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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不給可解僱嗎?主管或承辦人員曝光個資可解僱嗎?
2023/09/24 10:15:20瀏覽397|回應0|推薦0

勞資車禍達人    黃才昱

 

2023-08-23 11:38 聯合報

台積電主管不滿女同事早下班開會爆她得帶狀皰疹被判刑2個月。

 

前者新聞見各報

台積電一名林姓女工程師因罹患「帶狀皰疹」,前年間執勤小夜班時向沈姓主管表示身體虛、不能熬夜,請求提早下班,事後請病假時同有檢附收據,沈男因而得悉其病情,事後使用通訊軟體與同事開會時,將林女病情告知與會人士。林女聽說病情遭傳開後憤而提告,二審23日宣判,駁回上訴,最終依違反《個資法》,判沈男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在民事方面雇主要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台北地院107勞訴144號判決

 被告雇主依民法、職安法及勞護規則,對員工負有保護照顧、實施健康檢查、給予健康指導及實施健康管理措施、職業病及傳染病之預防等法定義務,被告於履行上開法定義務之範圍,授權勞安室經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之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並無違反個資法規定之情形。

 

原告勞工逕以違反個資法為由,於103年至106年間屢次拒絕提供勞安室經理指示交付之文件,經被告多次勸導並施以較輕微之懲處均未見改善,確有違反工作規則第56條第3款、第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是被告於106 年2月7日召開人評會決議於同年月8日不經預告終止與原告之勞動契約,自為法允許。

 

本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就是屬於個資範圍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簡單說 有法律明文規定如職安法及勞護規則,職業病及傳染病之預防等法定義務,當然只能收集、處理,不能公開如上篇新聞。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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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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