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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1 01:30:26瀏覽314|回應0|推薦1 | |
參、選舉結果 一、結果釋義 民國卅七年五月卅一日《司法院卅七年院解字第三九八二號解釋》:「原代電所述情形(國大代表依中央頒布選舉進行程序注意事項原規定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選舉,二十四日將各鄉票匭集中縣城,二十六日開票完畢,今有某縣某某兩所一距縣城九十里一距縣城八十里,如期選舉完畢後,派往該各鄉之管理員即於廿四日返縣,獨留票匭於鄉,待其他各鄉票匭解集縣城開票完畢後,於廿七日下午六時始將票匭解到縣城,選票應否有效。)如無乙說所稱之舞弊行為(乙說封條可隨時更換,縱屬完整然無正當理由而延遲數日,即可於延遲期間內開視匭內投票結果,或視縣城開票情形如何,隨時將選票抽出或加入另行貼封。)尚難謂有使該縣選舉發生相異結果之虞,自非選舉無效之原因。」(證十五) 「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立法意旨為何?在往日主要以區域立委為主的時候,大概主要是針對個別候選人是否選上或選不上之情況,因為卅年前訂定「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絕對未考慮到在九十七年才開始的「單一選區兩票制」產生的不分區立委政黨間競爭狀況,所得到的種種不同選舉結果的可能。因為在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十四日總統(六九)臺統(一)義字第二六六○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一一三條時,尚還未規定第一○一條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構成要件,而是在三年後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八日總統(七二)臺統(一)義字第三七四二號令修正公布時才加入的。依當時法務部部長施啟揚在立法院答詢之立法意旨所言,修正之根據主要是民國卅七年五月卅一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八二號解釋》:「……尚難謂有使該縣選舉發生相異結果之虞,自非選舉無效之原因。(證十六)」而在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增修第一一八條加入第二項的立法理由則是:「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係以政黨為投票選舉主體,本條爰增列第二項,對申請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賦予其訴訟權利,允其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當初又何嘗曾考慮到「政黨」這樣一個政治團體,與「候選人」這樣一個個體,如果分別為「投票選舉主體」的話,所謂之「選舉結果」會有什麼樣的不同?「足以影響」對不同的「選舉結果」,又會有什麼樣的不同程度與層次?因之,鈞院面對的這種情況是史無前例的,而鈞院的判決自然具備歷史性的指標,而將「選舉結果」的構成要件,以更寬廣的思惟去看待,絕對是幫助弱勢政黨的正義作為,自會逼使強勢政黨所指揮的選務機關更為公平的執法,對促成我國選舉制度的進步,明顯可知! 再者,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一選上字第四三號」之判例:『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第一項第四款中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之規定,係在避免原告之舉證困難,以及避免原告濫訴而設,故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應係以賄選行為人所從事之賄選活動之方式、規模,在客觀上足以左右相當人數選民之投票意向,因而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或危險為已足,並不以果已實際發生