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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書
2011/12/29 11:34:28瀏覽356|回應0|推薦2
訴願書
訴願人:健保免費連線
營業所: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廿三號六樓之一
黨字號:內政部政黨政字第一八九號
代表人:梅峰
出生日: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原行政處分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受理訴願機關:行政院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選法字第一〇〇三五五〇三一二號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廿六日
中選法字第一〇〇三五五〇三三〇號
收受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廿八日

訴願請求事項:

本連線在此強烈要求中選會與行政院,以最快速之行文,在選舉公報印刷前,恢復本連線刊登政見之權益,否則一切後果,請自行負責!

事實與理由:

公務員依法行事,為民服務,為基本之要求。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再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可知,該法之目的在防範不當之言論,甚至公務員以服務為目的,而非要製造候選人的麻煩,或管制候選人。本連線已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前段「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之規定,將法定不當之言論全盤更正。

如果修改後未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後段「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自當被選委會接受,否則選委會就是非法濫權,嚴重損害本連線之權益,因為本連線修改後完全符合規定,沒有不當之言論,甚且本連線依法登記參選,享有被一千三百萬份左右選民認識於「選舉公告」之權益。

否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一八條:「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三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本連線自當不得不採取防衛手段,在適當時機要求選舉無效之訴,與國家之損害賠償!而所謂本連線之政見稿「另作抽換更新」,當然即是就「原政見稿」修改,只是非為對「原政見稿影本」作單字詞句的修正,因為文章是要經過修飾潤色與更改塗抹的過程,尤其在目前之電腦時代,哪裡需要針對手寫文字稿紙作修正,重新打印一張整齊完整的政見稿有何錯誤可言,中選會是在雞蛋裡挑骨頭找本連線的麻煩,竟然濫權到這種地步,非要本連線在原政見稿紙影印本上,針對有違反規定的那幾個字作修正,再蓋印鑑證明之!

再者,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台北市徐州路五號十樓會議室召開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第四二四次會議紀錄,中選會法政處之說明,完全不考慮此舉對選舉公正與本連線權益之嚴重影響,竟然會沒事硬找理由而去考慮到下列極為無謂的三點:

「其一、各政黨擬訂政見所據之政經社會事實之時點條件應為一致,如允某一政黨就後續發生之新事實,重新變更其政見內容,形同剝奪其他政黨就之加以回應或辯駁的機會;」

這點說詞極為可笑,因為各黨之政見,常為該黨長期主張之立場,是故「所據之政經社會事實之時點」不差那麼幾天「具備法律賦予修改權益」之變化。甚且,中選會何時又有給政黨間了解彼此之政見,更無所謂「回應或辯駁的機會」之可能,不管是選舉公報與政黨電視錄影帶之政見都是只有中選會知道!中選會之所以會被所有小黨斥責「殆忽職守」,就是不給政黨辯論之機會,這次竟然反而用這個理由來回駁本連線,真是可悲至極!

「其二,選舉行政為時效行政,特重其程序及時效性,如政見內容一再翻異,無從確定,勢將因之延宕其他選務期程之遂行;」

本連線依法定時程修正政見稿,其內容只經修正一次且早已完全確定,何時『「一再」翻異;而「無從」確定』?甚且所有「選務時程」全是中選會排定,中選會連這點點業務都做不好,不但不知自己檢討,反而怕「延宕其他選務期程之遂行」,這種類同馬統之「無能」,張博雅早該下台一鞠躬了!更且,中選會嚴重影響本連線權益,且完全不考慮本連線之「程序及時效性」。

「其三,如政見不合規定之政黨得全盤更正政見內容,而合於規定者,反因審議程序終結而不得更改,似無異鼓勵政黨違反規定,自非妥適。」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在台北市徐州路五號十樓會議室召開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第四二三次會議紀錄:『三、另部分政見內容有錯別字情形,例如:親民黨第一頁第三行之「海峡」應為「海峽」、第二頁倒數第五行「計劃」應為「計畫」;人民最大黨第一行之「聯署」應為「連署」、「綱路」應為「網路」;台灣國民會議第五行「雇用」應為「僱用」、「外勞薪與本勞脫鈎」似應為「外勞薪資與本勞脫鈎」。擬援例以電話通知政黨更正確認。至標點符號則以原政見內容為準。』

是故,不是只有本連線有修正政見稿,他黨之錯別字亦經修正之程序。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甚且讓第二選舉區中華台商愛國黨的詹秋嫻博士更正其政黨推薦書的政黨圖記,其第三選舉區本連線推薦之候選人陳源奇,亦在登記十多天後更正相片。如果中選會又想審查所謂之不當言論,又想不要「鼓勵政黨違反規定」,那就趕快修法,下令政見稿完全不得修正,只要違反規定,就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上,這樣什麼事都解決了!但是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本連線目前完全合法,中選會就不得濫權!

再者,任何事情都有多面的角度,到底本連線與選舉人知道之權益重要,還是這些枝微末節重要,更重要的是,中選會有嚴重之濫權行為,這是我們一定要嚴與指責的地方,因為服務選民、候選人是中選會的責任,選舉登記過程本即非常緊張瑣碎,容許候選人與政黨在不影響選舉作業的時程中,作適當之修補更正,本即政府服務人民的具體象徵,如今中選會不圖如是作為,反而對他因此而能存在之候選人作如此無禮嚴苛之管制,張博雅之不適任已經非常明顯!

本連線因此在此強烈要求中選會與行政院,以最快速之行文,在選舉公報印刷前,恢復本連線刊登政見之權益,否則一切後果,請自行負責。

檢附之證據或附件:

一、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此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轉陳行政院
訴願人:健保免費連線
代表人:梅峰(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廿九日
副本:已於一百年十二月廿九日抄送中央選舉委員會(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時填具辦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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