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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岳全傳》研究.4
2022/05/18 09:48:23瀏覽19|回應0|推薦0

第三章  書生叩馬與受詔班師

 

《說岳》第五十九回敘述書生叩馬諫兀朮,秦檜矯旨詔岳飛(即十二道金牌)的故事。這是正史一件大事,細節上仍有許多疑問,此事件可說是直接由朱仙鎮之捷引生的,又間接導致岳飛父子的「莫須有」之獄。按《宋史》,紹興十年七月,岳飛大敗兀朮於郾城,又追擊至朱仙鎮,準備與諸將渡河,直搗金京;而秦檜私於金人,力主和議,欲畫淮北棄之,聞武穆將成功,大懼,遂力請於高宗,下詔班師,連發十二道金牌,令駐兵於京西,牽制賊勢。這裡有個疑問:秦檜私於金人與力請班師之間的具體關係如何?據《鄂王行實編年》云:

方兀朮夜棄京師,將渡河,有太學生叩馬諫曰:「太子勿走,京師可守也……自古未有權臣在內,而大將能立功於外者。以愚觀之,岳少保禍且不免,況欲成功乎?」生蓋陰知檜與兀朮事,故以為言。兀朮悟其說,乃卒留居,翌日果聞班師。

此書生不詳何人,又此處說「檜與兀朮事」也未明指何事,只大略知道在這之前。也許秦檜與兀朮已有勾結,而兀朮夜棄京師乃在朱仙鎮敗後,各路兵馬已無力反擊,只得回兵。「書生」一番話,使兀朮醒悟,乃靜觀其變。果然情勢逆轉,岳飛等奉詔班師。正史並未說明「班師」這件事是兀朮暗中促成的,或只是秦檜個人的行動。《鄂王行實編年》記述岳飛受詔班師時:「嗟惋至泣下,東向再拜曰:臣十年之力,廢於一旦,非臣不稱職,權臣秦檜實誤陛下也。」這段話指斥秦檜是直接促成班師,導致前功盡棄的罪人;雖不曾說明他與兀朮是否有密信往來,但「班師」確是秦檜急於為之,而適時為兀朮解圍,憑此推測,秦檜與兀朮便有勾結的可能﹝註1

至於岳飛得詔後的反應,起初並未隨詔班師,相反的,他仍想以當時絕對有利的情勢來說服高宗,准其進兵反攻,以觀成效。但當十二金字牌遞到,他已知無法與秦檜爭衡,才揮淚回兵。就其臨事的表現來批判,他對高宗既非一味的愚忠,亦不堅決抗命,頗能明辨經權,但不免有餘恨。《鄂王行實編年》云:「當日有進士對飛言:宣相縱不以中原赤子為心,其亦忍棄垂成之功耶?飛謝之曰:今日之事,豈予之所欲哉?」﹝註2如就奉詔遵命而論,固然是人臣本分,但他明知此事乃秦檜奸謀,而非高宗本意,卻不加抗辯的順從班師,這等於向秦檜的惡行屈伏,委中原百姓與蒙難二帝不顧,放縱兀朮再整軍馬,塗炭中國。因此,奉詔班師,於現實上有百害而無一利。多數學者認為:如岳飛當時以「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古訓,把握時機,斷然獨行,提兵直搗金京,迎回二聖,再以此將功折罪,即不能得到國君與輿論的諒解,但為國家民族爭取正確的利益,亦何所惜哉?但又有某些學者提出相反的論調:從現實情況分析,岳飛班師,必有其軍事與政治的顧慮:如云其他諸將俱已回兵,岳飛孤軍不能成功;且宋朝家法,不信任武將,尤其是擁重兵、敢抗命者。故而岳飛暫且回兵,當面爭取高宗的支持,再圖後舉。次就人格理想而論,抗命進兵,不論成敗,皆有損其「盡忠報國」的庭訓,及其生平刻意自我塑造的道德形象,因而他甯犧牲現實上幾於完成的事功,以遷就倫常典型的評價。