影響選舉結果為必要,此觀諸八十三年七月廿三日修正該條款之立法意旨:「賄選對選舉純潔性、公正性的傷害極大,有此行為,自當為提起當選無效之原因,但此類賄選對象為有投票權之人,人數眾多,如規定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會造成原告之舉證困難,如不作任何限制(即不作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規定),則原告只須證明被告賄選一人,即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將使此種訴訟大增,社會國家將付出極大代價,因此折衷制訂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以便制止賄選又避免濫訴」自明。蓋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要求,並以之作為擔保於此制度所產生之當選人必符合剛正不阿、無以營私且遵守法治等最低標準之手段,苟候選人以不正之方法破壞選舉之公平性與純潔性,縱其行為之程度非屬嚴重,範圍亦非廣大,然其已不具備民主法治制度之下代議士之基本要求,顯難允其擔任民意代表。且代議士制度之下,每一票均為等價,代表特定之民意而有其存在之價值,縱未當選之人,其所獲選票數量表徵之民意,亦非得以忽略,反適足以表達各種不同之意見,此在多元民主之法治國家當中,更顯其珍貴之處。因之如以交付賄賂之方式,與有投票權之人約定為一定之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之行為,顯已剝奪或影響人民自由表達政治上意見之權利,而破壞民主制度之真諦,縱未達足以影響選舉勝敗結果之虞之程度,然其既已左右相當人數選民投票之意向,又對於各候選人所獲得票數之結果有所影響,即應認此行為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之要件。』(證十七) 由「又對於各候選人所獲得票數之結果有所影響」這句話可知道所謂之「選舉結果」除了是否當選或勝敗外,是可以有多重意義的,此即「選舉結果」可以包含所獲得票數之結果、政黨排名、選舉補助款的取得、保證金的奉還、爾後參選之附帶權益、參選正副總統可否由政黨推薦而不用連署與其他法律規定等等。是故我們可由此判例得到結論,對複數選舉區之地方議會選舉、單一選區之立委選舉與第二票之不分區政黨票選舉來說都有不同之意義。甚且對不分區立委政黨票的選舉來說,意義更是多元,這些不同的選舉結果對當事人與國家的發展來說都有重大的不同意義。 所以訂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構成要件,主要是怕濫訟與影響國家運作,但卻又必須對選舉主管機關之違法濫權給予嚴厲懲罰,因為由「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要求(證十七)」、「公職人員之選舉權係人民最重要之憲法上權利之一,亦係維繫吾國民主制度穩定發展不可或缺之基石,而選票即係人民意志之具體展現,……(證十八)」與《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可知,選務機關違法行事是絕對不可以原諒的。甚且被告是否濫訟,鈞院可以看得很清楚,被告實在受到極大之欺凌,國家亦因被告所遭受之迫害,而無法正常發展,是故重新選舉對國家未來之發展而言,是有百利而無一害,因為中華民國之選舉制度實在是大有問題,不藉此選舉無效之機會徹底修改與覺醒,未來的生機只會更為渺茫。由本次選舉無效訴訟是選字第一號可以看出,選舉無效之訴訟是非常少的,一般勝訴的機會也不多,證明選舉主管機關雖然昏庸無能,但為了自己的飯碗,還是非常小心,不敢隨意違法的,這次原告之情況幾乎是絕無僅有的,因為原告實在極為傑出,也是這次不分區立委政黨票選舉的唯一異數,早即逼得馬英九當局,對原告之迫害無所不用其極,這有許多的證據,原告就不再贅述。 二、舉證責任 被告民事答辯狀無恥讕言:「三、退步言之,選舉無效之訴,除需具備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有違法之情事外,並需該違法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本案原告無證據證明其重送之政見內容(未刊登選舉公報)足以改變選民之投票傾向及行為,而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原告請求判決第八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無效,洵無理由。」