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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選舉無效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
2012/08/07 02:58:22瀏覽311|回應1|推薦1

健保免費連線中央黨部

連絡:梅峰

職稱:總召

黨部: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北路五巷八號地下室

電話:○二–二三五七六六六六(代表號)

傳真:○二–二三五七○五○七 

中華:○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亞太:○九八五–三三三五三一 

電郵:meifengnorway@gmail.com

受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址:一○○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一三一號

發文:○一○一○六二八──○○三

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廿八日

速別:最速件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一○一年度選字第一號之「民事選舉無效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請查照。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誠股

副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總召 峰 

民事選舉無效起訴再度補呈理由狀

股別:誠

案號:一○一年度選字第一號

原告:健保免費連線

黨址: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北路五巷八號地下室

黨號:內政部政黨政字第一八九號

代表:梅峰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出生: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訴代:王可富律師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一號六樓之二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表:張博雅

甲、訴之聲明

壹、被告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選舉無效。

貳、訴訟與「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舉證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再補理由

壹、程序方面

第廿九條:「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二、有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

三、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第三十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自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廿九條:「……,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與第卅條:「……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亦可以看出「投票前」與「投票後」,分別向選舉行政機關與地方法院,處理選舉爭議事件的概念。

貳、違法方面

一、修改定義

依據百度百科的解釋:「修改是指改動、刪節或增添,改正,糾正修改有錯誤的文本,主要是為了達到提高文章質量的目的,包括四種方法:刪、增、理、換。」是故原告依法修改補正,做「全盤重新之抽換變更」,完全合理合法!

其實,登記當天,唯一不可以修正補件的大概就只有「保證金」,因為這是最重要之意思表示,其他如政見稿、政黨印鑑、照片等等許多附帶手續,幾乎沒有不可以補正的,只要承辦人秉持為民服務的熱誠。其實不只是在選舉登記,我們在與其他公務機關交辦的許多手續文件,類如選舉登記時所需之財產申報表,監察院每年之政黨政治獻金申報等等,只要不妨害作業,也常常都可以補件修正,這亦是被告無法圓謊,故要以所謂之「選舉行政為時效行政,特重其程序及時效性」來當擋箭牌的原因!

原告重視政策,窮畢生之力,甚至蘇武牧羊的精神,遠至冰雪覆地的北歐福利國,研究顧家利民的救國良方,所以對政策特別之重視,加以政見必須以平易近人深入淺出但又不佔空間時間的寥寥數語加以簡要說明,以讓選民輕易了解,因此常常會藉機對政見做徹底之修正。原告負責人梅峰有關健保免費之政見,首見於九十九年底差點參選的臺北市市議員選舉(證),爾後在多次相關活動文宣中亦稍作修正,第二次的大修正是自文章式改成條列式,此即是中選會要求在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前送出之修改後政見稿(證),第三次是文章式的修正,時點在中選會要求電視政見錄影帶(證),第四次是詩詞式之修正,其時是在原告各個候選人名片與手冊文宣印製。鈞院可以從每一次的文案及為文方式中,看出原告負責人梅峰對唯一最重要的政見文宣選戰武器所下的功夫與重視之程度,這絕對不是苟且唬弄選民的假戲,這是認認真真的做事原則,這是政治家為了家國百姓應該具備之基本態度!

其實本次大選主張全面或局部健保免費之政黨與候選人所在多有,包括蔡英文(證)、黃越綏(證)、黃昭順(證)、許添財(證)、張嘉郡(證)等等,但是竟完全沒有一位能夠像原告這樣說清楚講明白它的內涵與實際做法,如果我國的選舉都是繼續在這樣莫名其妙的鬼混下去,則將沒有一個政黨願意腳踏實地的去研究政策,就會像國民兩黨那樣,幾乎全部在那裡民粹騙票,鈞院看得下去嗎!

