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3/09/01 12:36:28瀏覽551|回應0|推薦0 | |
勞資車禍達人 黃才昱 上下班是勞工最常見職災又車禍,職災勞基法可能有醫療,工資,失能,死亡補償等,而車禍加害人有過失時要賠償醫療費、收入損失,勞動力減損,死亡喪葬費,扶養費、慰問金,增加生活費用等。
上面雙方名稱相同或類似,有人說勞工如果雙方都有請求拿到錢,有人說不當得利,是否不當得利,底下兩個法院判做說明。
一般來說雇主不是加害人,勞基法是補償責任,無過失限額責任,是雇主與勞工關係,車禍賠償責任,有過失賠償無限責任,是民法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
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59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旨在避免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就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對於雇主為重複請求,有失損益相抵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4號判決意旨參照)。
還有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人另抗辯系爭車禍之主要肇事責任為被上訴人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能視為職業災害云云。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應無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第1472號判決意旨及8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即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即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3、19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係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規定,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與有過失,抗辯系爭車禍非職業災害,且應減輕其賠償金額云云,均不足採。
結論: 補償不能用過失比例或打折或抵充,即使勞工自己車禍過失比例比較大也一樣。
但是有新的判決,大綱如下: .新職保施行後職災等同勞基勞工有利 車禍加害人賠償醫療費可扣有利公司 勞工提告後與加害人和解地院新見解---------------------高雄地院111簡上第8號
重點在民216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醫藥費跟加害人請求了,雇主不能再請求了。這個判決跟以前主流判決不同,可能未來比例漸漸增高。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