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選字第一號」:『按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一款所謂「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係指選舉機關辦理選舉並不違法,僅因計算或判定選票有效無效發生錯誤,在客觀上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或危險者而言。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若能證明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則可獲得勝訴判決,故原告就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結果之虞情形,應負舉證責任。而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主張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證十九) 既然:「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若能證明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則可獲得勝訴判決,故原告就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結果之虞情形,應負舉證責任。」反之,被告遭原告追訴當選無效之訴,如果已經確定違法,被告若能證明所負之違法責任「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或可在本案中免除公務員失職等等其他更嚴重後果,而獲得勝訴判決,故被告就本件訴訟「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部份,當負舉證之責任。 再依「臺灣台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選字第一號」:『揆諸首揭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況主張積極事實存在者,應掌握積極事實存在之依據,而主張積極事實不存在(即主張未有特殊事實狀況存在者),僅須就積極事實存在之舉證,提出反證即可。又主張變態事實存在者,就變態事實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而主張常態事實者,僅須就變態事實存在之舉證,舉出反證即可。是舉辦選舉公正顯為常態,舉辦選舉違法則為變態。是原告對選務違法之指控,除顯係主張積極事實存在外,亦是主張變態事實存在,依諸前開說明,無論何觀點均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結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證二十) 上開判例是有邏輯與判斷上的錯誤,因為從「是舉辦選舉公正顯為常態,舉辦選舉違法則為變態。是原告對選務違法之指控,除顯係主張積極事實存在外,亦是主張變態事實存在,……」這句話明明就只有提到「舉辦選舉違法」是所謂存在的「積極與變態事實」,所以當由原告舉證。而未被提到的「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只是「舉辦選舉違法」後的因果關係,自不屬於「積極與變態事實」,所以原告自無舉證之責任。而上開判例之結論竟至自行將「舉辦選舉違法」的後果,所謂的「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納入,而武斷草率的推演到「……依諸前開說明,無論何觀點均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結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豈非前後自相矛盾,這能夠說服鈞院嗎!是故原告只要能舉證,證明被告違法就夠了! 