關於上述學者所持兩種見解的爭論,都造成岳飛個人與歷史、盡忠與報國的衝突;而他所作的選擇,則導致後世學者的惋惜與誤解,此處引證幾則明清學者的議論﹝註3,以代表正史對「班師」一事的看法:

說者曰:將在閫外,君命有所不受。武穆於斯時能奮然討虜,克復舊京,清平河朔,功成而請罪,亦無不可者……愚乃不然之。人臣之能成事,雖出於己之才力,實藉人君之權,以鼓動於眾耳,苟不受命,是為逆上,逆上不臣,不臣則我之行事無君上之權矣,又安得鼓動乎眾人也哉?(明.王廷相)

這段話在觀念上認為「忠君」乃為將為臣的第一要務,也是成事的唯一條件,故君命召,不可貪功抗命而致將士離心、輿論指責,事不成而身受戮。岳飛的表現「順事安命,以聽於君」,可說是「成其忠則智得」,這論調往往導致不辨是非、不明經權的「愚忠」,此乃宋明理學成立,三綱五常確定之後,發展出來的一套批判歷史人事的標準。王廷相的觀點雖可代表正統的忠君理想,卻不能恰當的評斷岳飛當日行為的得失。清乾隆御製〈岳武穆論〉,也從忠君立論:「知有君而不知有身,知有君命而不惜己命,知班師必為秦檜所搆,而君命在身,不敢久據重權於封疆之外。」這種精忠無貳的將臣,當然是為君者所歎賞的。但在這種論調之外,也有從「勢」、「義」、「揆機」、「隱忍」等方面了解岳飛奉詔班師的意義:

凡可以用出疆之命,不奉詔而進兵者,其勢足以制內者也,勢不足以制內而為之,必敗;勢足以制內而為之,雖成功,非純臣也。有如武穆不奉詔而進兵,檜以尺一削武穆官,使一部將代將之而歸,何以自處乎?強敵乘於前而嚴戮迫於後,是非徒敗身也,且敗國;夫非獨義不順也,武穆雖強,兩河之兵雖響應,勢亦不能獨舉。……。(明.王世貞)

夫王是時,豈不知此機不可失,是詔不可泥?正以高宗之昏庸不足恃,賊檜之奸雄不可測,故甯隱忍曲從以俟他日再舉,而不敢故違明詔,以蹈無君之罪;甯涕泗橫流,以傷前功之頓廢;而不敢從權濟事,以虧臣節之常。(明.鄭國仕)

當日者,勵背嵬之卒,策赴義之軍,亦何難星掃欃槍,風馳甄脫?不知君言不宿,臣罪當誅,匪特不敢以昭昭天下之心,稍逞其矯矯風雲之氣;而且兩軍先解,二帥方歸,已奪外援,難為孤注……功之不成,忠將安在?是以拊心河洛,寧盡棄其前功;唾手燕雲,且徐圖乎後效。此固事君之誠,抑亦揆機之哲也。(清.吳錫麒:〈岳鄂王論〉)

上述諸人的持論,對「奉詔班師」的得失,有比較合於情實的看法,使我們了解這個事件的複雜背景,以及岳飛個人的心理衝突。凡此種種,實非君命不疑的「愚忠」所能概括的。

其次,再探討戲曲小說中對此事件的描寫。

元雜劇《地藏王證東窗事犯》:據史載,由於岳飛已知「下詔班師」乃秦檜的奸謀,才有前述因奉詔或抗命而涉及的歷史評價,此劇為免論及這個問題,而讓岳飛在不明究竟的情況下奉詔班師,「楔子」說:岳飛雖對朝廷的宣召有所疑慮,後來卻相信朝廷只是宣他回去犒賞,他甚且準備面聖回來,要大展生平抗金之志:「自尋思,莫不是封官爵、聖恩慈、明宣賜、賞金資、添軍校,復還時,將三路展,六韜施。」此劇的寫法不合史實,但作者的重點在於岳飛應訊大理寺,與主和派奸黨衝突的情節,故楔子避免涉及岳飛對班師與否的抉擇,把問題簡化,以便單向宣洩他忠君愛國的思想,以及堅決抗金,永不妥協的精神。

明傳奇《精忠記》第十齣「叩馬」、第十一齣「蠟書」、第十二齣「班師」,完整的敘述了書生叩馬諫退師,哈迷赤蠟丸傳書,秦檜以「按兵不舉,與金國同謀」的罪名,命田思忠金字牌十二道,取岳飛回京等故事。劇中描述岳飛接詔的反應是:

(田):將軍身食君祿,命懸君手,今朝廷已准和議,張、韓、劉三將俱已回京,將軍屢詔不還,不知為何?

