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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選舉無效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下
2012/08/07 02:53:32瀏覽288|回應0|推薦1

二、結果影響

請注意《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二卷第四十三期第一八一頁法務部政務次長施啟揚的講話:「……修正草案第一○一條增列『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之要件,係因選舉罷免投票之票數常數以萬計,甚至幾十萬,在辦理選舉過程中雖有瑕疵或違法,但只有絕少的票數,對整個選舉沒有任何影響,在此情形下,不宜使全部的選舉發生無效的結果。此次修正案遂參採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八二號的解釋,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才重新辦理選舉,以節省選舉費用及候選人時間,並維持選舉之安定,第一○一條即本此意旨做此修正。」

我們可以從「數以萬計,甚至幾十萬」、「使全部的選舉」與「瑕疵或違法」、「絕少的票數」、「沒有任何影響」的對比關係看出來,如果真是對選舉「沒有任何影響」的「絕少的票數」的「瑕疵或違法」,當然不宜使「全部的選舉發生無效的結果」。但對於本案,八百多萬份,供至少一千八百多萬選舉人參考閱讀的選舉公報,當然有可能影響到全國至少一成三至四席不分區立委席次的政黨票,如此重大的「違法濫權」,能夠說成是『對選舉「沒有任何影響」的「絕少的票數」的「瑕疵或違法」』嗎?甚至退步言之,政黨排名、選舉補助款、競選費用補貼、保證金、爾後參選之附帶權益、參選正副總統可否由政黨推薦而不用連署等等的「選舉結果」,全都受到影響,這可以說是「對整個選舉沒有『任何』影響」嗎?

第卌三條:「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扣除之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第一項、第六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以上所列法令是有關對「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與「政黨之競選費用補助金」的門檻與相關規定,可以見之,「選舉結果」對此造成之影響。至於為何往常有關選舉或當選無效之訴訟,就原告涉獵所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印的《選舉訴訟輯要》,似乎未見所謂之「選舉結果」涉及候選人之「保證金償還」與「競選費用補貼」,猜想可能之因素或許在於,除了選舉無效之訴訟不多或者當事人不懂得爭取外,該多數原告當事人所爭執的主要在是否能夠重選,是故此時兩造雙方的票數多相距不遠,而沒有「保證金償還」與「競選費用補貼」的問題存在,加上要讓選務機關觸犯這麼嚴重的違法失職亦不容易所致!

如果鈞院認為「以政黨為選舉投票主體」的「政黨排名、選舉補助款、競選費用補貼、保證金、爾後參選之附帶權益、參選正副總統可否由政黨推薦而不用連署等等」的「選舉結果」當與「以候選人為選舉投票主體」的「是否當選」之「選舉結果」區分的話,則請鈞院建議馬政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試圖對選務機關違法所造成的各種不同選舉結果列舉出來,並且分別給以不同之損害賠償或者直接遞補等等補救之道,不必一定要以選舉或當選無效作為訴訟標的,而造成重新選舉之困境。但是,本案已經大錯鑄成,依法律保護弱勢的原則,即使法律不是那麼那麼的明確,但是也完全無法否認其違法所造成的嚴重傷害,在目前的法令之下也唯有重新選舉乙途,才有辦法弭平冤屈與損害!

第六七條:「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由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對婦女保障名額之條款可知,如果國民黨的票數,因為原告之票數增加而少一席變成十五席的話,則不是國民黨不分區排名第十六的現任立委陳淑慧要被擠下來,反而是排名第十五的現任立委紀國棟要失去立委的寶座,就像是臺聯黨排名第三的黨主席黃昆輝就已經因為婦女保障名額被林世嘉請下來,所以臺聯黨如果因此而少一席,則是黃昆輝與林世嘉都要下來!(證)

三、澄社民調

國民黨  265  24.7%

民進黨               195 18.2%

親民黨 27 2.5% 

綠黨  19 1.8%

健保免費連線         16 1.5%

人民最大黨           11 1.0%

台灣團結聯盟         9 0.8% 

新黨  3 0.3%

台灣國民會議         3 0.3% 

台灣基本法連線          3 0.3%

台灣主義黨  2 0.2%

尚未決定  518 48.4%

總計 1071 100.0%

鈞院要了解原告等等小黨們選得多麼辛苦,與受到多少的打壓。舉一個例子,在選前幾乎看不到一個涵蓋小黨而有關政黨票的民調,原告唯一能看到的只有一個聽說是發自於澄社(證),但卻完全找不到合理之來源依據,又未為社會媒體傳播的一份民調,該民調在當時其實有一些準頭,謹列出於上供鈞院參考!我們可以發現光是在有近半的選民都尚未表態之情況下,原告就已經排名第五了,且跟親民黨的距離是這麼的近,只差一趴,連新黨與臺聯黨都遠遠落後原告,您說原告結果僅拿到十六萬三千多票的一.二四趴,受盡委屈的反而名列第七,原告要如何對這麼多期盼健保免費的選民交代呢?被告的違法「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嗎!(證)


