句話說,只要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可能,即能認定「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當然本構成要件相對於「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抽象危險」要件,當然又相對嚴格,到底重新選舉是有勞民傷財之嫌,非為著公平正義與百姓福祉,實無必要再大動干戈!可是為了對選務機關絕對公正之嚴苛要求,仍必須訂定法條加以防範,以保證民主政治基石的選舉制度為民所信賴!

己、選舉結果足以影響 民意調查可資證明

壹、被上訴人主張與出處

一、被上訴人說:『本案上訴人無證據證明其重送之政見稿內容(未刊登選舉公報)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況上訴人之競選政見於被上訴人辦理系爭選舉時,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於本(一○一)年一月九日至同年月十三日,在臺視、中視、華視、民視與公視等五家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各安排一小時電視時段,供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共同使用,播送各政黨自製錄影帶方式從事競選宣傳。且上訴人亦透過旗幟、文宣、宣傳車、電視廣告、網路等方式發表其政見,供一般選舉人認知其政見內容。上訴人泛言其重送之政見稿內容(未刊登選舉公報)足以改變選民之投票傾向及行為,增加得票數,從而改變政黨排名、選舉補助款、競選費用補貼、保證金、政治獻金免稅條件、爾後參選之附帶權益、參選正副總統可由政黨推薦而不用連署等,委不足取。』

二、上訴人說:『查被上訴人一百年十二月廿六日中選法字第一○○三五五○三三○號函所為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且被上訴人辦理系爭選舉亦無違法可言,此亦經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其訴願及原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是上訴人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為無理由甚明,實無傳喚證人楊志良等到庭證述之必要』

三、上訴人有恃無恐,竟然還說:「按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因素多端,包括天候、經濟、重大社會事件、政黨傾向或整體政黨喜惡程度、所支持候選人可能當選程度等,不一而足,自難經由當前民意調查以資證明對選舉人投票意向有所影響,且無法確定選舉結果將因此改變,是上訴人聲請委託公正之民意調查機關進行民意調查亦無必要。」

貳、上訴人主張與出處

一、原審法官張瑜鳳與被上訴人真是腦殘,上訴人既然參選當然不可能只靠選舉公報助選,上訴人在「民事選舉無效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已經一再說明:「如果原告之政見與訴求等等,能夠讓原告花約兩百五十萬文宣費用即可以拿到十六萬三千多票,則八倍的兩千萬選舉公報花費,即使多讓原告拿到一倍的票,原告會沒有多十六萬票,而越過兩趴五並超過綠黨嗎?原告多拿不到三萬票來影響排名嗎?原告多拿不到十萬票來讓親民黨過不了五趴而少兩席,或讓臺聯黨只拿到兩席而掉一席嗎?這會影響不了選舉結果嗎!」上訴人還要在這裡說,我們只要近四倍之選票即能過五趴的門檻,而幾乎十倍於上訴人宣傳費用的選舉公報的政見刊登,當然有可能讓上訴人過五趴而當選兩席立委,如果被上訴人認為不可能,那就讓被上訴人去舉證吧!

總之,原審法官張瑜鳳開庭時不但不傳證人,又不調查證據,更還不讓上訴人講清楚說明白,案情根本就在庭上不明不白,不清不楚,這要如何審案,判決書又處處維護被上訴人,依情緒辦案,不依法審案,甚且還要教訓上訴人,上訴人對原審法官張瑜鳳之是否瀆職,保留告訴之權力!

上訴人當然知道被上訴人有舉辦動態定時之電視廣告,唯其根本無甚用處,甚且該電視廣告竟然依造不分區候選人數決定時間久暫,對無錢無勢只有三位不分區候選人的上訴人來說,好像只有短短的一分多鐘,被上訴人從頭至尾一直被小黨嗆聲,因為被上訴人幾乎對應為選舉主體的不分區政黨票毫無宣導之作為,致使直到今天,還是有七八成,甚至九成以上之民眾不知上訴人之存在,被上訴人不但不知切腹自殺謝罪國人,還有臉在此講這些鳥話,真是無恥至極。

因之其效果遠不及靜態並且發至全國八百多萬個家庭的選舉公報。上訴人當然亦有花費兩百多萬元,作旗幟、名片、文宣、宣傳車,甚至上訴人之競選夥伴廖美燕亦曾花費五十多萬元,做很短時間的電視廣告,與一些錢做中部地區的廣播,連線十八位提名與輔選候選人之全部競選文宣經費總和大概約在三、四百萬元左右,相對於競選公報之花費約兩千萬元,其微薄效果可想而知。

二、被上訴人違法在先,還要以其上級涉嫌教嗾之共犯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之駁回決定來認定自己的無辜,因此全然不敢接受上訴人要求之證據調查,可見其做賊心虛,否則哪裡會拒絕真理愈辯愈明之證據調查。是故如果不給被上訴人一個教訓,又要求被害者上訴人負他們自知根本很難做到真確結果之舉證責任,則上訴人實在不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訂此選舉無效之法規何用,乾脆就放任統治階級既得利益政黨任意欺凌百姓即可,鈞院如果再不能主持正義,則這個國家的未來希望,只有繼續被凌遲的份,日復一日,月復一月,年復一年,真是可悲也!

