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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36):頭城交流道回堵嚴重,我若不利用路肩駛出,必會更塞
2018/08/24 12:09:28瀏覽2713|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36輯:我於10時32分利用路肩,差23分鐘,10時55分開放之標準何在?既無警語,亦無跑馬燈,何以依循?


【裁判字號】 106,交,78

【裁判日期】 10703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78號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06年8月6日上午10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5號北上31.8公里處,因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事實,經民眾檢舉查證屬實後,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頭城分隊員警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逕行舉發,並經被告以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裁決書漏載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於106年10月25日以北監宜裁字第43-ZIC176641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依相關規定,國道5號北上宜蘭至頭城路段,將視交通狀況機動開放路肩供大客車通行,同時下頭城之小客車可於32公里處循路肩駛出高速公路。我於10時32分利用路肩差23分,該10時55分依法規標準所定?既無警語,亦無跑馬燈,何以依循?當日民眾逾期堵車,故10時32分已現車潮,回堵嚴重,若不利用路肩駛出,必更增加回堵。原處分顯有違誤,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本案經原舉發單位查復略以:…本案經查如下:1.查國道5號公路北向實施機動開放行駛路肩措施之起始時間是在當(6)日上午10時55分,…,查旨揭車輛利用路肩行駛之時間是在上午10時32分,故旨揭車輛行駛路肩之時段並未開放路肩供特許車輛行駛,因此,旨揭車輛利用路肩行駛之違規行為已然明確,本大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依法舉發並無不當。…2.國道5號公路北向實施開放行駛路肩措施之管理單位係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坪林行控中心,而本案舉發違規係以坪林行控中心通報開放時間為依據,詳如本大隊通聯記錄。3.國道5號公路北向實施機動開放行駛路肩之措施區分為兩個路段,第一個路段係由國道5號公路北向35.3公里起至30.1公里止,該路段容許「大客車」行駛路肩;第二個路段係由國道5號公路北向32.7公里起至30.6公里止,該路段容許由頭城交流道出口駛出之「小型車」行駛。雖「大客車」與「由頭城交流道出口駛出之小型車」行駛之路段有重疊,但開放路肩行駛之起點皆有設置「路肩通行限大客車」及「路肩通行限大客車及往出口小車」等標誌,已明確指出開放路肩行駛之起點及容許車輛種類、條件等。4.…檢視本案檢舉交通違規影像資料,查影像紀錄3~4秒間即可看見外側護欄設置之「31.9」里程標誌,因此,本案違規地點當可確認無誤。

(二)經檢視採證光碟,畫面右方縱向白實線為路面邊線,左方為車道線,整段設置向前延伸,路面邊線與護欄間即為路肩,當不致混淆。該車行經護欄設置「31.9」里程標誌處行駛於路肩,違規事實明確。再者車輛本應行駛於車道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設置路肩,僅供汽車駕駛人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之車輛暫時停車待援,或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以順利執行道路救護、救援之工作,而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定有明文。從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路肩之使用,除供緊急事故之救援使用,或為暫時疏解特定期間交通壅塞現象等公益目的,於指定時段開放特定路段之路肩使用外,以禁止使用為原則,而開放路段、時段均有明確告示,對於未告示路段或時段駕駛人自應遵守禁止行駛路肩之規定,不得任意違規。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有車輛確於上揭時、地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且經原舉發單位查證違規事實明確,本所宜蘭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第43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4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於法應無違誤。為此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106年8月6日上午10時32分許,行經國道5號公路北向31.8公里時,遭民眾檢舉,經舉發機關員警以其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製單逕行舉發,且經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被告所提出之採證照片、舉發通知單及原處分附卷足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原告對其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間,於國道5號公路北向31.8公里處行駛路肩之行為並不爭執,而主張該時段已經回堵,且無不能行駛路肩之依據云,然據舉發機關於106年11月15日以國道警九交字第1069702810號函所載:「(一)國道5號公路北向實施開放行駛路肩之措施之管理單位係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北區工程處坪林行控中心,而本案舉發違規係以坪林行控中心通報開放時間為依據。

(二)國道5號北向實施機動開放行駛路肩之措施區分為兩個路段,第一個路段係由國道5號公路北向35.3公里起至30.1公里止,該路段容許『大客車』行駛路肩;第二個路段係由國道5號32.7公里起至30.6公里止,該路段容許由頭城交流道出口駛出之『小型車』行駛。雖『大客車』與『由頭城交流道出口駛出之小型車』行駛之路段有重疊,但開放路肩行駛之起點皆有設置『路肩通行限大客車』及『路肩通行限大客車及往出口小車』等標誌,已明確指出開放路肩行駛之起點及容許車輛種類、條件等」等語,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通信聯絡暨工作紀錄表、國道5號公路北向35.3K ~30.5K機動開放路肩行駛標誌及照片在卷可參,由此可知,國道5號公路北向31.8公里處雖開放小型車行駛路肩,但當日開放之時段為上午10時55分起,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午10時32分行經國道5號高速公路31.8公里處之時,尚非為開放路肩之時段,且亦有標誌指示禁行,則原告自應遵守相關標誌之指示,而不得於未開放時段使用路肩甚明,故原告確係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之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在路肩上行駛之規定甚明,原告前開主張,自屬無據。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事實概要欄所述時、地,確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從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原處分漏載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林慶生

【必檢舉評論】

1. 看見塞車,不管有沒有開放就直接走路肩,這種駕駛真的很垃圾王八蛋,那些乖乖守法排隊的車輛絕對不要沉默,多多檢舉違規走路肩之垃圾渣就對了。

2. 離開放時間還有23分鐘,要主張檢舉者時間之誤差,法官也不採信,如果誤差幾分鐘,或許還有機會碰碰運氣不用繳4000元,睹輸就繳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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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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