四、各地得票

健保免費連線各縣市得票與得票率

健保黨:163,344 1.2410

臺北市:11,502 0.7235

新北市:26,835 1.1707

臺中市:25,449 1.6984

臺南市:11,487 1.0651

高雄市:18,744 1.1475

宜蘭縣:2,704 1.0684

桃園縣:17,894 1.6217

新竹縣:4,597 1.6153

苗栗縣:3,744 1.1794

彰化縣:10,837 1.5159

南投縣:4,561 1.6089

雲林縣:5,003 1.3353

嘉義縣:3,679 1.2163

屏東縣:4,696 0.9697

臺東縣:1,135 1.0693

花蓮縣:1,616 0.9812

澎湖縣:488 1.1084

基隆市:3,090 1.4447

新竹市:3,211 1.3883

嘉義市:1,742 1.1718

金門縣:296 0.7808

連江縣:34 0.6727

上面數據是要讓鈞院了解,原告雖然在各縣市的選票拿的相當平均,但是比較臺北市與臺中市的得票率,竟然也能夠相差到將近兩倍半,是故如果欲了解評估對選舉之影響,很難去分析解釋,這是原告要求被告對「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負舉證責任,也是原告希望鈞院告知要如何取證,才能證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原因。從上表亦可以看得出來,除了臺北市的票遭到新黨、親民黨與綠黨的瓜分外,原告的得票率非常非常均勻,這就證明與同樣非常平均分配至全國八百萬戶的選舉公報有莫大之關係,換句話說我們如果以選舉公報的製作與發放費用,比較原告的選舉費用所產生之效果,即可以證明,被告之違法對原告之傷害有多麼嚴重。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民國一百年底的戶籍登記資料,全國當時大約有八百多萬戶,即以目前市場行情,以每份兩元計算大致的印製與配送成本,即達一千六百萬元,加上有聲公報,與政府挨家挨戶,上山下海,完全沒有誤失的配送效率來說,這是全國沒有一家業者可以比擬的,是故如果將整個成本估計為兩千萬元,應該不會太過分,鈞院如果欲知實際成本,則請向被告調查證據,了解其實際印製與配送選舉公報之預算。

鈞院知道原告這次選舉在宣傳部份大概花了多少錢嗎!其實原告本次除了自家不分區三位立委候選人,區域十位立委候選人外,尚還輔選了兩位無黨與三位友黨中華民國台灣基本法連線之區域立委候選人,總共十八位。但旗子與布條花費不超過一百萬,名片與小本十六頁文宣不超過八十萬,租十輛戰車約五十萬,即使再加上其他零零碎碎的小文宣,與義工發放及郵寄等等費用,全部經費也不會超過二百五十萬。而其實除了文宣費用,再來就幾乎都是十三位本連線立委的保證金了,即使每人廿萬都全部由原告支出,亦不過兩百六十萬元,全部相加大約五百萬元,這些就幾乎是原告本次競選的大概費用,其實這些錢原告幾乎有五分之四的四百萬都尚未付給人家,目前已經債臺高築,被逼著搬家,由鄭余鎮委員收留,住在其地下室裡!

如果鈞院要將十八位立委各自之選舉費用全部算入的話,這並不是很公平,雖然費用其實也少的可憐,依原告的了解估計就是哪麼三百萬左右吧!但是這些錢均非原告支出的,而是十三位候選人他們自行支出的錢。

雖說對各黨來說花錢與得票不會成正比,例如就原告所知,臺灣主義黨大概花了約兩千萬元,但他拿不到三萬票,臺灣國民會議花的錢也絕對比原告多,但他尚輸原告約四萬五千票,要知道他的負責人是喊水會凍的施明德呀!而原告與其相比,又算哪根蔥!所以說如果多給原告選舉公報預算的一成兩百萬,原告多拿不到十萬票嗎?如果原告之政見與訴求等等,能夠讓原告花約兩百五十萬文宣費用即可以拿到十六萬三千多票,則八倍的兩千萬選舉公報花費,即使多讓原告拿到一倍的票,原告會沒有多十六萬票,而越過兩趴五並超過綠黨嗎?我們多拿不到三萬票來影響排名嗎?我們多拿不到十萬票來讓親民黨過不了五趴而少兩席,或讓臺聯黨只拿到兩席而掉一席嗎?這會影響不了選舉結果嗎!