三、被上訴人上述之說詞可恨至極,擺明就是流氓強盜的無法無天心態,違法在先,然後又再有恃無恐的說:「自難經由當前民意調查以資證明對選舉人投票意向有所影響,且無法確定選舉結果將因此改變」,我們難道就要讓被上訴人繼續囂張濫權下去,因為時移勢轉,我們當然不可能完全真確得證如果被上訴人不違法的話,是否「影響選舉結果」。不過被上訴人不要忘記,雖然民意調查等等方式,無法真確得知是否「影響選舉結果」之「結果要件」,但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要件,卻是有可能知道的!

參、支持上訴人主張之證據方法與出處

一、調查證據

退步言之,上訴人雖然要求被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任,但仍防備所求不為被上訴人所臣服,甚或鈞院所採,所以已經自行做了初步之粗糙民調舉證,同時已經證明了被上訴人如果依法刊登上訴人之政見,則上訴人之得票將多到 以上之影響,如果鈞院與被上訴人不願採信,則上訴人歡迎被上訴人與鈞院依上訴人下列之要求原則協商,做更公正的查證。

目前法律對政黨票所謂之「選舉結果」既然並無清楚明確之定義,則上訴人以為目前法律對「選舉結果」之定義應該意旨:『因為該次選舉所造成之結果,足以讓上訴人與其他參選政黨之權益,在選前與選後,有重大明顯之不同。』而「影響選舉結果」之定義應該意旨:『凡對選舉結果有明確可證之影響,此即這是讓大家一翻兩瞪眼,完全沒話說之「結果要件」。』而「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定義則為:『只要能夠證明對「選舉結果」有「具體危險」之影響性,即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並不需要有明確可證之「結果要件」證據。』

上訴人除已經在前面數狀,以情況證據推論,證明被上訴人所為對上訴人產生之可以推論的「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外,還要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六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請鈞院讓此「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證據更為明確。因此除上訴理由狀中要求調查之證據外,上訴人還要懇請鈞院委托公正之民意調查機關,根據上訴人之當時客觀狀況,做民意調查,以作為訴訟標的要求構成要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證據。

因為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享有國家公器與資源,不但不服務大眾,反而違法失職,造成國家與上訴人嚴重之損害,如果已經被上訴人證明違法瀆職,當然應當負責舉證「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來為自己的失職責任開脫,以免國家再要負擔鉅額之重新選舉行政費用,是故該費用應完全由被上訴人負擔。

己、絕佳政見連線潛力 政黨比較選舉結果

壹、上訴人主張與出處

一、政見影響

如果說被上訴人選舉公報之政見發表沒有作用,而全「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請被上訴人爾後不要再印候選人之政見,反正正副總統之選舉公報不是都沒有嗎?殊不知他們只有兩三組,且大都花了數十億元之經費宣傳,不是嗎?且最近立法委員也已經要求改善。甚至如果給全國一千八百多萬選民看的選舉公報政見內容感動不到一趴的選民,則被上訴人浪費此民脂民膏何用,被上訴人處理的選舉業務難道都是靠賄選買票等等民粹的行為完成的嗎?「獨立」的被上訴人這些年來都在幹甚麼,候選人如今還要花費大筆大筆銀子的宣傳費用去「服務百姓」,候選人不需要養家活口嗎?候選人瘋了嗎?這種荒謬的選舉制度真正能夠選賢與能嗎?難怪中華民國至今選出陳水扁這種貪污、馬英九這種無能亂搞同性戀的總統,一大堆黑道地方民意代表,一大堆等著撈本的「利委」。

如果政黨的政見「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那麼被上訴人為何還要擔心候選人的政見內容(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者,而要通知政黨限期自行修改。被上訴人竟然還敢要上訴人舉證,證明選舉公報上之政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被上訴人如果連自己處理的業務對選舉一趴影響都沒有信心,竟然還能六十多年來假戲真做搞了這麼久,都還在要求提供政見,難道被上訴人瘋了嗎?中華民國的選舉制度有問題被上訴人難道沒有一點責任嗎?

甚且,如果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之政見稿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為何要干冒如是之大不諱,違背其歷來有關政見稿修正之原則,惹是生非製造敵人要找自己的麻煩,讓十多位著有地位的相關官員,冒著飯碗、官位、自由、名譽,存款甚至年金都有可能全部賠光的危險,所付之代價未免太大了。因為做這種讓上訴人受這麼大損害的公然囂張違法行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不去追究,甚至上訴人嚴詞兇狠的訴願都隨即附上,他們也毫不在乎!這到底是什麼心態,太看輕上訴人的反擊力?或者太害怕上訴人之未來性?或者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實有難言之隱?是故本次事件的內情絕不單純,因為政治是國家級龐大資源利益的權力競逐,在我這種政治尚不清明的國家,當然更充滿了算計黑暗,上訴人之所以慘遭霸陵,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

