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
=>整個基督教的信仰就是在談這個「生命之道」的信仰,這不是一個死的信仰,是一個關乎生命的信仰。這個世界起初
生命的源頭是怎麼來到?人從哪裡來?將往何處?人活的意義和存在目的是甚麼?聖經也給這個宇宙萬物的起源跟
歸途都詳細記載在這本聖經裏頭。
=>使徒老約翰說,這信仰他最初是先聽到的(直到現在依然還陸續聽到),後來又看見所聽到的人說的(直到現在仍然不
斷看見有這樣的人在訴說著);直到我自己親身看見,並且活生生觸摸過(這都是我過去曾經親身經歷);這是老約翰
自己一個親身的見證。
1.第一節,跟約翰福音第一章第一節內容意義,非常相似的;
約一1「太初有道,道與 神同在,道就是 神。2這道太初與 神同在。3萬物是藉著他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
不是藉著他造的。4生命在他裡頭,這生命就是人的光。」
所以,是同一位作者。
=>基督教所信的神是會說話的神,所以是一個活的信仰,可以活出新生命的信仰,不是一個死氣沉沉、無生氣的敬拜生
活,理當充滿喜樂、又有活命的人生。。
1:2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將原與父同在、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傳給你們。
1.「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 耶穌「道成肉身」祂活生生的生命,啟示給我們這個生命之道;如今我們親身看見,我和
一些存活的人都可以為這做見證,我也將這個生命之道傳講給你們。
2.「將原與父同在」‒ 約十30耶穌說:「我與父原為一」。這意義是完全相通,而且這裡已經有三一神的啟示。
=>我們信仰不是抽象的,是每一個人可以真實親身經歷的,因為是 神道成肉身向人啟示祂自己。所有的宗教活動都是
人尋找神,在人的理性中去尋找這一位生命的神。企圖以有限的人去尋找無限的神,勢必終歸無有,也必然失敗的
。因此,所想像出來的神,都侷限在人的想像與幻想內,甚至是滿足自己私慾所創造出的神。這樣神,是隨人心所
=>創造發明的一位神,是為滿足宗教活動所需要的神而設立的。除非,這位無限神向人啟示,人將無所領悟,也無從明
白,更無法經歷到神一切的啟示與意念。
[見證:岳母-你認識你所拜的神麼? 這位神認識你麼? 這位神向你說話麼? 你曾向這位神說話麼。]
1:3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他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
=>我們傳給你們,使你們也能明白也能親身經歷這生命的信仰,同樣可以經歷我們曾經經歷的。因此,我們可以在同一
信仰裏來彼此交通團契了,可以一起分享上帝和耶穌基督在我們生活上的種種經歷與見證了。
1.「相交」‒ 在教會團契裏,如果沒有小組/團契生活,就少去很多生活信仰上的交通與分享交流的機會。要能彼此團
契,這樣我們的信仰才能彼此驗證、造就、長進。信仰不應是獨自一人自我揣摩,自我冥想。這是極危險顯的,容
易落入冥想與自說自話。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1:4我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使你們(有古卷作:我們)的喜樂充足。
=>因此,我們可以跟你們在信仰團契裏一起喜樂,享受信仰交流的歡樂。
=>每一位信徒都要有團契的屬靈生活或小組生活。
1:5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
1.方才讀到約一4「生命在他裡頭,這生命就是人的光。」人的生命常需要有光來指引;只是光來到自己的地方,自己
的人竟不接待祂。人的罪惡,使人拒絕接受耶穌。所以許多罪人,仍繼續走在滅亡的路上而不知。
=>將這兩節合併來看,就知道耶穌就是這生命的光,耶穌也是上帝本體的榮光。
來一3「他是 神榮耀所發的光輝,是 神本體的真像,常用他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
2.「毫無黑暗」‒ 也預表耶穌聖潔無瑕疵的完全人。
彼前一19「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
=>在使徒信經,可以看到有關基督耶穌的論述,這是神學上的「基督論」,也是我們基督教信仰的根基。從1~5節我們
也看見約翰對基督論的神學教義。
1:6我們若說是與 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
1.從6節~10節,一連五個「我們若XXX……」,這是老約翰的信仰質詢。我們也可以試著回答這五個提問,了解自己的
信仰根基與告白。
2.「與神相交」‒ 就是與神有親密關係;那就不應該還會常常還作惡、去犯罪。
=>生活暗處裡的人,就像小偷常常在暗處生活行竊犯罪。台灣多黑社會老大,犯案、殺人前,常看到在關公面前拿香叩
拜;這是極為諷刺、又自相矛盾!!
3.「說謊」和「真裡」是兩個極端,無法共存。一個人的信仰,不應該表裡不一。正如當非基督徒說:「什麼!你是基
督徒!?」這等於說明我們的信仰了,別人已經給我們做了最佳的告白了。
1:7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 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在化學上有「同性互溶」‒ 極性溶於極性、非極性溶於非極性,極性不溶於非極性;像鹽溶於水,蠟溶於汽油,但是
蠟就不溶於水中。信仰也是如此,義與不義不能相交,光與黑暗不能共存。
=>當黑暗願意接受光,黑暗就不見了;如同人的罪,願意相信並接受耶穌寶血可以洗淨人的罪愆,人就可以脫離罪的綑
綁,不再成為罪的奴隸。
1.「罪」- 原文是單數,指的是罪的位格;罪的權勢,如同有力量可以轄制、綑綁、使喚人,使人不得不犯罪。
羅七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20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
,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這裡的罪,如同另一個有思想有位格的,迫使保羅去犯罪。這個罪,就是單數形的罪。
=>在基督教的「罪論」中,罪有複數形的;指的是罪的行為,如殺人、搶奪、欺騙、說謊等等,都是指在道德上的行為
偏差。很多人都認為自己沒有罪,不是罪人;都是指的是在「道德上」的標準沒有偏離。可是,聖經上對罪的要求
標準不單如此而已;還包括在「思想」上、「上帝的誡命」上…。
1:8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
=>這裡的罪是單數形式;因此,經文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說自己沒有陷在罪的權勢下(陷在罪的泥沼中),是我們自己
被自己誤導,自己被自己蒙騙而不知。(對罪的無知,不知道罪的可怕)真理當然不在罪人的身上。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1: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這裡的罪是複數形式;指的就是我們所犯的諸多罪(行)。神說:「祂兒子耶穌基督的血,可以洗淨一切的罪」(約壹
一7) ;神是信實、公義的,一定會赦免願意相信並接受耶穌基督的人。
1.「信實」‒誠信無偽,與公義是分不開的。
1:10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 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
=>羅三9~12「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就如經上
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 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
一個也沒有。」
=>猶太人常常自以為是上帝的選民,所以看所有的外邦人都是罪人;自以為神之驕子,常常所作所為還不如外邦人。這
是保羅對猶太人的看見!
=>所有的人,都落在罪(單數)惡之下(罪的泥沼裏,無法自救);所沒有一個義人,也沒有一個行善的。這是基督教對「
善、惡」下的結語。我們達到了神的標準麼?
=>人既然不尊重、不相信神的話(沒有義人),就是把上帝當作是說謊者,這是褻瀆神,輕慢神的作為。當然神也不再向
人啟示祂自己,也不感動人;就任憑人落在罪惡的光景中。
=>一個自認是無罪的人,他是不會敬畏神,也不怕神,目中無神;他也不可能將神的真理當作一回事,放在心上揣摩、
思想、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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