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閹割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9/03/28 09:11:06瀏覽288|回應0|推薦0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其中的限制,顯示立委心不甘、情不願,隨便交差了事。敷衍、糊弄了全國人民,非常令人失望。

其要件首先是:必須為貪污被告,才可使用這條罪名。如果貪很多,沒被告,檢察官就不可以追查官員無端多出的財產。貪再多,即使檢方懷疑,都不能引用這條法律;其他國家官員戶頭是透明的,只要突然多出很多錢,檢調即可主動調查起訴、要求說明,不需要等有人來告。我們這條,會使貪污官員,多花錢賄賂相關人員以免被告,使貪污成本增高,因此必須貪更多才符合成本效益

其次,不溯既往。就放過了陳水扁,他可以拒絕說出財產來源。為保住過去國民黨執政時多如牛毛的貪污公職人員(包括立委、民代),只好放過他們痛恨的阿扁。這是魔鬼的交易,很下流。

藍委一路力抗此條的通過,當然是為了自己搞錢方便,官員須主動說明財產來源,不是有罪推論,而是合理懷疑;舉證說明了就沒事了。況且,各國對公職人員,都有比人民更嚴厲的標準和門檻。

還有更好笑的。國民黨有立委抱怨,立委沒退休金,卻受財源罪約束,「好的沒份,壞的有份」,言下之意很受委曲?哪個民主國家的國會議員有退休金?沒退休金就可以「財產來源不明」嗎?沒退休金是你們財產來源不明的正當性嗎?這老兄不小心說出了藍委們反對財源罪的真正用心。換言之,立委們覺得沒退休金,當然可以合理貪污啦!【蘋果3.27.2009摘要】

( 休閒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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