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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勞工需必要程序,否則就很慘
2024/02/14 04:03:02瀏覽774|回應0|推薦0

勞資車禍達人  黃才昱

 

 

違法資遣勞工按照民法487僱用關係存在。勞工沒有上班期間,雇主仍然要繼續給付期間工資,如大同公司與工會理事長八年抗戰,訴訟,勞工勝訴判雇主要給付300多萬元

 

 

而且依照勞動事件法49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沒有很大困難時,要繼續僱用。

 

 

如何合法資遣有一定程序,這篇判決最典型: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2年度重勞上更1

 

上訴人(雇主)仍須經勸導、輔導及懲戒三階段處理後始得予終止勞動契約且該三階段具有高低階性質應依順序為之。其中勸導階段乃員工初期有不勝任行為或績效未符合求者主管應予口頭告誡並作下紀錄於輔導階段乃當員工有下列不勝任工作之情況發生時 (即品行不佳者、出勤狀況不佳者、不服從指揮者、年度考績評定為不滿意Unsatisfactory_者、經公司指定醫院診斷結果身心狀況不佳確實無法勝任工作者、請事病假或停薪留職超過公司所規定之期限者、私生活不佳且嚴重影響到工作者、違反勞基法或公司工作規則中所列法令規章者、違反公司或政府關於工安法令規章者。)

 

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之處理程序應該:

主管除予以糾正規勸外並應做成書面約談紀錄載明輔導措施要求員工改善之日期、項目定期追蹤並影印呈部門主管及紀錄須由雙方簽署。至於懲戒階段則須當員工有不勝任之情事輔導後仍未改善者或即使初犯但情節重大者單位主管不需前述輔導過程得書寫報告附附錄呈部門主管、人事單位於必要時人事單位得召開獎懲委員會依規章作處建議報請人事委員會/人力資源委員會/總經理處有辦法可參。

 

可見資遣勞工需要有一定步驟,詳細記錄違犯工作規則,還要有改善計畫與追蹤不是空泛確不能勝任工作等等

 

勞動部王厚偉特別注意: 如何於處理資遣爭議之判斷整體法院綜合判斷原則:

 

一、公司內部建立明確之考核制度。

二、相關考核文書應齊備。

三、對於員工之平日之表現予以記錄並通知勞工

四、考核評語及勾選等應相符一致。

五、建議改進事項應具體。

六、轉介事業單位其他部門或子公司之文件留存

七、因為業務緊縮或虧損裁員應注意要有連接性

 

 

沒有按照程序,資遣無效,恢復僱用關係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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