再依情理分析,如果被告違法濫權造成原告與國家之重大損害後,竟然還要受害之原告去舉證他們的作惡多端,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有道理嗎?原告會起訴當然是認為被告之違法濫權「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種結果嚴重的傷害原告,是故反過來說,被告如果不違法濫權當然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此結果自是相對的讓原告獲得應得之利益;所以原告當然要請被告證明如果當初他們不違法濫權,是否就「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了;也就是說,即使他們違法濫權,也「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以為他們的違法濫權所造成之損害脫罪! 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加害人被告本當有舉證之責任,且絕無「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之狀況,因為被告今天如果知道要精確的證明自己無罪很困難,那麼當初就不當故意違法!被告既然造成原告損害之因,就當承受其責,如果希望逃避惡果,自然就當舉證,證明所幹的壞事「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不是嗎? 要知道,在本案之情況中,「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精確舉證非常困難,尤其對不分區立委的政黨票而言,更是絕少發生過的情況。首先時空環境多少已經改變,甚且如果要再發一次具原告修改後政見之選舉公報,測試有多少趴選民會去閱讀,又有多少趴選民會因此改變其「投票傾向及行為」,甚至要在哪一個區域舉行測試,種種都需要傷腦筋,因為原告各地區之得票比率,有時甚至相差將近兩三倍,是故這將耗費多麼大的資源,即使是鈞院,想必都很難去精確判斷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這難道是受害者原告之責任嗎? 再討論一下《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後項:「……。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即知,被告違法卻要原告舉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本即對原告非常之不公,甚且在本案中要精確證明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對原告小民來說,也真是「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因為原告勢單力薄、囊橐羞澀,負債累累,哪裡像被告那樣有國家政府稅收警察等等龐大資源可供利用,如果以原告這麼浩瀚的勢力,都很難精確舉證其違法濫權「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來為自己脫罪,則將此舉證責任加諸於被告,應該即是「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吧! 再者,不是原告不想舉證,而是鈞院到底要什麼樣的精確證據才能信服,鈞院要民意調查嗎?但是這種民意調查並不容易為之,因為被調查者必須有閱讀選舉公報的習慣,還要必須閱讀到原告之政見!如果鈞院願意以民調做主要之判決要件,則原告可以考慮先花錢行之,但此款最後必當要由敗訴者負擔。雖然原告一窮二白,實無此財力,但如果鈞院要,當然一定會想辦法弄出來,否則花了一大筆錢,鈞院又不採用,甚至以選後之時空條件不合而不屑一顧,那原告不是白花銀子,自討沒趣。其實這麼重大的事件,倒是可以訴諸電視媒體的節目調查,例如開一個談話性節目,然後將論點直接訴諸觀眾,最後再以觀眾之電話民調顯示結果,試問鈞院願意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並且以國家資源就此一試嗎!因為這種結果保證對原告有利,所以原告願意將其測試結果打對折與被告對陣! 