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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0 02:06:27瀏覽989|回應0|推薦0 | |
作者/黃才昱
年終獎金可分過年前後兩次發嗎?
黃才昱老師說,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由於法律中,只有規定,公司有盈餘時,發給年終獎金或紅利,而沒有規定幾次發,怎麼給,給多少。
所以雇主為避免年後, 勞工離職潮,而遭到拋棄,分兩次給付年終獎金,並在管理辦法中,明訂過年後給餘款之規定,是合乎勞基法之規範。
勞基法在年終獎金發幾次或是怎麼給,沒有規定,因此回歸到法理情。因為過年前或過年期間要花很多錢,用這樣管理辦法,不僅沒有合乎人性,反而增加離職率,因為優秀勞工可能不能忍受過年前後,開支不夠用的苦難,因此起意離開公司,琵琶別抱。而待下來的,可能是較劣質勞工,產生反淘汰作用,對公司言,更為不好。
勞資車禍達人黃才昱
09392-1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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