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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03 18:35:40瀏覽627|回應0|推薦0 | |
勞資車禍達人 黃才昱
雇主可要求家人依照請假規則補請假單,15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89家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做復工評估,評估費用雇主出。
懷疑診斷書休養期間過長,如何處理? 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做復工評估,以及職災報告書內容包含治療頻率,治療部位,預計何時可以改善,診斷書用勞保局格式更好。
診斷書寫休養期間,做復健,沒有復健時段,如果可以做輕便工作時、雇主可以要求上班嗎?
勞動部官網: 職業災害勞工受領工資補償要件為,(1) 在醫療期間;(2) 不能工作。高等法院認為,「醫療」包括醫治及療養,勞工受傷經住院診治後,接續的門診、復健、療養等均屬醫療期間;至於,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換句話說,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仍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另查,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亦即雇主應保障罹災勞工之回復工作權利。所以,雇主欲調整勞工之工作內容時,勞工若有不勝任之情事者,應檢附醫院診斷書向雇主表示異議,切勿消極漠視雇主對職務調整之通知,而產生「勞工顯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因為違反誠信原則。
另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1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該勞工對雇主安置之工作未達成協議者,可依同法第8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
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終止契約者,雇主應加發給20%之退休金 。 參考法源: (1) 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2) 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55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86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仍然要依照規定請假,否則合法解僱。
因行動不便,公司家裡附近沒有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如何出勤?如委託同事載他路途中,發生車禍,駕駛人可以算職傷嗎?
黃才昱顧問 0939-21-4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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