惟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選上字第九號」之判例:『……且觀諸前揭法條用語,非僅以「賄選行為」為單純之構成要件,立法理由已言明係為避免濫訴,惟未以「致影響選舉結果」之結果要件為規範,亦非以「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要件為規範,而係以「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抽象危險要件為規範,是仍以具備抽象危險為必要。換言之,倘具備賄選行為之要件,不以賄選行為已「實際發生影響選舉之結果」為必要,亦非以賄選行為該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為必要,僅需該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抽象危險即足。……』(證廿一) 此即,不需要相當嚴格的「致影響選舉結果」之「結果」要件,只需要相對寬鬆的「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要件即可;換句話說,只要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具體危險」可能,即能認定「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當然本構成要件相對於「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抽象危險」要件,當然又相對嚴格,到底重新選舉是有勞民傷財之嫌,非為著公平正義與百姓福祉,實無必要再大動干戈!可是為了對選務機關絕對公正之嚴苛要求,仍必須訂定法條加以防範,以保證民主政治基石的選舉制度為民所信賴! 退步言之,本案這種「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構成要件精確舉證雖說是很困難,但原告仍不得不對原告有利之事證試圖說明之,如果被告完全無法證明,其違法濫權「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原告還能舉出一些「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證據後,那被告就該完全閉嘴,接受敗訴之事實。 三、政見影響 如果說被告選舉公報之政見發表沒有作用,而全「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請被告爾後不要再印候選人之政見,反正正副總統之選舉公報不是都沒有嗎?殊不知他們只有兩三組,且大都花了數十億元之經費宣傳,不是嗎?且最近立法委員也已經要求改善。甚至如果給全國一千八百多萬選民看的選舉公報政見內容感動不到一趴的選民,則被告浪費此民脂民膏何用,被告處理的選舉業務難道都是靠賄選買票等等民粹的行為完成的嗎?「獨立」的被告這些年來都在幹甚麼,候選人如今還要花費大筆大筆銀子的宣傳費用去「服務百姓」,候選人不需要養家活口嗎?候選人瘋了嗎?這種荒謬的選舉制度真正能夠選賢與能嗎?難怪中華民國至今選出陳水扁這種貪污、馬英九這種無能亂搞同性戀的總統,一大堆黑道地方民意代表,一大堆等著撈本的「利委」。(證廿二) 如果政黨的政見「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那麼被告為何還要擔心候選人的政見內容(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者,而要通知政黨限期自行修改。被告竟然還敢要原告舉證,證明選舉公報上之政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被告如果連自己處理的業務對選舉一趴影響都沒有信心,竟然還能六十多年來假戲真做搞了這麼久,都還在要求提供政見,難道被告瘋了嗎?中華民國的選舉制度有問題被告難道沒有一點責任嗎? 甚且,如果被告認為原告之政見稿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為何要干冒如是之大不諱,違背其歷來有關政見稿修正之原則,惹是生非製造敵人要找自己的麻煩,讓十多位著有地位的相關官員,冒著飯碗、官位、自由、名譽,存款甚至年金都有可能全部賠光的危險,所付之代價未免太大了。因為做這種讓原告受這麼大損害的公然囂張違法行為,原告根本不可能不去追究,甚至原告嚴詞兇狠的訴願都隨即附上,他們也毫不在乎!這到底是什麼心態,太看輕原告的反擊力?或者太害怕原告之未來性?或者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實有難言之隱?