五、補選數據

其實鈞院不要怕再辦一次不分區立委政黨票的選舉,要知道就在最近這三年內,前任的第七屆立委就有十三位是在以下十三個選區補選出來的,包括臺南市第四選區、高雄市第四選區、桃園縣第三選區、新竹縣選區、嘉義縣第二選區、花蓮縣選區、桃園縣第二選區、臺中縣第三選區、臺東縣選區、南投縣第一選區、雲林縣第二選區、台北市第六選區、苗栗縣第一選區。

現任之第十九屆縣議員有一位是在屏東縣第十五選區補選出來的。


現任之第十六屆鄉鎮長與第九屆市長,有十六位是在以下十六個選區補選出來的,包括苗栗縣頭屋與造橋鄉鄉長、南投縣集集與草屯鎮長、彰化縣鹿港與員林鎮鎮長、彰化縣花壇與二水鄉鄉長、嘉義縣大埔鄉鄉長、屏東縣三地門與萬巒鄉鄉長、臺東縣大武與達仁鄉鄉長、花蓮縣光復鄉鄉長、澎湖縣望安鄉鄉長、雲林縣斗六市第九屆市長。

現任之第十九屆鄉鎮民代表與第九屆市民代表,有九位是在以下九個鄉鎮市選區補選出來的,包括南投縣魚池鄉第三選區鄉民代表、雲林縣古坑鄉第一選區鄉民代表與北港鎮第三選區鎮民代表、屏東縣車城鄉第四選區鄉民代表與萬巒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臺東縣延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花蓮縣玉里鎮第四選區鎮民代表、澎湖縣望安鄉第三選區鄉民代表與馬公市第四選區市民代表。

更有現任之一百六十一位村里長是分別在以下廿個院轄市與縣市補選出來的,其中包括,臺北市五位、新北市七位、臺中市九位、臺南市十九位、高雄市卅四位、桃園縣十位、新竹縣兩位、苗栗縣一位、南投縣六位、彰化縣十七位、雲林縣兩位、嘉義縣五位、屏東縣十二位、臺東縣兩位、花蓮縣七位、宜蘭縣九位、澎湖縣五位、新竹市六位、嘉義市兩位、金門縣一位。

是故近三年來,共有兩百位民意代表是分別在兩百個大大小小的選舉區內,勞師動眾的花國家這麼多的錢,以一百四十次的選舉補選出來的;相形之下,這次全國不分區立委政黨票如果改選,只要花將近三個月的時間在全國這樣一個「單一選區」舉辦僅僅一次選舉,就能夠公平正義的搞定卅四位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它的成本最小,可是意義與結果卻是不同凡響。原則上只有十一個政黨在競爭,讓百姓清清楚楚的搞明白各各政黨的政治理念與治國政策,而非如總統之競選竟然連政見都未刊登在公報上,這種不說清楚講明白未來國家走向的選舉方式,實在是太混了!我們更可以自各政黨之政見中了解,尤其是國民黨,根本就只有一大推的形容詞,這能夠算是政見嗎!

還有政黨補助金之修法有可能在下一個會期完成,是故到時如果本案能夠配合,則有可能讓幾個小黨,不必溯及既往,即可以得到支助,這對於我國之政黨政治將有極大之貢獻,因為國民兩個爛黨輪政,又拿不出藥方來治國,這樣內耗蹉跎下去,對人民國家與我們的子子孫孫來說都將是個禍害!

另外政黨票是讓選民最能夠表現自主性的選舉,因為它有卅四位名額,而主要是由分別各個政黨的政策來決定取捨,是故全無往常棄保的因素存在,因為區域立委在單一選區的情況下,類同只有單一選擇的正副總統與地方行政首長選舉,變為成王敗寇的零合政治,此即因為只有一人可以上榜,逼著選民不得不從主要的兩個爛蘋果中,去挑選那位較不討厭的鬼,以避免另一位更讓人噁心的人渣妖怪當權,因此常常要含淚或含恨去投票,結果還是得選出像馬英九這種在教科書中要我們家小朋友認識同性戀接受同性戀甚至學習同性戀的爛貨色,因為牠本身就是個男女通吃又不敢出櫃的變態雙性戀,政策能夠不向此方向傾斜,學習當初牠在臺北市長任內搞的「童玩節」,絕無僅有且幾乎是空前絕後的年年用公費大力補助同性戀大遊行,大事宣揚性生活不主要為生育傳宗的靡爛同志文化,將初始僅有數百位參加的雜牌軍,搞到現今已經揚名中外,而有數萬人參與的觀光活動,我們現在天天可以看到捷運與街頭上的女同性戀,每家父母都在擔心小孩束胸裝扮陰陽不分,馬英九這個該死的政權不該負責任嗎!要知道真正權責分明的內閣制,讓執政黨與反對黨永遠都可以在選舉與議會中相互制衡,大家隨時比較政策,總是能夠分出高下,而絕無現今這種種不及格政治下的所有怪現象,鈞院責任之重大,可想而知!

丙、證據後補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被告:健保免費連線

代表:梅峰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廿八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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