(飛):非是岳飛不收拾人馬回京,只因虜人巢穴,盡聚東京,屢戰屢
奔,疾走渡河,以此羈遲,不遽班師。

(田):大將軍,你切莫計功多,朝廷立意和。

(飛):心中無限事,天意竟如何?朝廷罪我,快分付張號回軍。

(岳雲):爹爹,想我父子三人,身冒矢石,出萬死一生,得河北之地,千日得之,一日失之。且待一發收伏東京,迎二聖還朝,那時叩闕謝恩,將功折罪,未為遲也。

(飛):孩兒說那種話?朝廷之命,豈容遲得?

這段話刻劃了岳飛對班師與否的考慮,完全是畏罪怕事的形象:屈服、讓步、任人宰割,成就其愚忠。但臨行前,卻又諉過於高宗:

懷忠盡,珠淚彈,聖上竟不念,二聖蒙塵何日返?全信著誤國奸臣,怎作得臥薪嘗膽。

這真是前後矛盾,無力擔當,破壞了岳飛智勇的形象。

《精忠旗》第十一折「岳侯挫寇」、十二折「書生叩馬」、十三折「蠟丸密詢」、十四折「奸相定謀」、十五折「金牌偽召」,完整的寫出由軍事戰場轉為政治陰謀的過程:朱仙鎮敗後,兀朮因書生暗示,遣「尖哨」傳蠟書給秦檜夫妻,二人於東窗設計:「我如今連發金牌一十二道,便著他班師;他若再去進兵,便以抗旨論罪了。」作者對這十二金牌的到來,分六次描寫,愈來愈緊迫;而岳飛在「抗金」與「班師」的思想矛盾,也愈來愈尖銳。起初,岳飛有意違旨,繼續作戰,後因協同作戰的韓世忠、劉錡,俱已班師,孤軍難進;而統治者強大的壓力與他「忠君」思想的制約,也迫使他必須奉詔班師:

(眾):元帥,古人有云,安國家,利社稷者,專之可也。權宜,制閫一戰,有何妨?……只待二聖還朝,方顯我將軍閫外強。

這是軍士們的看法。但旨的使者則說:「太尉不必計議,只是班師便了。雖然閫外將軍令,須信從來天子尊。」又有人說:「只怕是假金牌,還要仔細。」這些不同立場的爭論,最後卻歸結在岳飛的一聲歎息:「不用細推詳,自古道,天威難犯,這才是莽精忠的散場。」說明了岳飛對自己悲劇根源的認識:精忠。此外又借百姓挽留岳飛的話,揭露高宗為保全帝位而不願岳飛得勝以迎回二帝:

我每情願跟著爺爺去殺兀朮,大家見二帝一面,切不可輕回……爺爺也管不得什麼金牌,朝廷也是主上,二帝也是主上。爺爺縱不肯救我每百姓,也看二帝面上,再住一住。

此時岳飛置身歷史與帝統的爭論中:他若敢以「盡忠於二帝」而「抗命於高宗」的觀念,進兵金邦,迎還聖駕,歷史將如何評判他的是非?這齣戲把此事件的過程寫得哀怨動人,且富於叛逆性與挑戰性。

《如是觀》是作歷史翻案的:岳飛抗命違旨,非但不肯班師,反而連夜進兵,擊垮兀朮,迎回二帝。這正是《精忠旗》所暗示的假想結局,均在這裡實現完成。且看作者如何處理這種以假作真的情況。第十八齣有一段田思忠與岳飛的對話:

(忠):自古道,君命召,不俟駕而行,今將軍不奉詔班師,是何意見?