是故本次事件的內情絕不單純,因為政治是國家級龐大資源利益的權力競逐,在我這種政治尚不清明的國家,當然更充滿了算計黑暗,原告之所以慘遭霸陵,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 很多事情亦要看相對當事人的聲勢地位發展性而決定當事人的做事態度,中選會主委或其承辦人員要不與原告有深仇大恨意欲報復,要不即是對原告深切懼怕,也許「健保免費連線」實在太可怕了,他的黨名是這麼直接具體的貼近全國國民的身家性命,合法合情合理的政策訴求更直抓與財團既得利益糾葛不清的執政黨弊病要害,這幾乎是歷史上少有的,他的政見闡述又如此震撼且感動人心,如果再讓百姓了解,豈不是將來的大患。像民進黨這樣強勢且確實有牙齒可以隨時反咬一口的對手,被告即使真的懼怕,也必有所忌諱,勢必謹慎出手,但對健保免費連線這樣無力與其對幹,可又好像是來勢凶凶的小角色,怎麼能夠不馬上像踩死螞蟻般的順手給一腳踩死,否則如果一時心軟,有可能後患無窮,所以被告之強勢妄為,則又毫不加以考慮,因為「健保免費連線」現階段又能夠奈我何?就其直到現今仍毫不見經傳的知名度而言,死了都不見得有人知道,所以中選會欺負弱勢是幾乎毫不手軟的。 四、絕佳政見 再者,政見本身內容之良窳如果無甚作用,則政黨之存在價值何用,因為政黨政治本即各政黨相較政見好壞,訴諸不同選民認同的「部份或切塊(Party)」政治,所以原告為何對政見內容如此之慎重,總要想盡辦法拖延時間,不到最後一刻,不到最完善的情況,絕不交件!原告之政見清楚闡述健保是違憲的作法、其製造出問題之嚴重、必須免費之原因、受益之對象、財源籌措與開源節流的方法,不打高空,深入淺出說明政策方向與理由,這種針對可行之單一民生議題,提出完整解決之道的絕佳政見,水準絕非其他政黨可以比擬,被告站在執政黨的立場,當然害怕原告之勝出,所以使盡打壓之能事。(證廿三) 其次,原告之政見將本次的不分區立委政黨票選舉定位為「元月十四日,健保免費公投」,給了大家一次極為難得的「健保免費」公投機會,因為公投是非常不容易得到的,尤其議題設定在人民生計上,而原告給大家之公投機會是這麼的利便,甚且可以當選立委之方式馬上推動。不像一般公投多談統獨,且還需要立場對立的執政當局去配合硬邦邦的條文,勢必無法給予適當之配套,這種視大選為公投的做法,是原告史無前例之創舉,也只有原告「健保免費連線」的政黨名稱有可能做到,不管原告是否可以得到席位自行爭取,也都可以給執政黨非常大的民意壓力,逼得他們不得不加以採納!(證廿四) 原告這次選舉之利基更幾乎與國民兩黨在「全國各選區均有候選人可以代表政黨」這點上能夠並駕齊驅,因為您幾乎可在全國七十九個選區,都看到健保免費連線支持的區域立委候選人,這是國民兩黨之外的其他政黨無法比擬的。主要原因在「健保免費」是統獨對立外之「民生議題」,是故原告可與所有其他的參選政黨或候選人結盟而幾無任何芥蒂,因為「健保免費」如能正確的宣揚出去,幾乎少有人會反對,是故只會增加該候選人在該區的選票。如果在區域立委的七十九個選舉區中,幾乎讓全國各區選民都有主張「健保免費」的候選人可支持,這必然會提高原告在當地之政黨票與知名度,反之其他八個政黨都僅有十多個選區有自家推薦的區域立委,其聲勢不可能超越原告,是故原告在政見稿中清楚預告:「請看選前幾天各大報廣告,支持本連線為您推薦的區域立委,表現人民希望實現公醫制度之民意!」讓執政當局非常忌諱,雖說原告後來也確實無力做到,但被告囂張跋扈下重手非法刪除,或許也是重要原因,絕對不可原諒!(證廿五) 其實如果瞭解到原告之訴求,就可以知道原告是一個全然在為人民福祉奮鬥的正派政黨。不可否認的,「健保免費連線」當初成立取名時,的確有「政策買票,譁眾取寵」的投機思維存在,但這也的確是先進福利家國的正確潮流,在現今沒有種的國民兩黨,想盡辦法掃除反對勢力的狀況下,我們能不絞盡腦汁,奮力突破重圍嗎?這是小黨的宿命,因為在真正選前的那些宣傳日子,小黨發聲的機會實在太小,國民兩黨母雞帶小雞驚濤駭浪般的佔據媒體版面,讓小黨早被淹沒,即使是現在連「健保免費連線」的名稱大家都還不清楚,更不要說做政見之說明了,原告要非用這種語不驚人死不休「自黨名直覺出政策買票」的做法,拿得到十六萬三千多票嗎?可是這種做法有其利當然亦有其弊,此即它會讓許多人對原告名稱產生誤解,例如之前的許多新聞評論,甚至連楊志良前署長在其書《臺灣大崩壞》中,均認為原告是一個「民粹」型之政黨,可見原告被誤解之深,後在原告負責人梅峰向其當面解說後,楊志良應該已對原告之主張認同,請鈞院邀請楊志良先生作證!(證廿六) 鈞院不要以為選民是白痴!我們最常碰到的質疑就是「健保免費可能嗎?」原告如果說不出個道理,不可能還有十六萬三千票,因為是否免費根本不是重點,只要回歸醫療救人而非賺錢工具的本質,今天根本就不會有這麼大的花費。