很多事情亦要看相對當事人的聲勢地位發展性而決定當事人的做事態度,中選會主委或其承辦人員要不與上訴人有深仇大恨意欲報復,要不即是對上訴人深切懼怕,也許「健保免費連線」實在太可怕了,他的黨名是這麼直接具體的貼近全國國民的身家性命,合法合情合理的政策訴求更直抓與財團既得利益糾葛不清的執政黨弊病要害,這幾乎是歷史上少有的,他的政見闡述又如此震撼且感動人心,如果再讓百姓了解,豈不是將來的大患。像民進黨這樣強勢且確實有牙齒可以隨時反咬一口的對手,被上訴人即使真的懼怕,也必有所忌諱,勢必謹慎出手,但對健保免費連線這樣無力與其對幹,可又好像是來勢凶凶的小角色,怎麼能夠不馬上像踩死螞蟻般的順手給一腳踩死,否則如果一時心軟,有可能後患無窮,所以被上訴人之強勢妄為,則又毫不加以考慮,因為「健保免費連線」現階段又能夠奈我何?就其直到現今仍毫不見經傳的知名度而言,死了都不見得有人知道,所以中選會欺負弱勢是幾乎毫不手軟的。

二、絕佳政見

再者,政見本身內容之良窳如果無甚作用,則政黨之存在價值何用,因為政黨政治本即各政黨相較政見好壞,訴諸不同選民認同的「部份或切塊(Party)」政治,所以上訴人為何對政見內容如此之慎重,總要想盡辦法拖延時間,不到最後一刻,不到最完善的情況,絕不交件!上訴人之政見清楚闡述健保是違憲的作法、其製造出問題之嚴重、必須免費之原因、受益之對象、財源籌措與開源節流的方法,不打高空,深入淺出說明政策方向與理由,這種針對可行之單一民生議題,提出完整解決之道的絕佳政見,水準絕非其他政黨可以比擬,被上訴人站在執政黨的立場,當然害怕上訴人之勝出,所以使盡打壓之能事。

其次,上訴人之政見將本次的不分區立委政黨票選舉定位為「元月十四日,健保免費公投」,給了大家一次極為難得的「健保免費」公投機會,因為公投是非常不容易得到的,尤其議題設定在人民生計上,而上訴人給大家之公投機會是這麼的利便,甚且可以當選立委之方式馬上推動。不像一般公投多談統獨,且還需要立場對立的執政當局去配合硬邦邦的條文,勢必無法給予適當之配套,這種視大選為公投的做法,是上訴人史無前例之創舉,也只有上訴人「健保免費連線」的政黨名稱有可能做到,不管上訴人是否可以得到席位自行爭取,也都可以給執政黨非常大的民意壓力,逼得他們不得不加以採納!

上訴人這次選舉之利基更幾乎與國民兩黨在「全國各選區均有候選人可以代表政黨」這點上能夠並駕齊驅,因為您幾乎可在全國七十九個選區,都看到健保免費連線支持的區域立委候選人,這是國民兩黨之外的其他政黨無法比擬的。主要原因在「健保免費」是統獨對立外之「民生議題」,是故上訴人可與所有其他的參選政黨或候選人結盟而幾無任何芥蒂,因為「健保免費」如能正確的宣揚出去,幾乎少有人會反對,是故只會增加該候選人在該區的選票。如果在區域立委的七十九個選舉區中,幾乎讓全國各區選民都有主張「健保免費」的候選人可支持,這必然會提高上訴人在當地之政黨票與知名度,反之其他八個政黨都僅有十多個選區有自家推薦的區域立委,其聲勢不可能超越上訴人,是故上訴人在政見稿中清楚預告:「請看選前幾天各大報廣告,支持本連線為您推薦的區域立委,表現人民希望實現公醫制度之民意!」讓執政當局非常忌諱,雖說上訴人後來也確實無力做到,但被上訴人囂張跋扈下重手非法刪除,或許也是重要原因,絕對不可原諒!

其實如果瞭解到上訴人之訴求,就可以知道上訴人是一個全然在為人民福祉奮鬥的正派政黨。不可否認的,「健保免費連線」當初成立取名時,的確有「政策買票,譁眾取寵」的投機思維存在,但這也的確是先進福利家國的正確潮流,在現今沒有種的國民兩黨,想盡辦法掃除反對勢力的狀況下,我們能不絞盡腦汁,奮力突破重圍嗎?這是小黨的宿命,因為在真正選前的那些宣傳日子,小黨發聲的機會實在太小,國民兩黨母雞帶小雞驚濤駭浪般的佔據媒體版面,讓小黨早被淹沒,即使是現在連「健保免費連線」的名稱大家都還不清楚,更不要說做政見之說明了,上訴人要非用這種語不驚人死不休「自黨名直覺出政策買票」的做法,拿得到十六萬三千多票嗎?可是這種做法有其利當然亦有其弊,此即它會讓許多人對上訴人名稱產生誤解,例如之前的許多新聞評論,甚至連楊志良前署長在其書《臺灣大崩壞》中,均認為上訴人是一個「民粹」型之政黨,可見上訴人被誤解之深,後在上訴人負責人梅峰向其當面解說後,楊志良應該已對上訴人之主張認同,請鈞院邀請楊志良先生作證!