(飛):天使不知其故,前日岳飛奉旨復兩京,迎二聖。今敵人已挫其銳,目下正欲決一死戰,以定勝負。今忽然有此班師之詔,誠恐其中有詐……我岳飛以死報國,決心久矣……自古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岳飛不僅懷疑聖旨是假的,且敢於根據這種懷疑而拒絕服從。這段話中,他只用「以死報國」的決心,便把「忠君」撇落,暗示了這種情況下的正確選擇,應當是:愛國而忘君。況且,二帝也是君,高宗也是君,後者並不特別值得忠。因此,他更有理由抗命進兵。但後來,百姓們卻更強烈的表示:

如今宋天子聽信奸邪,棄我們於金酋,我們也不願作宋朝的百姓,也不願作金邦的百姓,只願作元帥的百姓罷。

這樣的結果,超出岳飛抗命違旨的限度,將導致叛國的罪名,岳飛只得向他們顯示背上的「盡忠報國」四字,並且說:「唗!爾等今日不是來攀留我,卻來陷我為不忠不孝,無君無父之人也。」經過這層表白,才又使忠君與報國彼此調和,亦經亦權,不相衝突了。這觀念在《精忠旗》也曾提及:忠於二帝而抗命於高宗,未必便是「不忠」,因為,同樣都是忠於大宋朝廷與天下百姓,何必分彼此?又何必拘拘於應詔班師,以成全高宗的私心,才算「不虧臣節的純忠之臣」?宋明理學家討論這個問題時,往往受了現實與「正統」觀念的拘礙,只許岳飛盡忠於高宗,卻不知岳飛之於二帝,亦是君臣。這種以理限事的心態,反而不如劇作家的即事言理,且隨順民情了。

上述四個戲曲對於「奉詔班師」這件事,分別作了不同形式與觀念的展現,都在某程度內反映岳飛「忠君」與「報國」的心理衝突。《精忠記》與《精忠旗》遵重歷史事實,讓岳飛忍痛班師,成就忠臣的形象;《如是觀》則以報國忘君為權變,違抗高宗的詔命而迎回二聖作為盡忠於君的表白。《地藏王證東窗事犯》則避開這個問題。若從這四個戲曲創作的時代而言,《地藏王證東窗事犯》是元代作品,在異族統治下,「忠君」與「愛國」似乎是兩個矛盾的觀念,故作者不願涉及。《精忠記》作於明成化年間,社會表面雖然穩定,政治體制卻出現危機(荊襄流民的兩次作亂),作者在劇中極力把岳飛寫成「愚忠」的典型,以維護統治者的威嚴,粉飾封建制度的缺點。《精忠旗》與《如是觀》都是明末作品,由於當年的情勢與岳飛的時代類似,且發生熊廷弼與袁崇煥的冤獄;因此,作者特別強化岳飛在忠君與愛國兩方面的衝突,以顯現其性格與現實之悲劇來源,且試圖跳出忠國君的「愚忠」觀念,從更廣闊的角度來探討「忠」的內涵。

戲曲之外,熊編《演義》卷七「岳飛兵拒黃龍府」亦有類似的情節與觀念:兀朮遣人送蠟書給秦檜,於是有詔命諸將班師。岳飛得詔,原以為朝廷一時不知勝負,而做了錯誤的判斷,但當十二金字牌隨田思忠到來時,情況有了改變,而引起爭執,諸將的反應是:

帳前轉出張憲、岳飛,說:「今日兀朮計窮,取東京只在眼前,豈不聞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伏望大人暫停數日,待擒了兀朮,修理宮闕,迎取聖駕回京,那時以功贖罪,未為晚矣。」田思忠見岳飛部下不肯回兵,謂岳飛曰:「招討父子,忠孝人也,豈不知君臣禮哉?奈朝廷連召班師,今若弗隨召而回,久後朝廷見罪,恐功過自不相掩,願招討熟思之。」岳飛沈吟半嚮,謂岳雲等曰:「我父子與部下盡忠報國,今如抗違君命,反為逆臣矣。況朝廷十二次金牌來到,如何到得不回兵?爾等勿再猶豫,下令各營準備起行。」

