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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4 04:03:02瀏覽774|回應0|推薦0 | |
勞資車禍達人 黃才昱
違法資遣勞工按照民法487條,僱用關係存在。勞工沒有上班期間,雇主仍然要繼續給付期間工資,如大同公司與工會理事長八年抗戰,訴訟,勞工勝訴判雇主要給付300多萬元。
而且依照勞動事件法49條,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沒有很大困難時,要繼續僱用。
如何合法資遣有一定程序,這篇判決最典型: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2年度重勞上更1字
上訴人(雇主)仍須經勸導、輔導及懲戒三階段處理後,始得予終止勞動契約,且該三階段具有高低階性質,應依順序為之。其中勸導階段,乃員工初期有不勝任行為,或績效未符合求者,主管應予口頭告誡,並作下紀錄;於輔導階段,乃當員工有下列不勝任工作之情況發生時 (即品行不佳者、出勤狀況不佳者、不服從指揮者、年度考績評定為不滿意Unsatisfactory_者、經公司指定醫院診斷結果身心狀況不佳,確實無法勝任工作者、請事病假或停薪留職超過公司所規定之期限者、私生活不佳且嚴重影響到工作者、違反勞基法或公司工作規則中所列法令規章者、違反公司或政府關於工安法令規章者。)
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之處理程序應該: 主管除予以糾正規勸外,並應做成書面約談紀錄,載明輔導措施,要求員工改善之日期、項目定期追蹤,並影印呈部門主管及紀錄須由雙方簽署。至於懲戒階段,則須當員工有不勝任之情事輔導後,仍未改善者,或即使初犯但情節重大者,單位主管不需前述輔導過程,得書寫報告附附錄呈部門主管、人事單位,於必要時人事單位得召開獎懲委員會依規章作處建議,報請人事委員會/人力資源委員會/總經理處,有辦法可參。
可見資遣勞工需要有一定步驟,詳細記錄違犯工作規則,還要有改善計畫與追蹤,不是空泛,確不能勝任工作等等。
勞動部王厚偉,特別注意: 如何於處理資遣爭議之判斷,整體法院綜合判斷原則:
一、公司內部建立明確之考核制度。 二、相關考核文書應齊備。 三、對於員工之平日之表現,予以記錄並通知勞工。 四、考核評語及勾選等,應相符一致。 五、建議改進事項應具體。 六、轉介事業單位其他部門或子公司之文件留存。 七、因為業務緊縮或虧損裁員應注意要有連接性。
沒有按照程序,資遣無效,恢復僱用關係。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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