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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41):車廠已作證不可能儀表版方向燈有亮,車外燈卻不會亮
2018/09/10 14:28:45瀏覽787|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41輯:就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說法,好像是直接告訴我不用申訴了, 因為變換車道本來就該打方向燈,管你什麼東西壞掉,這很不合理。


【裁判字號】 106,交,49

【裁判日期】 1061229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49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05 年9 月30日14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 號南向231.3公里處,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警員接獲檢舉後,於105 年10月4 日以國道警交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案移被告。嗣原告陳述意見,經被告轉請舉發機關查證後,認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乃於106 年5 月3 日開立北市裁申字第22-Z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我因車子方向燈繼電器壞掉,導致打方向燈時外面沒亮裡面亮,所以變換車道時,打方向燈外面沒亮,讓人誤會沒打方向燈,但是我發現外面沒亮時,我就馬上修理。

(二)就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說法,好像是直接告訴我不用申訴了,因為變換車道本來就該打方向燈,管你什麼東西壞掉,這很不合理,因為就算行前有檢查是否正常,但是誰可以保證路途中不會壞掉,電子的東西應該都抓不準,我也沒辦法保證行駛中都不會壞掉,事實就是外面沒亮而儀表上的方向燈號有亮,而我發現這個問題時,我也馬上就去修配場修理,絕不是故意讓車子有這個問題存在而不理會。況且我發現這個問題時,包括修好當下,我是還沒收到違規通知單。

(三)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105 年9 月30日14時43分行經違規地點時,遭民眾向舉發機關檢舉該車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本案舉發機關經審視民眾檢舉資料後認違規屬實無誤,遂依上開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規定製發第Z00000000 號通知單,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此有舉發機關105 年12月20日、106 年4 月20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54701648、1064700320號函及採證光碟資料可佐,經審閱採證錄影影像共15秒,2016/09/30 14 :43:22原告車輛出現於畫面左下方,並行駛於內側車道,14:43:24原告車輛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煞車燈雖亮起,惟未顯示方向燈,14:43:29原告車輛再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確實未顯示方向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括、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原告本件違規行為,洵堪認定。原告雖以前詞置辯,尚不足推翻違規事實,爰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 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 點,並無違法之情事。

(二)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上揭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警交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05 年12月20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54701648號函及照片、106 年4 月20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64700320號函、原處分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9頁、第24至26頁反面、第32至33頁),堪以認定。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

原告於上開時、地駕車是否確有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原告主張本件違規係因其方向燈控制器損壞,是否有理由?

(三)...

(四)本件原告固坦承有於105 年9 月30日14時43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 號南向231.3 公里處之事實,惟否認有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見本院卷第58頁筆錄)。惟經本院勘驗卷附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為: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於錄影畫面時間(以下同)

14:43:22出現在畫面中,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越行車紀錄器車輛(下稱A 車)後,沒有打方向燈,

於14:43:23越過內側車道與中間車道間之白色虛線,欲變換車道至中間車道,其部分車身已經進入中間車道,

系爭車輛於14:43:24車尾左右兩側的煞車燈及車尾中間的煞車燈均亮起,

於14:43:25已變換車道至中間車道,之後就行駛於中間車道A 車之前,

系爭車輛於14:43:29車尾左右兩側的煞車燈及車尾中間的煞車燈全部熄滅,之後同樣沒有先打方向燈,就開始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

於14:43:30已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有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列印相片3 張(本院卷第58頁反面、第60至62頁),

就上揭勘驗內容、擷取畫面列印相片及卷附採證相片(本院卷第18、25頁),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 號南向231.3 公里處,未先使用方向燈即自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又自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則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在變換車道前,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事實,已堪認定。

(五)至原告雖辯稱:我不知道方向燈繼電器什麼時候壞掉,我有使用方向燈,儀表板燈有亮,但外面燈不會亮,我開車前按解除防盜器時,警示燈會閃,出門時認為燈是好的,那天晚上到北斗買東西,我按車警示燈,發現儀表板燈有亮,但是外面的燈沒有亮才發現方向燈故障等語(本院卷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並提出久順汽車工作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紙為證(本院卷第3 頁)。然本件經向臺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下稱本田公司),該公司表示:方向燈繼電器故障時,方向燈及儀表板方向燈皆會失效,不會有儀表板方向指示燈亮,車外(車尾)方向燈不亮的情況產生,該年份車型解除防盜警示時使用的燈號為位置燈(小燈),位置燈(小燈)與方向燈線路並不相同,因此解除防盜警示燈會閃無法得知方向燈繼電器是否有異常;該車型於車輛暫停時所開啟的警示燈和方向燈是同一個燈光,方向燈繼電器為同一繼電器同時操作方向燈與危險警告燈此二功能,而此二功能使用相同的車內與車外方向燈,若有一功能故障其他功能也會同時故障,故方向燈繼電器發生故障時,方向燈與危險警告燈迴路上的部件會全部失效(包含內/ 外指示燈),故不會有車內儀表板上警示燈亮,車外即車尾的警示燈不亮的情況產生,有本田公司106 年11月23日(106 )本田字第152 號函、106 年12月15日(106 )本田字第160 號函及所附方向燈繼電器之車內位置與線路說明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3頁、第83至84頁反面),因此原告稱其車內儀表板方向燈指示燈、警示燈會亮,但是車尾的燈不會亮一節,並無可採。且由本田公司上開函文內容亦可認定,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05 年9月30日14時43分許,行經國道1 號南向231.3 公里處變換車道時,應可看到其車內儀表板方向指示燈並未亮起,因而得知悉系爭車輛變換車道時車尾可能未顯示方向燈,卻仍為上開變換車道之行為。況原告若係於行駛途中發現方向燈故障,本應駛離車道立即處理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卻捨此不為,反而於此項故障未排除前,繼續駕駛,並於上述時間,自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又自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致有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是原告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縱非故意,亦難謂原告全無過失之責。

(六)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為主張核無足採,被告認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及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原告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書記官 詹國立


【必檢舉評論】

1. 這位違規者還真的虎爛對了,依據裁決所的告知,沒有打方向燈就是建議你不要申訴多花300元,因為變換車道就是要打方向燈喔,只有智障與沒有駕照者不知道。燈故障?用手勢輔助呀,智障!

2. 真是爽,法官就是要來打違規者虎爛的嘴臉!違規者虎爛說什麼車裡面儀表板方向燈有亮,不知道車外燈怎會沒亮...。結果請原廠車商作證說,這款汽車不可能儀表板有亮卻外面不亮,違規者虎爛前絕對沒有想到法官會出這一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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