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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選舉無效起訴書
2012/02/01 19:53:46瀏覽456|回應0|推薦0
民事選舉無效起訴書

起訴人:健保免費連線
營業所: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廿三號六樓之一
黨字號:內政部政黨政字第一八九號
代表人:梅峰
身分證:F一二〇〇八三六五四
出生日: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被告人: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表人:張博雅

起訴請求事項:

本連線強烈要求貴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一一八條與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後段的規定,宣判中選會非法濫權,「中華民國第八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無效!

事實與理由:

公務員依法行事,為民服務,是基本之要求。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再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可知,該法目的只是在防範不當言論之散播,甚至公務員以服務為目的,而非要製造候選人的麻煩,或管制候選人。本連線已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前段「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之規定,將法定不當之言論全盤更正。

如果修改後未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後段「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自當被選委會接受,否則選委會就是非法濫權,嚴重損害本連線之權益,因為本連線修改後完全符合規定,沒有不當之言論,甚且本連線依法登記參選,享有被一千三百萬份左右選民認識於「選舉公告」之權益。

否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一八條:「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三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本連線自得依法追訴!

保護善意、制裁惡意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理念,中選會在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廿六日之中選法字第一〇〇三五五〇三三〇號函文說明第二項中,以「健保免費連線原所送政見稿內容違反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並函知該政黨」,以極端惡意的技術阻擋方式,完全不理本連線修正後補送之政見稿,竟然以本連線首送政見稿違反規定的理由,非法妄為的排除本連線依規定補送之政見稿,而幾乎完全未刊登本連線之所有政見。其以惡意心態迫害弱勢之本連線,其為維護現強勢政權之馬屁心態,其不願讓一千八百多萬選民了解本連線政見的惡意作為昭然若揭!

而所謂本連線之政見稿「另作抽換更新」,當然即是就「原政見稿」做修改,只是非為對「原政見稿影本」不合規定部分作單字詞句的修正。因為任何人寫作文章,即使是一篇不合法律規定之普通文章,幾乎都需要修飾潤色與更改塗抹的過程,更何況是一篇需要給一千八百多萬人閱讀的重要政見;尤其在目前之電腦時代,又哪裡需要針對手寫文字稿紙作修正,重新打印一張整齊完整的政見稿有何錯誤可言,中選會明顯是在雞蛋裡挑骨頭,找弱勢之本連線的麻煩,竟然濫權到這種地步,非要本連線只能在原政見稿紙影印本上,針對有違反規定的那幾個字作修正,再蓋印鑑證明之!

再者,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台北市徐州路五號十樓會議室召開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第四二四次會議紀錄」,中選會法政處之說明,完全不考慮此舉對選舉公正與本連線權益之嚴重影響,竟然會沒事硬找理由而去考慮到下列極為無謂,且與法律條文完全不相關的三點:

「其一、各政黨擬訂政見所據之政經社會事實之時點條件應為一致,如允某一政黨就後續發生之新事實,重新變更其政見內容,形同剝奪其他政黨就之加以回應或辯駁的機會;」

這點說詞極為可笑,因為各黨之政見,常為該黨長期主張之立場,是故「所據之政經社會事實之時點」不差那麼幾天「具備法律賦予修改權益」之變化。甚且,中選會何時又有給政黨間了解彼此之政見,更無所謂「回應或辯駁的機會」之可能,不管是選舉公報與政黨電視錄影帶之政見都是只有中選會知道!中選會之所以會被所有小黨斥責「殆忽職守」,就是不給政黨辯論之機會,這次竟然反而用這個理由來回駁本連線,真是可悲至極!