鈞院不要以為選民是白痴!我們最常碰到的質疑就是「健保免費可能嗎?」上訴人如果說不出個道理,不可能還有十六萬三千票,因為是否免費根本不是重點,只要回歸醫療救人而非賺錢工具的本質,今天根本就不會有這麼大的花費。健保免費是主張要保大不保小,此即目前佔健保七成開銷的門診當定額下自付藥錢,以免醫療資源之浪費,以讓需要住院之重大傷病能夠完全免費,這才真正是醫療免費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目的。憲法第一五七條本即規定要實施「公醫制度」,目前強制全民參加健保的制度根本就違憲,因為醫院與監獄類同是希望大家不要上門的,這是私立醫院必須歸屬「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基本道理,可是我國目前的健保制度,卻造成「醫療產業化」,醫療從救人的志業,竟然變成謀財害命的產業,財團醫院將賺來的黑心錢,肥水不落外人田的拼命擴充,慈濟醫院短短十多年,竟然開到六家,這麼多醫療藥品硬軟體設備與醫護人事費用的開銷,逼著醫療產業黑著良心希望大家日日吃藥天天住院,以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醫療人力因此趕不上醫院擴充之速度,醫護自然被嚴重剝削,以致於誤診頻傳,醫療糾紛不斷,結果健保制度開辦十六年後,目前我國每年健保支出已經擴張超過三倍,自民國八十五年的一千六百多億到今天的五千多億。最懂得以管理賺錢的長庚醫院當醫療為產業,想盡辦法撈錢,一年竟然要吃健保一千多億,我們的政府竟然還幫著財團作莊聚斂,向失業勞工強制收取保費。更有一千億左右的健保費是花在所謂之三高「慢性疾病」上,將症狀當疾病,讓藥品當食品,竟然像飯菜般要吃一輩子,完全違反藥食品分野的原則,以致於健保開辦以來,洗腎人口遽增,癌症急速增加,人民死亡率反而提高,健保產生的問題實在太多了!

人民不用繳健保費的公醫制度,主要是由政府稅收來負擔重大傷病的醫療費用,醫院是公營,醫師是公務人員,所以他們會想盡辦法,整合政府各部門之政策,類如食品檢驗、空氣污染、交通秩序、小農經濟、衛生健康、餐飲管理、抑制外食、鼓勵運動、營養教育、節用菸酒與檳榔改善等等,全力衝刺國民健康,盼望大家不要生病,哪裡像我們的無能政權,只會調漲健保費,其他的事似乎蓋與他們無關!更請鈞院瞭解,全世界已經有一○六個國家都不用繳健保費,英國、澳州、北歐、甚至不丹、古巴、緬甸與北韓都已經做到,難道我們的命不如他們嗎?以挪威為例,其健保收入幾乎全由稅收支應!挪威國民不必繳交所謂的「健保費」,每次看病只需要大約六、七百元臺幣之看診費,如果一年內之看診費超過某個定額,其超過之部分與住院、手術、病房等之費用都是由政府負擔;而十二歲以下之兒童甚至完全不用負擔包括看診費之所有醫療費用!

試想如果這麼具有吸引力的政見內容讓他們看到,能影響到多少的人,尤其在這金融海嘯的蕭條時局,誰又會跟自己的口袋過不去,誰的家人又喜歡被財團醫院謀財害命呢!鈞院更當瞭解,公醫制度實施後,受益的是全體國民與世世代代之子孫,鈞院自己與全家大小都包含在內,而能夠隨即受益的,更有近千萬人,這些都清楚明白的寫在政見稿中,其中包含:

一、一百卅萬代員工繳健保費的企業主與其股東員工與一、兩百萬很難用到健保的臺商。
二、二百萬無力繳交,但反是最需健保照顧的弱勢(內含卅五萬鎖卡與七十多萬欠費者)。
三、數百萬被強制付費懲罰之年輕健康國民,待他們年老真需醫療時,健保早因少子化而垮掉。
四、數百萬可支配所得減少的勞苦大眾與所有遭受醫療傷害與枉死的百姓與冤魂。

相較於目前除了統獨稍有差異外的國民兩黨及其尾巴黨與其他參選政黨,他們多數又有什麼真正不同之政策脈絡可言!是故健保免費不但不是民粹,而上訴人在選舉公報上之政見稿解說,就是一個可以讓他們由誤解而至理解的絕佳機會,要知道沒有一個媒體是像選舉公報這麼廉價且又這麼無遠弗屆的深入到每一個家庭,但竟然就被中選會給狠狠地腰斬下來,被上訴人不刊出上訴人之政見對幾乎毫無其他宣傳武器之被上訴人影響之大可以見之。因為就是有太多被國民兩黨洗腦的選民,沒有機會聽到上訴人的聲音,才讓上訴人只拿到一.二四趴的票,否則上訴人只要有更多的機會發聲,絕對不只這麼難看的票數,要知道上訴人負責人梅峰選前幾乎只有一次安安靜靜的在「人民民主陣線」舉辦的活動中說明半個多小時,就獲得許多認同!

