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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總則速覽-流奶與蜜公司案例
2026/08/07 16:51:30瀏覽6|回應0|推薦0

公司總則速覽

公司法§1(公司之定義)、§2(公司之種類)、§3(本公司與分公司、住所)、§5(主管機關)、§356-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

這份總則速覽就像一棟房子的地基圖:先確定這棟房子(公司)是什麼構造(定義與種類),再看它有沒有蓋分支建物(分公司),最後標明它的門牌地址(住所)跟歸哪個主管機關管(主管機關)。後面所有章節,都是在這個地基上蓋出來的。

二、法條定義拆解

(一)公司之定義與五種類型

公司法第1條Ⅰ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社團法人
Ⅱ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公司法第2條第1項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司。
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二)分公司之定義(公司法§3第2項)

公司法第3條Ⅰ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Ⅱ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分公司 v. 子公司
  1. ①分公司: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無獨立法人格
  2. ②子公司:被控制公司所掌控之從屬公司,有獨立法人格,具權利能力。
分公司之訴訟能力(實務見解)
  1. ①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470號判例:分公司雖無獨立財產,惟為謀訴訟上便利,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得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
  2. ②分公司之設置須記載於公司章程內(公司法§130Ⅰ①,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者,設置不生效力。

(三)公司住所與主管機關

公司法第5條Ⅰ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Ⅱ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三、情境解析

流奶與蜜情境流董當初把流奶與蜜登記在台北市,總公司地址就是流奶與蜜的法定住所。後來生意做大,流董在台中另外設立了一個分公司賣蜂蜜產品,這個台中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格,只是「受流奶與蜜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

有一次,台中分公司跟當地一家包材供應商因為貨款10萬元起了糾紛,因為這件事完全屬於台中分公司自己業務範圍內的採購事項,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台中分公司可以直接用「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的名義出庭應訴,不需要總公司親自出面打這場官司。

如果流奶與蜜之後想成立一家閉鎖性的子公司來做新的保養品品牌,只找流董家族跟幾位核心夥伴共10人入股,且在章程裡明訂股份不能隨便轉讓給外人,這樣的架構就符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股東人數10人也在50人的上限內。

四、關鍵辨析警示框

⚠ 常見混淆點① 「本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分標準是是否具獨立法人格,本公司具法人格,分公司不具法人格,但分公司在業務範圍內仍有一定的訴訟當事人能力。
②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上限是50人,這個數字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調整,考試常考這個具體數字,不要跟公開發行的門檻搞混。
③ 公司住所看的是「本公司」所在地,不是看分公司登記在哪裡,即使分公司開在高雄,只要本公司登記在台北,公司住所仍是台北。

五、板書式申論

牛刀小試(一):112年會計師第7題題目:下列何者係公司法第129條所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A)分公司之設立 (B)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C)解散之事由 (D)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1.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份總數。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2. 分公司之設立、解散之事由、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惟非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結論:答案為(D)。分公司之設立、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解散之事由,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僅訂立章程之年、月、日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牛刀小試(二):112年會計師第2題(節錄)題目: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C)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的1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 (D)閉鎖性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2. 閉鎖性公司與非公開發行之1人公司,均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或2人,此為閉鎖性公司治理彈性化之特色之一。
結論:(C)(D)兩選項描述之董事會簡化規定均為正確之公司法設計,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上限50人之核心限制,是辨識此類公司最基本的判斷標準。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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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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