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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7 22:46:21瀏覽5|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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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資金借貸限制)、§16(保證之限制)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公司的資金跟信用就像流奶與蜜的血液,法律怕流董把這些血液隨便輸給外人,或是拿流奶與蜜的信用去替別人的債務背書,一旦對方出事,流奶與蜜自己也會失血過多。所以公司法對「借錢給別人」跟「幫別人作保」都設下了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緊箍咒。
二、法條定義拆解(一)公司資金借貸之限制(公司法§15)公司法第15條Ⅰ 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Ⅱ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公司保證之限制(公司法§16)公司法第16條Ⅰ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Ⅱ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15與§16之比較
物上保證亦受§16規範
三、情境解析流奶與蜜情境(結合112年會計師考題)流奶與蜜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目前公司淨估值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 B會計師事務所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事業(下稱「B公司」),B合夥長期為流奶與蜜公司提供相關服務,B合夥因經營不善面臨1,000萬元資金缺口。考慮提供流奶與蜜自己的土地作為B合夥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的抵押物,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03號判決意旨,提供不動產設定擔保物權與提供保證性質相同,除非流奶與蜜章程有特別規定得為保證,否則流董不得讓流奶與蜜替B合夥公司的債務提供這筆物上保證。
四、關鍵辨析警示框⚠ 常見混淆點① §15的40%上限只適用於「短期融通資金」的例外情形,如果是「業務往來」的例外,法條本身沒有金額上限的限制。
② 違反§15的借貸契約,實務多數見解採「違法但有效」,契約本身不因違反公司法而無效,只是負責人要跟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 ③ §16的「保證」不限於一般的連帶保證,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等物上保證,依實務見解一樣受§16規範,不能因為形式上不是「保證」兩個字就規避這條限制。 五、板書式申論牛刀小試:112年會計師考題(節錄第二、三小題)題目:A股份有限公司考慮貸與長期配合之B合夥事業1,000萬元資金並設定清償期為10年,以及提供A公司的土地作為B合夥向C銀行借款1,000萬元的抵押物,此二選項各自可能須適用的法律限制為何?
結論:A公司貸與B合夥1,000萬元資金合於業務往來之例外,不受淨值40%限制;惟提供土地作為物上保證,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否則違反公司法第16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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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