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生時
51
生時乃歸宿之地、譬之墓也,
人元為用事之神、墓之定方也,不可以不辨。
原註:
子時生人,前三刻,三分壬水用事;後四刻、七分癸水用事。
評其與寅月生人,戊土用事何如、丙火用事何如、甲木用事何如?
局所用之神,與壬水用事者何如、癸水用事者何如?
窮其淺深如墳墓之定方道,斯可以斷人之禍福,
至同年同月日而百人各一應者,當究其時之先後。
又論山川之異,世德之殊,十有九驗,其有一驗者,
不過此則有官、彼則子多,此則多財、彼則妻美,為人異耳。
夫
山川之異、不惟東西南北,迥乎不同者、宜辨之,即一邑一家,而風聲氣習、不能一律也。
世德之殊、不惟富貴貧賤,絕乎不侔者、宜辨之,即同門共戶,而善惡邪正、不能盡齊也。
學者察此,可以知其與替矣。
任氏曰:
子時前三刻三分壬水用事者、乃亥中餘氣,
即所謂「夜子時」也,如大雪十日前壬水用事之謂也。
餘時亦有前後用事,須從司令一例而推。
如生時用事,與月令人元用事相附,是日主之所喜者,加倍興隆;是日主之所忌者,必增凶禍。
生時之美惡,譬墳墓之穴道;人元之用事,如墳墓之朝向,不可以不辨。
謂「穴吉向凶、必減其吉;穴凶向吉,必減其凶。」
如丙日亥時,亥中壬水,乃丙之煞,得甲木用事,謂「穴凶向吉」;
辛日未時,未中己土,乃辛金之印,得丁火用事,謂「穴吉向凶」。
理雖如此,然時之不的當者,十有四五;
夫時尚有不的,又何能辨其生剋乎?
如果時的,縱不究其人元,亦可斷其規模矣。
譬如天然之龍、天然之穴,必有天然之向;
天然之向、必有天然之水,只要時支不錯,則吉凶自驗。
其人元用事,到底不比提綱司令之為重也;
至於山川之異、世德之殊,因之發福有厚薄、見禍有重輕,
而況人品端邪、亦可轉移禍福,此又非命之所得而拘者矣,宜消息之。
(此節任氏未附命例,可知記時精確性之記載不易、古今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