健保免費是主張要保大不保小,此即目前佔健保七成開銷的門診當定額下自付藥錢,以免醫療資源之浪費,以讓需要住院之重大傷病能夠完全免費,這才真正是醫療免費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目的。憲法第一五七條本即規定要實施「公醫制度」,目前強制全民參加健保的制度根本就違憲,因為醫院與監獄類同是希望大家不要上門的,這是私立醫院必須歸屬「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基本道理,可是我國目前的健保制度,卻造成「醫療產業化」,醫療從救人的志業,竟然變成謀財害命的產業,財團醫院將賺來的黑心錢,肥水不落外人田的拼命擴充,慈濟醫院短短十多年,竟然開到六家,這麼多醫療藥品硬軟體設備與醫護人事費用的開銷,逼著醫療產業黑著良心希望大家日日吃藥天天住院,以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醫療人力因此趕不上醫院擴充之速度,醫護自然被嚴重剝削,以致於誤診頻傳,醫療糾紛不斷,結果健保制度開辦十六年後,目前我國每年健保支出已經擴張超過三倍,自民國八十五年的一千六百多億到今天的五千多億。最懂得以管理賺錢的長庚醫院當醫療為產業,想盡辦法撈錢,一年竟然要吃健保一千多億,我們的政府竟然還幫著財團作莊聚斂,向失業勞工強制收取保費。更有一千億左右的健保費是花在所謂之三高「慢性疾病」上,將症狀當疾病,讓藥品當食品,竟然像飯菜般要吃一輩子,完全違反藥食品分野的原則,以致於健保開辦以來,洗腎人口遽增,癌症急速增加,人民死亡率反而提高,健保產生的問題實在太多了! 人民不用繳健保費的公醫制度,主要是由政府稅收來負擔重大傷病的醫療費用,醫院是公營,醫師是公務人員,所以他們會想盡辦法,整合政府各部門之政策,類如食品檢驗、空氣污染、交通秩序、小農經濟、衛生健康、餐飲管理、抑制外食、鼓勵運動、營養教育、節用菸酒與檳榔改善等等,全力衝刺國民健康,盼望大家不要生病,哪裡像我們的無能政權,只會調漲健保費,其他的事似乎蓋與他們無關!更請鈞院瞭解,全世界已經有一○六個國家都不用繳健保費,英國、澳州、北歐、甚至不丹、古巴、緬甸與北韓都已經做到,難道我們的命不如他們嗎?以挪威為例,其健保收入幾乎全由稅收支應!挪威國民不必繳交所謂的「健保費」,每次看病只需要大約六、七百元臺幣之看診費,如果一年內之看診費超過某個定額,其超過之部分與住院、手術、病房等之費用都是由政府負擔;而十二歲以下之兒童甚至完全不用負擔包括看診費之所有醫療費用!(證廿七) 試想如果這麼具有吸引力的政見內容讓他們看到,能影響到多少的人,尤其在這金融海嘯的蕭條時局,誰又會跟自己的口袋過不去,誰的家人又喜歡被財團醫院謀財害命呢!鈞院更當瞭解,公醫制度實施後,受益的是全體國民與世世代代之子孫,鈞院自己與全家大小都包含在內,而能夠隨即受益的,更有近千萬人,這些都清楚明白的寫在政見稿中,其中包含: 一、一百卅萬代員工繳健保費的企業主與其股東員工與一、兩百萬很難用到健保的臺商。 二、二百萬無力繳交,但反是最需健保照顧的弱勢(內含卅五萬鎖卡與七十多萬欠費者)。 三、數百萬被強制付費懲罰之年輕健康國民,待他們年老真需醫療時,健保早因少子化而垮掉。 四、數百萬可支配所得減少的勞苦大眾與所有遭受醫療傷害與枉死的百姓與冤魂。 相較於目前除了統獨稍有差異外的國民兩黨及其尾巴黨與其他參選政黨,他們多數又有什麼真正不同之政策脈絡可言!是故健保免費不但不是民粹,而原告在選舉公報上之政見稿解說,就是一個可以讓他們由誤解而至理解的絕佳機會,要知道沒有一個媒體是像選舉公報這麼廉價且又這麼無遠弗屆的深入到每一個家庭,但竟然就被中選會給狠狠地腰斬下來,被告不刊出原告之政見對幾乎毫無其他宣傳武器之被告影響之大可以見之。因為就是有太多被國民兩黨洗腦的選民,沒有機會聽到原告的聲音,才讓原告只拿到一.二四趴的票,否則原告只要有更多的機會發聲,絕對不只這麼難看的票數,要知道原告負責人梅峰選前幾乎只有一次安安靜靜的在「人民民主陣線」舉辦的活動中說明半個多小時,就獲得許多認同!(證廿八) 五、政黨比較 排名對政黨來說更具極為重要之意義,這可以從原告自維基百科中蒐集到對各政黨的簡介中可以看出,因為民主政治就是立憲政黨政治,而非一黨專政,甚或所謂的兩黨輪政,歐洲為主的多黨政治才是真正一流的政治體系,因此政黨在選舉中的得票比率、排名先後、獲得席次,就是不分區立委政黨票的最重要「選舉結果」(證廿九、三十、卅一、卅二),我國學習二流美國三權分立的總統制民主,以致於成為三流的所謂民主國家,期盼鈞院藉這次機會不負人民之託付 ,為國家為子孫盡一份推動一流立憲政黨政治的責任。以下是以這次選舉得票排名為順序的前九個參選政黨及他們當時負責人的資料,粗體加底線者是其實際領導者:
排名 黨名 負責者 年齡 大學學歷 碩博士學歷 一 中國國民黨 馬英九 六十二 臺大法律 美國哈佛法律博士 二 民主進步黨 蔡英文 五十六 臺大法律 倫敦政經法學博士 三 臺灣團結聯盟 黃昆輝 七十六 師大教育 美科羅拉教育博士 李登輝 九十 臺大農經 美康乃爾農經博士 四 親民黨 宋楚瑜 七十 政大外交 美喬治城政治博士 五 綠黨 文魯彬 五十八 紐約大學 美國丹佛法律博士 楊長苓 四十四 臺大心理 臺大城鄉碩士博士 潘翰聲 四十二 臺大政治 臺大建築城鄉碩士 六 新黨 郁慕明 七十二 國防藥學 美舊金山加大研究 七 健保免費連線 梅峰 五十五 臺大電機 瑞典隆德社會研究 八 臺灣國民會議 姚立明 六十 輔大法律 德費爾德法學博士 施明德 七十二 高雄中學 陸軍砲兵學校畢業 九 人民最大黨 許榮淑 七十三 師大家政 中山大學企管碩士 因為在亞洲這些政治落後國家中,政治權力反從為民服務變成赤裸裸的資源爭奪,所以眼紅有興趣的人太多,加上祖上積德沾父蔭的也不少,人口老化也讓競爭更是慘烈,是故對赤手空拳打天下的政治家來說,常要奮鬥到七十歲左右才有政治巔峰的可能,這也是對的,否則年齡不到,智慧不夠,掌權反讓生民塗炭。請鈞院參考以上列表就會發現,在前九名政黨中,以政治前途來觀察,原告負責人梅峰除了以青壯代為主的綠黨外,幾乎在所有面向都是極為突出的,年齡是男性中最為年輕的,臺北工專五專電子工程畢業、臺大電機系肄業的工科,與六年北歐福利國瑞典社會政策之跨領域學經歷,不但毫不遜色也是唯一僅有的。但原告負責人梅峰之政經社會資源,包含經費、知名度與政壇歷練等等各方面幾乎卻都是最差的,完全無法與那些響叮噹的政壇大人物相比,所以在這串表中,任何人看到原告負責人梅峰與這些大人物相列,恐怕都會好奇,健保免費連線是什麼東東?而梅峰又是哪一號人物?但此表絕對可讓眼光銳利的政治觀察家了解,在本次選舉中,其實真正將冒出檯面,而成為將來政壇上舉足輕重的人物已經呼之欲出。原告負責人梅峰唯一表面上的長處似乎只有治國理念與政策眼光,但此最需要之政見表現機會卻因被告而完全抹煞,您能說「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嗎?以下再以與本次大選各大黨派比較之方式多談一下原告負責人梅峰之政治遠景:(證卅三、卅四) 其中成立約十六年且成員多數是青壯輩的「臺灣」綠黨,可說是成立近卅年的國際性綠黨分支,但在各國卻從未單獨執政過,因為其主攻之環保議題太過狹窄與高調,所以不但在多數國家佔據的席次是鳳毛鱗角,即使像德國勉強與執政沾上邊,頂多也只能與他黨組成聯合政府。「臺灣」綠黨之一年短任期與男女各一的雙召集人制度,使得其表面上之負責人多數沒有實權,反而似乎是其萬年秘書處負責人潘翰聲在掌權。其實更嚴格的說,綠黨僅是一個附和西方而幾乎無自己東方想法的國家分支政黨,因為既無自己的主義,自然也就缺乏領袖,所以都是一些經驗歷練不足的年輕人在玩,而主義與領袖是政黨成功最重要的要素,是故綠黨僅是一個不太可能執政之政黨。本屆北市松山信義區域立委選舉,潘翰聲更接受民進黨之禮讓,雖是政黨票增加成為第五大黨的重要因素,但已經很難脫離民進黨尾巴黨的印象。本次大選原告實在很難想像會輸給綠黨,所以早即吹噓綠黨不是原告之對手,選後原告深切反省,除了綠黨知名度與潘翰聲受禮讓外,原告主要就是輸在被告的非法濫權上。(證卅五) 臺灣團結聯盟幾乎可說是以李登輝為靈魂的黨,目前與民進黨更是亦步亦趨,很難擺脫與其的連結關係,加上李登輝來日無多,臺聯黨之未來前途可以想見,在創黨初期曾有十三席之立委,如今卻僅剩三席,雖說本屆不分區立委政黨票拿到近一百廿萬張,可是這幾乎是與民進黨合拿的票,隨時都可能有變化!因為該兩黨的理念無甚差距。(證卅六) 再談親民黨,與臺聯黨相似,在原告以為均是所謂「迴光返照」的政黨,兩黨的領導人雖都是曾經叱剎風雲的知名人物,但其社會信用已經幾乎摧毀殆盡,加上時移勢轉,淡入歷史也是大家都可以預期的!(證卅七) 新黨雖然曾經掌握時勢風光過一時,奈何近年來其無力振衰起蔽也是事實,這陣子更給人國共兩黨尾巴黨的感覺,臺聯親新三黨幾乎永遠逃不出統獨之窠臼,只會搶食國民兩黨藍綠鬥爭下的殘肴剩羹,而永遠走不出自己的路來,原告早即看出此點,所以根本不與他黨在統獨問題上競逐,這只有被邊緣化的份,因為統獨市場早即被藍綠兩黨搶占,所以另闢一條以民生議題為主的新路,打破現有之政治市場分野,這樣才有可能突破兩黨輪政的現象而另創新局,以徐圖執政之路!(證卅八、卅九、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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