原告希望鈞院傳楊志良先生做證是有重要原因的,因為楊先生頗服眾望,他又是健保的原始催生者,自然對全民健保有那一份深情,如果原告對健保的改善方案對公共衛生出生的學者沒有一點說服力,楊先生會給予認同嗎!甚且楊先生初始對原告是持民粹政黨的負面態度,更證明原告政見無法藉由選舉公報讓選民瞭解所產生的諸多傷害,是故這是證明原告政見優異的最好方法,也是證明原告遭被告迫害的最佳證據!也可證明原告政見具有感動人心的條件,自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二、違法動機

被告代表人,所謂之「健保產婆」張博雅(證)生於醫生世家,父親張進通、母親許世賢(證)在嘉義市開設「順天堂醫院」,夫妻倆先後取得日本九州帝國大學醫學博士學位,專攻婦產科,而被人稱為「鴛鴦博士」。許世賢因此成為臺灣第一位女博士,也是日本第三位女醫學博士。張博雅亦乃高雄醫學院醫學士,臺大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學碩士,日本杏林大學醫學博士。曾任臺灣省防癆局醫師,高雄醫學院副教授,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董事長等醫界職務。民國七十九年郝柏村擔任行政院長,延攬其出任第五任衛生署長直至八十六年八月卅一日卸任,而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全民健康保險法》公佈,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當時的行政院長連戰以對部屬充分授權出名,因此葉金川自衛生署副署長、健保局籌備處處長與總經理均一路由張博雅提拔出任,張博雅與全民健保之血濃於水的關係,鈞院就可以了解。今天卻突然有個不知天高地厚的臭小子,將她一生最值得誇耀的政績健保數落到一文不值,甚至還直批健保謀財害命,且還來勢洶洶,咄咄逼人,加上這小子又是喊出「馬英九,斷背山;總統夢,沒有了!」的所謂「嗆馬名人」或「嗆馬老手」!對這樣一號人物,身為「健保產婆」的張媽媽能夠不給他一點顏色看看,下下馬威嗎!

至於馬英九,當初要選總統時,就被原告負責人梅峰,一路嗆聲多次,對他深惡痛絕,現在有太多人後悔當初票投馬英九,今年五一九與五二○更有近十萬人遊行倒馬,殊不知馬第一任的五二○小巨蛋就職,就早已經遭到「嗆馬老手」原告負責人梅峰「馬獨台短命、看不到統一」的詛咒,所以馬英九與原告負責人梅峰間之鬥法已經不是今天開始的。其實原告負責人梅峰是馬臺大與臺大社團覺民學會的學弟,之前及有數面之緣,也曾在馬陣營呆過三天即不幸被「趕走」,但這絕非原告負責人梅峰或被認為是懷恨在心的原因,原告負責人梅峰其實是在自北歐留學回國數年後,才因為對馬的研究與深切了解才會走上反馬的途徑,原告負責人梅峰之見解,目前也證明毫無冤枉馬英九!

參、選舉結果

一、結果釋義

第六九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第七十條:「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   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  市)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是故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與第七十條:「……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亦可以看出「選舉結果」的範圍是很寬廣的,即使「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都是所謂之「選舉結果」。


而前狀所謂之「具體危險」,包括「具體」與「危險」兩個部份,「具體」相對於「抽象」,此即它不模糊不籠統,它是有大約數據的。而依據百度百科的解釋:「危險是指某一系統、產品、或設備或操作的內部和外部的一種潛在的狀態,其發生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狀態。」換句話說,「危險是一種尚未發生的潛在狀態」,「具體危險」的意思即為:「不模糊不籠統不抽象,但卻是尚未產生實際結果的潛在狀態」。而被告之違法處分,讓原告非常優異之政見稿無法見諸一千八百多萬之選民,即可以證明已經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造成「具體危險」的可能。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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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5 12:22
吾心信其可行 移山倒海 如反掌折枝
天子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MeiFeng) 於 2012-08-29 14:01 回覆:

李主席大鑒!

謝謝鼓勵!感激不盡!

梅峰 謹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