三、政黨比較

排名對政黨來說更具極為重要之意義,這可以從上訴人自維基百科中蒐集到對各政黨的簡介中可以看出,因為民主政治就是立憲政黨政治,而非一黨專政,甚或所謂的兩黨輪政,歐洲為主的多黨政治才是真正一流的政治體系,因此政黨在選舉中的得票比率、排名先後、獲得席次,就是不分區立委政黨票的最重要「選舉結果」,我國學習二流美國三權分立的總統制民主,以致於成為三流的所謂民主國家,期盼鈞院藉這次機會不負人民之託付 ,為國家為子孫盡一份推動一流立憲政黨政治的責任。以下是以這次選舉得票排名為順序的前九個參選政黨及他們當時負責人的資料,粗體加底線者是其實際領導者:

排名 黨名 負責者 年齡 大學學歷 碩博士學歷
一 中國國民黨 馬英九 六十二 臺大法律 美國哈佛法律博士
二 民主進步黨 蔡英文 五十六 臺大法律 倫敦政經法學博士
三 臺灣團結聯盟 黃昆輝 七十六 師大教育 美科羅拉教育博士
李登輝 九十 臺大農經 美康乃爾農經博士
四 親民黨 宋楚瑜 七十 政大外交 美喬治城政治博士
五 綠黨 文魯彬 五十八 紐約大學 美國丹佛法律博士
楊長苓 四十四 臺大心理 臺大城鄉碩士博士
潘翰聲 四十二 臺大政治 臺大建築城鄉碩士
六 新黨 郁慕明 七十二 國防藥學 美舊金山加大研究
七 健保免費連線 梅峰 五十五 臺大電機 瑞典隆德社會研究
八 臺灣國民會議 姚立明 六十 輔大法律 德費爾德法學博士
施明德 七十二 高雄中學 陸軍砲兵學校畢業
九 人民最大黨 許榮淑 七十三 師大家政 中山大學企管碩士

因為在亞洲這些政治落後國家中,政治權力反從為民服務變成赤裸裸的資源爭奪,所以眼紅有興趣的人太多,加上祖上積德沾父蔭的也不少,人口老化也讓競爭更是慘烈,是故對赤手空拳打天下的政治家來說,常要奮鬥到七十歲左右才有政治巔峰的可能,這也是對的,否則年齡不到,智慧不夠,掌權反讓生民塗炭。請鈞院參考以上列表就會發現,在前九名政黨中,以政治前途來觀察,上訴人負責人梅峰除了以青壯代為主的綠黨外,幾乎在所有面向都是極為突出的,年齡是男性中最為年輕的,臺北工專五專電子工程畢業、臺大電機系肄業的工科,與六年北歐福利國瑞典社會政策之跨領域學經歷,不但毫不遜色也是唯一僅有的。但上訴人負責人梅峰之政經社會資源,包含經費、知名度與政壇歷練等等各方面幾乎卻都是最差的,完全無法與那些響叮噹的政壇大人物相比,所以在這串表中,任何人看到上訴人負責人梅峰與這些大人物相列,恐怕都會好奇,健保免費連線是什麼東東?而梅峰又是哪一號人物?但此表絕對可讓眼光銳利的政治觀察家了解,在本次選舉中,其實真正將冒出檯面,而成為將來政壇上舉足輕重的人物已經呼之欲出。上訴人負責人梅峰唯一表面上的長處似乎只有治國理念與政策眼光,但此最需要之政見表現機會卻因被上訴人而完全抹煞,您能說「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嗎?以下再以與本次大選各大黨派比較之方式多談一下上訴人負責人梅峰之政治遠景:

其中成立約十六年且成員多數是青壯輩的「臺灣」綠黨,可說是成立近卅年的國際性綠黨分支,但在各國卻從未單獨執政過,因為其主攻之環保議題太過狹窄與高調,所以不但在多數國家佔據的席次是鳳毛鱗角,即使像德國勉強與執政沾上邊,頂多也只能與他黨組成聯合政府。「臺灣」綠黨之一年短任期與男女各一的雙召集人制度,使得其表面上之負責人多數沒有實權,反而似乎是其萬年秘書處負責人潘翰聲在掌權。其實更嚴格的說,綠黨僅是一個附和西方而幾乎無自己東方想法的國家分支政黨,因為既無自己的主義,自然也就缺乏領袖,所以都是一些經驗歷練不足的年輕人在玩,而主義與領袖是政黨成功最重要的要素,是故綠黨僅是一個不太可能執政之政黨。本屆北市松山信義區域立委選舉,潘翰聲更接受民進黨之禮讓,雖是政黨票增加成為第五大黨的重要因素,但已經很難脫離民進黨尾巴黨的印象。本次大選上訴人實在很難想像會輸給綠黨,所以早即吹噓綠黨不是上訴人之對手,選後上訴人深切反省,除了綠黨知名度與潘翰聲受禮讓外,上訴人主要就是輸在被上訴人的非法濫權上。

臺灣團結聯盟幾乎可說是以李登輝為靈魂的黨,目前與民進黨更是亦步亦趨,很難擺脫與其的連結關係,加上李登輝來日無多,臺聯黨之未來前途可以想見,在創黨初期曾有十三席之立委,如今卻僅剩三席,雖說本屆不分區立委政黨票拿到近一百廿萬張,可是這幾乎是與民進黨合拿的票,隨時都可能有變化!因為該兩黨的理念無甚差距。

再談親民黨,與臺聯黨相似,在上訴人以為均是所謂「迴光返照」的政黨,兩黨的領導人雖都是曾經叱剎風雲的知名人物,但其社會信用已經幾乎摧毀殆盡,加上時移勢轉,淡入歷史也是大家都可以預期的!

