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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2 08:33:02瀏覽310|回應0|推薦0 | ||||||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健保免費連線 代表人:梅 峰君 訴願人因選舉政見事件,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03550330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於100年11月25日申請登記第8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所送刊登選舉公報之政黨政見稿提經原處分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12月7日第423次會議決議,以其中抗稅、暴動文字部分,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5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經以100年12月12日中選法字第1003550312號函還請訴願人於100年12月14日前修改後送原處分機關。 訴願人據於100年12月14日檢送另份政見稿,原處分機關100年12月16日第424次會議決議,原送政見稿內容違反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以100年12月26日中選法字第1003550330號函訴願人。 訴願人不服,以其抽換更新為另一份政見稿,即是修改原政見稿,修改後符合規定,無不當之言論,原處分機關以其未在原政見稿影本修正及加蓋印鑑,即不得於選舉公報刊登政見,有濫權之餘。請於選舉公報印刷前,恢復刊登之權益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第4項、第5項規定「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55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第55條規定「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查訴願人為登記第8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所提政黨政見稿內容為「健保免費連線要告知全國百姓抗稅、暴動,以達健保免費之目的。」其中抗稅、暴動之文字,涉有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及觸犯刑事法律規定之罪,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5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原處分機關經以100年12月12日中選法字第1003550312號函還請訴願人於100年12月14日前修改原政見稿違規文字,訴願人未據辦理,而重新撰寫政見稿,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原送政見稿內容違反規定之抗稅、暴動之文字不予刊登公報,經核並無不妥。 又各政黨擬訂政見所據之政經社會事實之時點條件應為一致,依首揭規定,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自不容嗣後翻異,無從確定。本件抽換更新之政見稿,即勿庸審究。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德 新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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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