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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之定義、種類與設立主義
2026/08/07 17:43:06瀏覽43|回應0|推薦0

公司之定義、種類與設立主義

公司法§1(公司之定義)、§2(公司之種類)・設立立法主義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

把「公司」想像成一個由法律創造出來的虛擬的人。它跟真人一樣可以有名字、有財產、可以簽約、可以被告,但它不是自然出生的,而是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被「生出來」,這個「生出來」的過程,就是設立登記。流奶與蜜公司就是這樣一個被流董跟家族成員依法「生」出來的社團法人。

二、法條定義拆解

(一)公司之定義(公司法§1)

公司法第1條Ⅰ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社團法人
Ⅱ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二)公司之種類(公司法§2Ⅰ)

公司法第2條第1項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類型組成人數責任型態
無限公司2人以上全體連帶無限清償
有限公司1人以上就出資額為限
兩合公司無限1人以上+有限1人以上無限股東無限責任/有限股東限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就所認股份為限
可成立「一人公司」的類型
  1. ①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即可,天生就允許一人設立。
  2. ②股份有限公司:僅限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自然人不得單獨一人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四種公司類型之責任區分邏輯
  1. ①先看是否為股東個別出資額為限,是則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②再看是否有股東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全體皆須負責為無限公司,僅部分股東負責則為兩合公司。

(三)公開發行 v. 非公開發行

概念說明公開發行公司:僅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有價證券對公眾招募資金,另須適用證券交易法。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能以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向公眾招募資金,包含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以及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四)設立之立法主義

概念說明我國採嚴格準則主義:法律預先規範法定要件,符合要件即可成立,不需主管機關核准;為防止發起人濫設公司,另加重發起人責任。

(五)發起設立 v. 募集設立

概念說明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足股款,不另行對外募資。
募集設立:發起人不認足股款,將不足部分對外公開招募(僅股份有限公司得採此方式,且一經募集設立即屬於公開發行公司)。

三、情境解析

流奶與蜜情境流董當初創業時,跟廠商簽了一筆500萬元的貨款契約,後來公司周轉不靈還不出錢。如果流奶與蜜是無限公司,流董要拿自己名下的房子、存款去連帶清償這500萬,一毛都跑不掉;但流奶與蜜實際上是股份有限公司,流董當初認的股份只有200萬元,就算公司欠500萬還不出來,流董最多也只賠掉當初認股的200萬,個人財產完全不會被牽連進去。這正是流董當初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的關鍵原因。

設立方式上,流董跟三位家族成員(含後來另外成立流奶與蜜二號公司的那位親戚)當初把公司實收資本額500萬元全數認足,沒有對外公開招募,屬於發起設立,因此流奶與蜜目前仍是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

四、關鍵辨析警示框

⚠ 常見混淆點① 「一人公司」只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限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可以成立;自然人一人不能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只能選有限公司。
② 「募集設立」僅股份有限公司可用,且一經募集設立,該公司即自動具備公開發行公司地位,這跟「有沒有實際對外發行」是兩件事,即便後來沒有繼續公開發行,只要曾經公開發行過,仍受證交法規範。
③ 嚴格準則主義不代表「無門檻」,而是「門檻寫死在法律裡,機關只做形式審查」,跟核准主義(機關可實質裁量是否准許)不同。

五、板書式申論

牛刀小試(一)題目:公司之定義與四種公司類型之區分標準為何?
  1.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社團法人
  2.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結論:公司類型之區分標準係依公司組成員及其所負責任而定,屬於公司組織型態之分類,應特別注意何種組織型態可成立「一人公司」。
牛刀小試(二)題目:我國公司設立採何種立法主義?其內涵為何?
  1. 我國就公司設立採取「嚴格準則主義」之立法模式。
  2. 所謂「嚴格準則主義」係指法律預先規範一定之法定要件,凡符合公司設立之法定要件者即可成立,不需主管機關之核准,惟為防止發起人濫設公司,以保護股東與交易安全,乃特別加重發起人責任。
結論:嚴格準則主義兼顧設立自由與交易安全,以「加重發起人責任」作為配套設計。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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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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