新黨雖然曾經掌握時勢風光過一時,奈何近年來其無力振衰起蔽也是事實,這陣子更給人國共兩黨尾巴黨的感覺,臺聯親新三黨幾乎永遠逃不出統獨之窠臼,只會搶食國民兩黨藍綠鬥爭下的殘肴剩羹,而永遠走不出自己的路來,上訴人早即看出此點,所以根本不與他黨在統獨問題上競逐,這只有被邊緣化的份,因為統獨市場早即被藍綠兩黨搶占,所以另闢一條以民生議題為主的新路,打破現有之政治市場分野,這樣才有可能突破兩黨輪政的現象而另創新局,以徐圖執政之路!

四、梅峰潛力

要知道上訴人負責人梅峰原不過是區區無名小卒,九十七年的首次參選,是在臺北市文山區的上屆立委,只拿了一百七十一票,短短四年功夫,雖然仍毫無全國性之知名度,但已躍升為全國第七大黨之負責人,未來政治前途應該充滿希望,與健保免費連線保持良好關係,應該對各位沒有任何之損害,各位如果想要欺負上訴人,找上訴人之麻煩,則最好先盤算一下,動動腦筋,秤秤斤兩。加上上訴人負責人梅峰當初花了七年才考上臺大電機系的毅力,各位應該了解,如果真被健保免費連線看準盯上,要脫身並非那麼容易。

相對於其他大黨,上訴人既毫無知名度,就能夠拿到十六萬三千多票,證明「健保免費連線」之名字取得好,如果再加上一千八百萬人閱讀之選舉公報政見說明,這對幾無任何資源的上訴人來說,是具備極大影響力的最重要宣傳工具,加上上訴人政見本身的卓越說服力道,越過五趴門檻並非不可能的。而「健保免費連線」實際上是上訴人負責人在經過一年半的努力連結下,取得一百多個政黨支持,組成之單一民生議題政黨連線,而當時國內之政黨約兩百個,甚且有兩三成已經失聯,所以本連線基本上已經得到過半數政黨的支持,從這個比例上看就可以了解,只要經過適當之說明,「健保免費」如果有機會公投,獲得半數以上國民之支持通過,應該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甚且上訴人負責人梅峰實際上是「中華家國黨」的創黨人,只因內政部全無法律依據之陋規:「一個人不能擔任兩個政黨的負責人」,才暫時以父親梅肖雲接任。單從上訴人負責人梅峰留學瑞典,專研北歐福利國社會政策,以致於發現百年前國父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源於西方理論基礎「以民為主」的缺失,從而整合中國「以家為主」的傳統與西方近代優越之內閣立憲政黨政治,以致於發明「家國主義、家主政治、中華家國」的救亡圖存之道,並首創「家國」政體的概念,以挽救目前人口老化、少子化、金融海嘯、經濟蕭條與失業遍佈等等現況,就可以知道上訴人負責人梅峰,是有全套獨特完整之治國理念的,不像絕大多數其他政黨,常常都是人云亦云的鸚鵡黨。而為何暫時要以「健保免費連線」之名義參與本次選舉,則完全是突破兩黨夾殺爭取冒出檯面的策略運用,到底治國與奪權分處不同階段,自有不同之形勢,當然該採取不同之方法!但這絕非所謂的「政治是高明的騙術」,因為上訴人負責人梅峰完全不服膺這句話!













五、政黨不分區當選名額分配計算表

號次 政黨 得票數 一階段 席次 二階段 席次 整數 剩餘 當選 婦女
05 中國國民黨 5,863,379 44.5465% 15.14 47.5889% 16.18 16 0 16 8
03 民主進步黨 4,556,526 34.6178% 11.77 36.9821% 12.57 12 1 13 7
04 臺灣團結聯盟 1,178,896 8.9566% 3.04 9.5683% 3.25 3 0 3 2
09 親民黨 722,089 5.4860% 1.86 5.8607% 1.99 1 1 2 1
08 綠黨 229,566 1.7441% - 0 0 0 0
06 新黨 195,960 1.4888% - 0 0 0 0
07 健保免費連線 163,344 1.2410% - 0 0 0 0
01 臺灣國民會議 118,632 0.9013% - 0 0 0 0
02 人民最大黨 84,818 0.6444% - 0 0 0 0
11 臺灣主義黨 29,889 0.2271% - 0 0 0 0
10 中華民國臺灣
基本法連線 19,274 0.1464% - 0 0 0 0
總得票數: 13,162,373 應選名額:34

說明:
第一階段得票率計算方式:各政黨得票數/總得票數。
第二階段得票率計算方式:扣除第一階段得票率未達五趴之政黨後,各政黨得票數/達五趴之政黨總得票數。

六、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概況

選舉區 選舉人數 投票數 有效票數 無效票數 投票率%
總計 18,090,295 13,445,992 13,162,373 283,619 74.33%

以上訴人首次加入不分區立委政黨競爭的戰局,即能夠拿到十六萬三千票的實力,可以想見讓一千八百多萬選民閱讀選舉公報政見的後果。因為只要有約千分之二的選民受感動,就會改變上訴人之排名;只要有千分之八的選民受感動,即可讓上訴人越過兩趴的門檻;只要有百分之一的選民受感動,即可改變各黨約一成的當選席位,而完全可以改變整個選舉之結果。這種算法是假設上訴人票數增加,至於何黨之票數減少,上訴人不得而知,所以說如果假設某黨減少之票數全部灌給上訴人,也不無可能。以下就是可以大致算出上面說法的根據:

一、約十三萬即可改變一趴之選票,親民黨只要減少約六萬五千票,即未達五趴之門檻,將尚失兩席之立委席位;臺聯黨只要少了約七萬票,就只能當選兩席立委,而非目前之三席;國民兩黨只要少了約十萬票,也都可能各掉一席。是故可以這麼說,只要大約五至十萬的選票出入,就將近能影響到一成約三至四席的不分區立委,而完全可以改變整個選舉結果。您能夠說一趴的選票不重要,而上訴人優異的政見稿感動不到一趴的選舉人嗎?

二、只要大約五千至一萬的選票出入,即可改變部分政黨之排名,這可以從臺灣主義黨與中華民國臺灣基本法連線間之差距可以看出。

三、只要大約二至三萬的選票出入,即上訴人只要再增加兩三萬票,即可改變排名,讓上訴人超越著具聲譽的新黨,成為中華民國第六大政黨。如果親民黨與臺灣團結聯盟均以三席立委席次的排名並列第三大黨,則上訴人即可能跳躍成第五大政黨。

四、只要大約十萬票的選票增加,即可以讓上訴人越過兩趴的門檻,使上訴人等同於新黨與臺聯黨,在以後的三次立委選舉中不用再推出十位區域立委候選人,而可推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直接加入不分區政黨間競爭的選舉;被上訴人可以到達政治獻金免稅的門檻;還有下次上訴人以母雞帶小雞的方式參選總統,甚且不用經過連署的過程,被上訴人的違法讓上訴人無法以不連署之政黨推薦方式推出本連線之正副總統候選人,嚴重影響選舉結果。

五、目前立法院正在著手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中的政黨補助金條款,目前已知的國民黨版本是三趴、民進黨兩趴與臺聯黨一趴,是故在不久之將來,只要過三趴就一定可以拿到每年每票五十元的政黨補助金,如果再溯及既往,則上訴人要如何向被上訴人索賠,因為只要再多約廿三萬甚至十萬票,上訴人即可拿到近五千到八千萬的政黨發展費用,這筆錢相對於上訴人這次選舉拿到十六萬三千票所花掉的約五百萬元,足可以讓上訴人成為我國之關鍵政黨,其對上訴人之重要可以想見,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權利之嚴重不言可喻!

六、如果政見能夠發到了每一戶,甚至能引起媒體的青睞,則其引發的效果要如何預期?因為上訴人之無法出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因為被馬政權封殺,連每戶都發的選舉公報也毫不放鬆,可以想見上訴人政見的說服力,與引發討論後之震撼力!因此再感動約三.七六趴的選民,而得到約五十萬票的增加,則除了可以過五趴的門檻,拿到兩席的立委外,尚鐵定可拿回選舉保證金與每年每票五十元的政黨補助款。

七、補選數據

再者,德不孤必有鄰,鈞院或有的雷霆萬鈞之義舉已經得到支持,中選會在六月十四日連遭兩次敗訴滑鐵盧。在對台灣團結聯盟有關「愛克發公投案」的訴訟中,遭到最高行政法院敗訴定讞之判決,除撤銷中選會與行政院之訴願決定及原審行政法院判決外,還判決中選會應重新審查。另外今年一月補選上苗栗縣竹南鎮第十六屆鎮長的康世儒,遭人質疑參選資格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今天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康世儒不服可上訴。因為康世儒的參選資格經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審定通過,法院判決明顯與行政機關見解不同。所以證明我國法院還是有公理的!

其實鈞院不要怕再辦一次不分區立委政黨票的選舉,要知道就在最近這三年內,前任的第七屆立委就有十三位是在以下十三個選區補選出來的,包括臺南市第四選區、高雄市第四選區、桃園縣第三選區、新竹縣選區、嘉義縣第二選區、花蓮縣選區、桃園縣第二選區、臺中縣第三選區、臺東縣選區、南投縣第一選區、雲林縣第二選區、台北市第六選區、苗栗縣第一選區。

現任之第十九屆縣議員有一位是在屏東縣第十五選區補選出來的。

現任之第十六屆鄉鎮長與第九屆市長,有十六位是在以下十六個選區補選出來的,包括苗栗縣頭屋與造橋鄉鄉長、南投縣集集與草屯鎮長、彰化縣鹿港與員林鎮鎮長、彰化縣花壇與二水鄉鄉長、嘉義縣大埔鄉鄉長、屏東縣三地門與萬巒鄉鄉長、臺東縣大武與達仁鄉鄉長、花蓮縣光復鄉鄉長、澎湖縣望安鄉鄉長、雲林縣斗六市第九屆市長。