「其二,選舉行政為時效行政,特重其程序及時效性,如政見內容一再翻異,無從確定,勢將因之延宕其他選務期程之遂行;」

本連線依法定時程修正政見稿,其內容只經修正一次且早已完全確定,何時『「一再」翻異;而「無從」確定』?甚且所有「選務時程」全是中選會排定,中選會連這點點業務都做不好,不但不知自己檢討,反而怕「延宕其他選務期程之遂行」,這種類同馬統之「無能」,張博雅早該下台一鞠躬了!更且,中選會嚴重影響本連線權益,且完全不考慮本連線之「程序及時效性」。

「其三,如政見不合規定之政黨得全盤更正政見內容,而合於規定者,反因審議程序終結而不得更改,似無異鼓勵政黨違反規定,自非妥適。」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在台北市徐州路五號十樓會議室召開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第四二三次會議紀錄:『三、另部分政見內容有錯別字情形,例如:親民黨第一頁第三行之「海峡」應為「海峽」、第二頁倒數第五行「計劃」應為「計畫」;人民最大黨第一行之「聯署」應為「連署」、「綱路」應為「網路」;台灣國民會議第五行「雇用」應為「僱用」、「外勞薪與本勞脫鈎」似應為「外勞薪資與本勞脫鈎」。擬援例以電話通知政黨更正確認。至標點符號則以原政見內容為準。』

是故,不是只有本連線有修正政見稿,他黨之錯別字亦經修正之程序。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甚且讓第二選舉區中華台商愛國黨的詹秋嫻博士更正其政黨推薦書的政黨圖記,其第三選舉區本連線推薦之候選人陳源奇,亦在登記十多天後更正相片。如果中選會又想審查所謂之不當言論,又想不要「鼓勵政黨違反規定」,那就趕快修法,下令政見稿完全不得修正,只要違反規定,就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上,這樣什麼事都解決了!但是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本連線目前完全合法,中選會就不得濫權!

再者,任何事情都有多面的角度,到底本連線與選舉人知道之權益重要,還是這些枝微末節重要。更重要的是,中選會有嚴重之濫權行為,這是我們一定要嚴與指責的地方,因為服務選民與候選人是中選會的責任,選舉登記過程本即非常緊張瑣碎,容許候選人與政黨在不影響選舉作業的時程中,作適當之修補更正,本即政府服務人民的具體象徵,如今中選會不圖如是作為,反而對他因此而能存在之候選人作如此無禮嚴苛之管制,張博雅之不適任已經非常明顯!

甚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及同法第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所明定。公務員依法行政,對人民之權利或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不得做法令以外之擴張解釋,這是公務人員的ㄅㄆㄇ。本連線依法繳費登記參選,自有將政見刊登於選舉公報之權利,中選會乃服務百姓之公僕,何有自行以滯礙難行之執行要件,強加於弱勢之本連線,使其政見無法見諸於一千八百多萬選民的職權,其明顯迫害本連線之權益,並嚴重影響到「選舉結果」。其以與法律條文不相干之任何理由批駁,類如「時點條件應為一致」、「時效行政」等等,均是違法濫權,因為與人民權利或義務相關之行政,均必須有明確之法律依據方可批駁的。甚至有關「選舉結果」之構成要件,亦包含下列甚多含意:

一、各黨之得票、排名與社會聲望:本連線這次得票十六萬三千三百四十四票,排名次於卓有聲譽之綠黨與曾經叱吒風雲的新黨,名列第七,是落選的第三名,但優於第八名施明德先生所領導的「臺灣國民會議」,與第九名許榮淑前委員所領導的「人民最大黨」,這對一個成立不過半年之新興無名政黨來說,已經是非常的不簡單,發行至所有家庭的選舉公報對此毫無資源與知名度而完全靠政見取勝的新興政黨來說,其嚴重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性不言可喻。至於其對選票到底有多少影響結果,這也非任何人可以斷言!不過儘管如此,不分區政黨的得票排名「選舉結果」攸關各黨的聲譽,是故嚴重影響到此「政黨排名之選舉結果」,所以本連線提出之選舉無效之訴,具有充分之正當性!

