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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01 11:38:23瀏覽787|回應0|推薦0 | |
勞資車禍達人 黃才昱
公司要結束營業,公司有A跟B兩個名稱,有同事60幾歲,本來勞保是在A工作地點,後來被同一負責人轉到B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類似,關於遣散費是以A的年資,還是B的年資計算。
如果被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名稱勞保A從B,卻同樣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衍生兩個是否同一事業單位,資遣時要達到舊制退休資格,資遣費 還是退休金?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指出 上開「同一事業」之判斷,自不可拘泥於法律上人格是否相同而僅作形式認定,應自勞動關係之從屬情形,及工作地點、薪資約定、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作實質之判斷,以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故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自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
資遣費應如何計算? 資遣費 平均工資×年資。年資分新制與舊制,新制每年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的部分則以比例計算,合計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若是舊制,則工作年資滿1年應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且無上限規定。
但是舊制符合退休資格應該退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09月29日台勞動3字第30496號函:「事業單位改組未留用之員工,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雖未自請退休,雇主仍應依同法第55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發給勞工退休金,而不應以資遣方式處理。
按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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