現任之第十九屆鄉鎮民代表與第九屆市民代表,有九位是在以下九個鄉鎮市選區補選出來的,包括南投縣魚池鄉第三選區鄉民代表、雲林縣古坑鄉第一選區鄉民代表與北港鎮第三選區鎮民代表、屏東縣車城鄉第四選區鄉民代表與萬巒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臺東縣延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花蓮縣玉里鎮第四選區鎮民代表、澎湖縣望安鄉第三選區鄉民代表與馬公市第四選區市民代表。

更有現任之一百六十一位村里長是分別在以下廿個院轄市與縣市補選出來的,其中包括,臺北市五位、新北市七位、臺中市九位、臺南市十九位、高雄市卅四位、桃園縣十位、新竹縣兩位、苗栗縣一位、南投縣六位、彰化縣十七位、雲林縣兩位、嘉義縣五位、屏東縣十二位、臺東縣兩位、花蓮縣七位、宜蘭縣九位、澎湖縣五位、新竹市六位、嘉義市兩位、金門縣一位。

是故近三年來,共有兩百位民意代表是分別在兩百個大大小小的選舉區內,勞師動眾的花國家這麼多的錢,以一百四十次的選舉補選出來的;相形之下,這次全國不分區立委政黨票如果改選,只要花將近三個月的時間在全國這樣一個「單一選區」舉辦僅僅一次選舉,就能夠公平正義的搞定卅四位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它的成本最小,可是意義與結果卻是不同凡響。原則上只有十一個政黨在競爭,讓百姓清清楚楚的搞明白各各政黨的政治理念與治國政策,而非如總統之競選竟然連政見都未刊登在公報上,這種不說清楚講明白未來國家走向的選舉方式,實在是太混了!我們更可以自各政黨之政見中了解,尤其是國民黨,根本就只有一大推的形容詞,這能夠算是政見嗎!

八、傳喚證人

亞洲大學健康產業管理學系講座教授楊志良
四一三五四 臺中市霧峰區柳豐路五百號資訊大樓三樓L五一四室
說明閱讀上訴人政見前後不同的理解。
證明被上訴人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期盼鈞院

還有政黨補助金之修法有可能在下一個會期完成,是故到時如果本案能夠配合,則有可能讓幾個小黨,不必溯及既往,即可以得到支助,這對於我國之政黨政治將有極大之貢獻,因為國民兩個爛黨輪政,又拿不出藥方來治國,這樣內耗蹉跎下去,對人民國家與我們的子子孫孫來說都將是個禍害!

另外政黨票是讓選民最能夠表現自主性的選舉,因為它有卅四位名額,而主要是由分別各個政黨的政策來決定取捨,是故全無往常棄保的因素存在,因為區域立委在單一選區的情況下,類同只有單一選擇的正副總統與地方行政首長選舉,變為成王敗寇的零合政治,此即因為只有一人可以上榜,逼著選民不得不從主要的兩個爛蘋果中,去挑選那位較不討厭的鬼,以避免另一位更讓人噁心的人渣妖怪當權,因此常常要含淚或含恨去投票,結果還是得選出像馬英九這種在教科書中要我們家小朋友認識同性戀接受同性戀甚至學習同性戀的爛貨色,因為牠本身就是個男女通吃又不敢出櫃的變態雙性戀,政策能夠不向此方向傾斜,學習當初牠在臺北市長任內搞的「童玩節」,絕無僅有且幾乎是空前絕後的年年用公費大力補助同性戀大遊行,大事宣揚性生活不主要為生育傳宗的靡爛同志文化,將初始僅有數百位參加的雜牌軍,搞到現今已經揚名中外,而有數萬人參與的觀光活動,我們現在天天可以看到捷運與街頭上的女同性戀,每家父母都在擔心小孩束胸裝扮陰陽不分,馬英九這個該死的政權不該負責任嗎!要知道真正權責分明的內閣制,讓執政黨與反對黨永遠都可以在選舉與議會中相互制衡,大家隨時比較政策,總是能夠分出高下,而絕無現今這種種不及格政治下的所有怪現象,鈞院責任之重大,可想而知!

內閣制立憲國家以不分區民代之政黨競爭為主,不分區政黨票是其最為具體的表徵,但我國卻以之為輔,而公平選舉制度下的選舉權是其最重要的前提。這次上訴人或將之勝訴,有機會讓不分區政黨票之選舉單獨舉辦,對奠定我國未來優越之公平選舉制度有非常大的幫助,自然可為百姓與鈞院自家之福祉尋得生機。被上訴人之違法,「足以改變選舉結果」,可以輕易判斷。作為家國人民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期盼鈞院伸張正義,幫助弱勢,判定被上訴人違法失職,選舉無效,讓我國選舉更進一步,讓我國司法更加獨立。

最後要說的是,上訴人這次拿到一.二四趴的票,而目前立法院有一一三席,是故如果選舉規則公正的話,上訴人本即最少當有一席的立委,甚且在德國或日本,早該享有政黨補助金,以推廣黨務,如今落到這般幾乎山窮水盡的田地,已經可以證明我國選舉制度是多麼的不公平,是故甚盼鈞院主持正義,則國家幸甚!家庭幸甚!人民幸甚!

謹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分院民事庭

上訴:健保免費連線

代表:梅峰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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