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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7 17:43:06瀏覽43|回應0|推薦0 | |||||||||||||||
公司法§1(公司之定義)、§2(公司之種類)・設立立法主義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把「公司」想像成一個由法律創造出來的虛擬的人。它跟真人一樣可以有名字、有財產、可以簽約、可以被告,但它不是自然出生的,而是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被「生出來」,這個「生出來」的過程,就是設立登記。流奶與蜜公司就是這樣一個被流董跟家族成員依法「生」出來的社團法人。
二、法條定義拆解(一)公司之定義(公司法§1)公司法第1條Ⅰ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Ⅱ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二)公司之種類(公司法§2Ⅰ)公司法第2條第1項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可成立「一人公司」的類型
四種公司類型之責任區分邏輯
(三)公開發行 v. 非公開發行概念說明公開發行公司:僅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有價證券對公眾招募資金,另須適用證券交易法。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能以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向公眾招募資金,包含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以及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四)設立之立法主義概念說明我國採嚴格準則主義:法律預先規範法定要件,符合要件即可成立,不需主管機關核准;為防止發起人濫設公司,另加重發起人責任。
(五)發起設立 v. 募集設立概念說明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足股款,不另行對外募資。
募集設立:發起人不認足股款,將不足部分對外公開招募(僅股份有限公司得採此方式,且一經募集設立即屬於公開發行公司)。 三、情境解析流奶與蜜情境流董當初創業時,跟廠商簽了一筆500萬元的貨款契約,後來公司周轉不靈還不出錢。如果流奶與蜜是無限公司,流董要拿自己名下的房子、存款去連帶清償這500萬,一毛都跑不掉;但流奶與蜜實際上是股份有限公司,流董當初認的股份只有200萬元,就算公司欠500萬還不出來,流董最多也只賠掉當初認股的200萬,個人財產完全不會被牽連進去。這正是流董當初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的關鍵原因。
設立方式上,流董跟三位家族成員(含後來另外成立流奶與蜜二號公司的那位親戚)當初把公司實收資本額500萬元全數認足,沒有對外公開招募,屬於發起設立,因此流奶與蜜目前仍是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 四、關鍵辨析警示框⚠ 常見混淆點① 「一人公司」只有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限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可以成立;自然人一人不能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只能選有限公司。
② 「募集設立」僅股份有限公司可用,且一經募集設立,該公司即自動具備公開發行公司地位,這跟「有沒有實際對外發行」是兩件事,即便後來沒有繼續公開發行,只要曾經公開發行過,仍受證交法規範。 ③ 嚴格準則主義不代表「無門檻」,而是「門檻寫死在法律裡,機關只做形式審查」,跟核准主義(機關可實質裁量是否准許)不同。 五、板書式申論牛刀小試(一)題目:公司之定義與四種公司類型之區分標準為何?
結論:公司類型之區分標準係依公司組成員及其所負責任而定,屬於公司組織型態之分類,應特別注意何種組織型態可成立「一人公司」。
牛刀小試(二)題目:我國公司設立採何種立法主義?其內涵為何?
結論:嚴格準則主義兼顧設立自由與交易安全,以「加重發起人責任」作為配套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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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