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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違規一瞬間之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42):檢舉我未打方向燈之截圖上時速為86,與實際不符呀
2018/11/26 16:49:40瀏覽1170|回應0|推薦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高速第42輯:檢舉者之車輛因龜速不滿被超車,惡意閃燈並平行於福德隧道內逼車,才是應該處罰之對象。



【裁判字號】 106,交,134

【裁判日期】 107032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134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06年7月10日6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車道行駛15.8公里處時,經民眾目睹其有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情形,而於106年7月16日檢具行車紀錄器所攝錄之影像證據提出檢舉,嗣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認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而於106年8月4日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掣發國道警交字第ZIB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對原告為違規舉發,應到案日期為106年9月18日前。原告先後於106年8月14日以電子郵件陳述意見,經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函詢,舉發機關以106 年9月1日國道警九交字第1069701912號函復原舉發誤原舉發並無不當等意旨後,臺北區監理所於106年9月14日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及第63條第1 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北監基裁字第42-ZIB28693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並於翌日對原告送達上開字號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原告不服原處分,乃於106年9月18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檢舉人所提供之影像截圖,可看出原告左邊方向燈有亮。檢舉人係因龜速不滿被超車,且惡意閃燈並平行於福德隧道內逼車,方屬應該處罰之對象。又參該等影像截圖,檢舉人行車速度僅時速86公里,未達該路段速限時速90公里,已違規在先,依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具證明力。再者,檢舉人並非執法人員,所檢舉之儀器未經國家認證及檢驗,其所提供之影像截圖,時速分別為86公里及99公里,與事實不符,而有變造之嫌。因而提起本訴,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原告對原舉發之疑義,經舉發機關查復略以:檢舉人所提供之檢舉資料,係動態影像,而非靜態照片,至原告所收受舉發機關檢附之違規照片,係舉發機關檢視檢舉影像畫面所擷取之資料,復經檢視該違規影像,系爭汽車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15.8公里處,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未顯示方向燈,原舉發並無不當。從而,原處分應為適法。因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按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定有明文。而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 點。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分別明定。

而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除後列之兩造爭點外,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裁決書、系爭舉發單及違規影像擷取照片、被告提出之原告陳述意見電子郵件、舉發機關106 年9月1日國道警九交字第1069701912號函、系爭舉發單及違規影像擷取照片、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等影本及違規錄影檔案光碟在卷可參;又上開違規錄影檔案光碟,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結果,則詳如附件;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有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在卷可憑,堪信屬實。

原告雖仍爭執本院勘驗違規錄影檔案內容中有關系爭汽車是否顯示方向燈一節,惟本院經兩造同意後,以該違規錄影檔案光碟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識該錄影畫面中系爭汽車於變換車道過程中是否顯示方向燈,其鑑定結果:以Amped FIVE影像鑑識處理設備擷取待鑑車輛出現片段「06:54:07~06:54:11」,經影像等比例放大6倍比對,待鑑車輛(Q5-6350)左側車頭及車尾方向燈區域與周圍區域亮度均勻分佈,無明顯亮燈情形;另逐格檢視該車車尾燈區域,1 秒鐘內連續畫格均未發現車尾方向燈有明顯亮暗差異(或燈號閃爍),研判待鑑車輛於該影片中之超車過程,應係未顯示左側方向燈等語(並附有詳細檢視資料及分析表),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5日調科伍字第10603489780 號函及所附鑑定書在卷可憑,核與本院勘驗結果相符。可見。原告於本件檢舉人所提供之錄影畫面中,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則臺北區監理所據舉發機關之舉發,及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 款及第63條第1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而對原告為原處分之裁決,即於法有據,並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臺北區監理所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裁決書漏載第1款,惟不影響本判決之結論)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對原告為原處分之裁決,均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黃婉晴

【必檢舉評論】

1. 違規者超級智障,因為他居然跟法官說,速限90但檢舉者開86是違規喔,超級大智障,這樣認為的駕駛,腦袋裝屎、嘴巴去吃屎,然後愛違規被撞死,一點都不意外。

2. 此案很有趣,影片中有沒有打方向燈,法官居然送調查局檢驗,我想調查局的人員一定笑死吧,有沒有打方向燈,燈泡那裡一定會一閃一閃亮晶晶,違規狗智障不知道,調查局來敎你囉,笑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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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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