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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7 18:28:29瀏覽69|回應0|推薦0 | |
公司法§8(公司負責人之定義)、§18(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27(法人股東當選董事)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公司名稱就像一個人的身分證字號,原則上不能跟別人重複,但如果加註了不同的職業別(業務種類),還是可以撞名。而「公司負責人」則像是一份責任清單,清單上不只寫著正牌的董事,還包含了實際在幕後下指令操盤的人。法律不看你名片上寫什麼職稱,看的是你實際做了什麼、控制了什麼。
二、法條定義拆解(一)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公司法§18)公司法第18條第1、2項Ⅰ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Ⅱ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二)公司負責人之三種類型(公司法§8)公司法第8條Ⅰ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Ⅱ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Ⅲ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公司負責人之三層結構
(三)法人股東當選董事之規則(公司法§27)公司法第27條Ⅰ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Ⅱ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Ⅲ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27實務重要辨析
三、情境解析大中公司情境(結合113年會計師第一題)大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是B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B公司指派甲擔任它的代表人,甲並當選為大中公司的董事長。後來B公司因甲年事已高有意退休,將代表由甲改派為自然人丁,並指定丁繼任大中公司董事長,大中公司也辦妥了變更登記(把董事長從甲改登記為丁)。丁就任後,代表大中公司與C公司簽訂了一筆1,800萬元的採購契約,向C公司購買生產設備,而C公司對這次董事長變更過程並不知情。
問題一:丁合法就任董事長了嗎?依經濟部函釋意旨,公司法§27第1項或第2項產生之董事,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惟原代表人為董事長時,因選任董事長係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權限,改派之代表尚非當然繼任董事長職務,仍應依同法§20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選舉董事長。也就是說,B公司只能決定「誰是B公司派來的代表」,但這位代表要不要當董事長,仍須經大中公司董事會重新選舉,不能自動繼承。結論:丁雖已辦妥變更登記,但未經董事會合法選舉,就任董事長並不合法。 問題二:大中公司可否用「丁不是合法董事長」為由,拒絕給付這筆1,800萬元?依公司法§12之登記對抗主義,公司已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而未生效,不得以其事項對抗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本題大中公司已將董事長變更登記為丁,只是這個登記背後「丁合法當選董事長」的內部程序有瑕疵;C公司是依大中公司對外公示之登記資料(顯示丁為董事長)而簽約,對於這項內部瑕疵並不知情,屬於善意第三人。結論:大中公司不得以丁就任董事長不合法此一內部瑕疵,對抗不知情的C公司,仍應給付這筆1,800萬元採購價款。丁的董事長身分「內部無效、對外仍有效」,正是登記對抗主義保護交易相對人的用意所在。 四、關鍵辨析警示框⚠ 常見混淆點① 職務負責人的身分是限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才成立,經理人只有在執行受任職務的範圍內才是公司負責人,不是隨時隨地都算。
② 實質董事條款只是使非董事之人「與董事同負責任」,並不會讓實質董事真正取得公司法上「董事」的身分,這是效果規定,不是身分認定規定。 ③ 公§27Ⅰ、Ⅱ只能擇一行使,這是經濟部函釋明確闡明的重點,考試常考「法人可否既自己當選又推派代表分別參選」,答案是不行。 五、板書式申論牛刀小試(一):113年會計師第一題(節錄)題目:A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原代表B股份有限公司當選董事長,B公司將其代表改派為自然人丁,並指定丁繼任A公司董事長,A公司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將董事長改登記為丁。試問丁是否合法就任A公司的董事長?
結論:丁就任A公司董事長不合法,B公司雖得將董事甲改派為丁,惟甲原先擔任之董事長職務並非由丁當然繼任,仍應由A公司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以董事會特別決議選任之。
牛刀小試(二):113年會計師第一題(節錄)題目:A公司是否可拒絕向C公司給付採購價款1,800萬元?
結論:縱丁就任董事長不合法,惟A公司已辦妥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12條登記對抗主義之反面解釋,A公司不得以董事長就任不合法一事對抗不知情之C公司,故A公司不得拒絕給付該筆1,800萬元採購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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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