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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6 19:40:56瀏覽1248|回應2|推薦0 | |
刑事上訴答辯補狀 案號: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七九七號 股別:新股 上訴人:梅峰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3654 住居: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 為被告涉嫌傷害與妨害公務案件,不服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八五號刑事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茲再補呈上訴理由、答辯與聲明狀: 甲、對檢察官上訴之抗辯 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上訴人之整體言語、舉動及當時情境,是以輕慢、挑釁之方式,表達對員警執法之輕侮與蔑視,貶抑員警職務之合法性與正當性,且確已導致員警人格受辱,妨害合法公權力之行使,上訴人對此完全無法認同,先不論陳泰元之違法濫權,未依法執行公務! 首先,陳泰元當時以上訴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 第一款,意欲上訴人到場調查,此即自承上訴人:「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這點陳泰元在二審做證時,也自己承認,否則他當初為何不以《刑法》第一四○條第一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當場以現行犯拘捕上訴人? 再者,上訴人從頭至尾均是以正當之口頭表述,聲明異議,表達對員警非法值勤之不滿,全無侮辱之情狀發生,且陳泰元行為不當本是事實,而身體貼近上訴人的一直是陳泰元,上訴人多數是後退,但也不能一直示弱,更不用說何來口沫噴濺之情事,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而陳泰元不但不反省思考上訴人之異議,反因心生不滿,而要嫁禍栽贓上訴人,再以非法之方式拘捕強制上訴人,此種仗恃職權,非法行事之作風,才是法所禁止之嚴重濫權行為! 乙、本案是政治迫害案件 本案經上訴人事後之深思,與周慶峻之許多表現,上訴人幾乎可以認定,這很可能是中華愛國同心會會長周慶峻串通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李金田,欲陷害上訴人,而精心擘劃的案件,更高層人士的涉入都很有可能,因為馬扁陣營均不喜上訴人,因此請庭上發揮司法正義,依法裁判,庶幾讓司法能為百姓所信任,而不再成為統治階層之打手。 綜上所述,被告並無傷害及妨害公務之故意與行動,且被告之行為亦完全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懇請 鈞院明鑒,撤銷原不當之判決,另賜無罪之諭知,至感德便。 謹狀 中華民國台灣省高等法院刑事庭 公鑒 具狀人:梅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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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