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廿四條第四項第二款關於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之資格部分:「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由此可見本連線在本次選舉已經獲得一.二四趴的「結果」,距離兩趴的「選舉結果」非常的近,怎知如果中選會不非法行事,本連線不會有兩趴的得票比例,下一屆立委選舉,可以同新黨、親民黨與臺聯黨一樣,直接推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而不必再花兩百萬推出十位區域立委候選人!

三、依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待審之《政黨法草案》可知,目前「政黨補助金門檻確定調為百分之三」,甚且這只是行政院之版本,因為先進國家的政黨補助金門檻,有甚至如德國已經低到〇.五趴的。民國一百年三月七、八日在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舉辦的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台大政治系黃長玲教授,基於婦女參政權之維護,亦有將其修正至兩趴的建議。是故中選會之非法濫權作為已經嚴重影響到本連線獲得政黨補助金的權益,因為立法條文未定,怎知最後是否會回溯至本次大選,甚至調降至本連線如果不被中選會霸凌而可以達到的趴數!

四、再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後段可知:「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本連線如果不遭到中選會非法之霸凌,怎知沒有過五趴門檻之可能,這對本次選舉之結果自有非比尋常之影響,雖然可能性或許不大,但卻無人敢對此預言,甚且非法錯誤已經造成,也無人有此能力做正確之決斷,中選會唯有在貴院秉持大公無私不被當前政治勢力所狹持的司法正義選舉無效之判決下,用重新選舉判決,才有辦法讓本連線與十六萬三千多支持者服氣!

最後,本次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中選會幾乎任由政黨票自生自滅,甚少做此新鮮之政黨票之宣傳,也沒有政黨間之政策辯論。加上三票合一,總統選舉新聞蓋過一切,使得多數選民根本不知道政黨票,亦不瞭解各政黨間相互之差異,所以小黨新聞幾乎完全被淹沒。加上選舉公報政黨票範本,政黨標誌由彩色變為黑白等等之缺失,使得本次政黨票之選舉極為不公正,尤其是對小黨。因此選舉無效之判決符合公平正義,本連線被迫害之理由剛好給政黨票重新選舉帶來機會,希望公正之大院能夠彰顯司法正義,為國為民替天行道!

政黨補助金 五趴門檻將降至三趴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2.01.17

內政部官員昨天指出,這次選舉結果,十一個參選不分區政黨,僅四個政黨跨過門檻,引起小黨不滿,內政部與行政院已達成共識,第八屆新國會的第一會期將修法,將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由百分之五降為百分之三。

民政司長黃麗馨指出,現行選罷法明訂,政黨補助金的分配門檻為百分之五,但目前已在政院審查的政黨法,已決定將政黨補助金的相關規定,移到政黨法中規範。

主持法案審查的政務委員羅瑩雪證實,政黨法已在政院完成審議,政黨補助金門檻確定調為百分之三,相關政黨法內容,如政黨不可參與投資經營營利事業、政黨在選舉時販賣的公仔、商品,都將視為政治金獻範疇,應據實申報。

內政部表示,全國近二百個政黨,這次選舉結果僅國民黨、民進黨、台聯黨、親民黨獲中選會政黨補助金,國民黨一年獲二點九億的政黨補助金,民進黨二點二七億,台聯黨五千八百九十四萬,親民黨則有三千六百一十萬。

全文網址: 政黨補助金 5%門檻將降至3%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850928.shtml#ixzz1l7METe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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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六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檢附之證據或附件:

一、民國一〇〇年十二月十二日中選法字第一〇〇三五五〇三一二號中選會行政處分書影本
二、民國一〇〇年十二月廿六日中選法字第一〇〇三五五〇三三〇號中選會行政處分書影本
三、民國一〇一年元月十一日院臺訴字第一〇一〇一二一一三五號行政院決定書影本
四、本連線訴願書
五、本連線修正後之政見稿影本

副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此致

中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訴願人:健保免費連線
代表人:梅峰(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一〇一年二月二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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