這段情節可能承襲《精忠記》而來,故岳飛仍以「愚忠」的形象出現,只求盡忠於君,不可猶豫於詔。

《說岳》吸收了上述戲曲小說的情節。而強化岳飛的「愚忠」,幾至無知迂腐的地步:第五十九回「召回兵矯詔發金牌」云,秦檜得兀朮蠟書指示,矯旨命岳飛回兵,暫於朱仙鎮養馬,待秋收糧足,再議發兵。當時劉、韓諸將都勸岳飛「直抵黃龍府,滅了金邦,迎回二帝,然後歸朝,將功折罪。」岳飛卻毫不遲疑的說:「一生只圖盡忠,既是朝廷聖旨,那管他奸臣弄權,」後來,連續又有十二道金牌遞到,云「和議已成,回京加官」;諸將仍勸岳飛考慮,他則說:「此乃君命,無有商議。」這些話中對君上威權的推崇與畏懼,真乃徹底的愚忠。作臣子的雖明知「奸臣在朝,此去吉凶未定」,卻不敢稍有遲疑延誤,這正是前引清乾隆〈岳飛穆論〉所說:知有君而不知有身,知有君命而不惜己命。《說岳》把忠君與愛國的矛盾與衝突都取消了,只剩一個唯命是從的臣僕形象。

敘述了戲曲小說中岳飛「奉詔班師」引起的不同表現與爭論之後,歸到癥結上討論為何「忠君」與「報國」兩者,會在岳飛身上形成衝突?大致說來,宋代儒者對於「忠」的內涵,著重的是「事君」,是對於君王個人的效忠。至於對國家民族的忠,則該受「忠君」的引導與約束,因為國君乃國家民族的具體象徵,忠君而後能報國。岳飛固然在很多方面是忠臣,但只因「高宗忌之」,便使他的「忠」有瑕疵。忠君既不可有保留或遲疑,則由「精忠」發展為「愚忠」,也是必然的,岳飛的志行,多數時候是以報國為重,而觸犯了高宗的私心──迎回二帝後,何以處置高宗?就這私人情感而言,岳飛便不能被視為「純忠之臣」。戲曲小說往往不自覺的依照理學家對「精忠」的持論,把岳飛塑造成「愚忠」的典型,以掩飾高宗的不君。然後又把陷害岳飛的罪名,全部推給秦檜;但事實並非如此。岳飛冤死的悲劇,不純然由於他與秦檜的利害衝突,更基本的原因是:他與高宗在「忠」的觀念上不能協調,這是本文下一章要討論的重點。


第四章  冤獄始末與相關人事

《說岳》第六十、六十一回寫岳飛冤獄的審理過程及被害至死的結局。在這個主要情節的前後,各安插了一些相關的人事,共同造成這段故事的豐富內容。本文擬就幾個小題,分別探究。

第一節  道悅贈偈

第五十九回,岳飛接到金字牌後,帶領王橫及四個家將回京面聖,夜宿瓜州驛,夢見:「兩隻黑犬,對面蹲著講話;又兩個人赤著膊子,立在旁邊。」又見「揚子江中狂風大浪,一個怪物,似龍非龍,望他撲來。」岳飛醒後,往金山寺拜訪道悅長老詳夢,說是:此行有牢獄之災,且有同受其禍;是有「風波」之險,遭奸臣來害也。道悅解析比夢,於現實人事都確有所指。聰明飽學的岳飛,應不難了解其言外之意,並取證於當前的人物事象;但此時岳飛正在事業顛峰,志得意滿之際,故自信的說:「我為國家南征北討,東蕩西除,立了多少大功,朝廷自然封賞,焉得有牢獄之災?」又說:「我岳飛以身許國,志必恢復中原,雖死無恨。」這些話是順常理推論的,使岳飛成為篤實忠厚的君子,只知盡忠盡職,卻不會猜防他人。又關連於神話背景來說,由於宿世冤仇應於此時報應,故岳飛迷了心竅,對秦檜的陰謀,全然無知且不提防。道悅明知冤獄乃無可避免的,臨行前又以詩、偈贈別:

風波亭上水滔滔,千萬留心把舵牢;謹避同舟生惡意,將人推落在波濤。

歲底不足,提防天哭;奉下兩點,將人害毒;老柑騰挪,纏人奈何;切記切記,提防風波。

這兩首警句最初的應驗是岳飛渡江時,遭遇風浪及「似龍無角,似魚無腮」的怪物,把他的瀝泉神矛攝去。這本是英雄末路的先兆(詳第二篇/第二章/第三節),他卻不知醒悟,又自解云:「原來是這等風波。」直到臨刑當日,臘月二十九日(歲底不足)、有雨(提防天哭);於風波亭受刑,他才省悟道悅的話意,但已經遲了。

《說岳》這段情節,自有其來源。明傳奇《精忠記》第十四齣「說偈」即敘述類似的故事內容,只文字與人名略有差異:金山寺住持「道月」得伽藍託夢,云有故人岳飛到此相訪,須當迎接,道月為岳飛看相、詳夢,說:「此去必有喪身之禍。」臨行亦有贈偈云:「將軍此去莫心焦,為見金牌禍怎消?滾滾風波須仔細,留心把舵要堅牢。」文句與《說岳》略有不同,意思所指則相近。其後,熊編《演義》卷七「岳飛訪道月長老」又據《精忠記》以增飾,除詳夢、贈偈外,道月曾勸岳飛歸隱:「但恐患難可同,安樂難共,而罹鴟夷之慘。不如潛身林野,隱遁江湖,庶可免矣。」但岳飛卻云:「若是神天有眼,必不使忠臣義士陷之於不義也。」由這些資料的對照,可知《說岳》的這段情節大致是根據《精忠記》與熊編《演義》的內容加以潤飾、改動而成的,只增加了一首四言偈及江中怪物攝去神矛的情節。

又《說岳》有關道悅長老的故事,還有下文。第六十回,因岳飛臨死時說:「不聽道悅之言,果有風波之險。」秦檜乃命家人何立,往金山寺請道悅來見。何立到彼處時,正值道悅升座說法完畢,突然當眾說偈云:

吾年三十九,是非終日有,不為自己身,只為多開口;何立自東來,我向西邊走;不是佛力大,豈不落人手?

說完即坐化,何立目睹寺僧將道悅屍身燒化後,準備離去,卻見火焰結成五色蓮花,道悅坐在上面向他說:「山不久,夢景無常,你要早尋覺路,休要迷失本來。」這段餘文情節,只熊編《演義》卷八,及《堅瓠集》有載,可能與《說岳》出自同一個來源,或者互相抄襲;但後二書只說道月長老燒化成「幾根白骨」,並無火結蓮花,警勸何立之事。那麼,《說岳》多出的這段警語,可能是作者增補以預告秦檜後事的。

第二節  周三畏掛冠

《說岳》第六十回,岳飛入獄後,最初由周三畏審理。此人當年曾贈劍給岳飛(第十一回),又明知此案乃秦檜誣陷,故不肯屈從歹意以對岳飛加刑問供,反而自思:「岳飛做到這樣大官,有這等大功,今日反受這奸臣的陷害,我不過是個大理寺,在奸臣掌握之中,若是屈勘岳飛,良心何在?況且朋惡相濟,萬年千載,被人唾罵。若不從奸賊之謀,必遭其害。」最後則棄官隱遁,全身遠害。第六十二回,岳飛死後,他曾到岳家報信,請作速逃難,免遭毒手。﹝註1

關於周三畏,正史確有其人,《宋史‧岳飛傳》載冤獄初成,命何鑄審理,繼而改命万俟,並未提及周三畏。唯《建炎以來繫年要錄》載:紹興十一年十二月癸巳日,初由何鑄與周三畏共同勘問岳飛,但查無罪證,才改由万俟與周三畏、李若樸、何彥猷四人會審。當時周三畏職任「大理卿」。又據趙甡《遺史記述》云:

初,獄成,丞李若樸、何彥猷謂岳飛當徒二年。白於卿周三畏,三畏遂白於中丞万俟卨,卨不應。三畏曰:「當依法,三畏豈惜大理卿耶!」

這段記載如屬實,則周三畏兩度為岳飛辨冤,乃至於不惜丟官罷職,其正直之行,值得稱述。但史書不言「掛冠」而去的事,唯《繫年要錄》卷一四二載岳飛死後,周三畏與何鑄等人皆因忤秦檜意而得罪貶官。那麼,「掛冠」的傳說從何而起?《夷堅志》甲志卷十五載有周三畏於大理寺旁神祠「宰豬為慶」的夢境,彼豬精即岳飛前身。又《樵書》亦傳云﹝註2

大理寺卿周三畏,不肯勘問岳武穆,掛冠而去,不知所終。明萬曆間,延安州山間有剪頭仙人,日飲淨水三甌,與人論及宋事,至咸陽冤死,輒大哭。問其姓,曰:「姓周。」後忽不知其何從去?空中墮名帖二紙,書「周三畏拜謝」。

此則傳說亦不知出處。但關於周三畏掛冠修仙的故事,大約即是如此內容。明清戲曲小說多有演述此事的:《精忠記》第十六齣「掛冠」云:周三畏勘問岳飛,見其背刺四字,知其無辜,乃自思岳飛功高爵尊,卻受縲絏之苦,自己不能救困扶危,豈可隨奸附惡,屈陷忠良?況且「強敵未滅?二聖未返?無故戮一大將,必失士卒之心,非社稷之計也。」於是他決定「學張子房棄職歸山,作個長生不死之術。」這段情節當即《說岳》所本。但於正史中,見岳飛背字及說「無故而戮大將」的人,應是何鑄,而非周三畏。﹝註3《精忠記》第三十五齣又有周三畏受封為靈應真人,至陰司作證勘問秦檜的故事。

此外,《精忠旗》十九折「公心拒讞」關於奉旨勘問岳飛冤獄的人物,前後有三個:李若樸不肯受秦檜之託,棄官回家;何鑄猶豫甚久,亦推病不出;最後落到万俟身上。這其間並無周三畏其人。而熊編《演義》卷七「下岳飛大理寺獄」則先敘周三畏掛冠修道之事,而後何鑄接理,有為岳飛辨冤的言語。

綜合上述,《說岳》第六十回,周三畏掛冠的故事,可能從《宋史‧何鑄傳》、《精忠記》、熊編《演義》改寫而成。但在審理人的次序上,則傾向於《精忠記》,即周三畏之後,改命俟,其間並無何鑄或李若樸的介入。

第三節  冤獄始末

這一節可以分從「罪狀」與「審理過程」兩方面探討。首先談的是秦檜黨徒以何罪名指控岳飛,並據以判刑?《說岳》第五十九回,岳飛奉詔回京,被「錦衣衛馮忠、馮孝」打入囚車,解往臨安,下大理等監禁。逮捕的罪名是:「官封顯職,不思發兵掃北以報國恩,反按兵不動,私通外國,坐觀成敗」,「減軍糧,縱兵搶奪」。這兩條罪名據說是岳飛部下王俊出首告發的。岳飛對此指控的答辯是:「我一生立志恢復中原,雪國之恥,現在朱仙鎮上,同著張韓劉眾元帥,力掃金兵二百萬,若再寬限幾日,正好進兵燕山,直搗黃龍,迎取二聖還朝……那有按兵不舉之事?」又「十二座營頭,三十多萬人焉,若有減軍糧,怎能安然如堵?」岳飛自辯的內容,都是事實,且無破綻。但那兩項罪名,是秦檜與張俊誣擬出來的,查無實證;至於首告人王俊,據說「因吃多了海蜇,脹死了。」又死無對證。由此可知,這項指控,不能成立。

再上溯正史的記載。《宋史‧万俟傳》,紹興十一年七月,誣劾岳飛的罪名是:

1. 爵高祿厚,志得意滿,平昔功名之念,日以頹惰。

2. 正月間兀朮復入寇時,稽違詔旨,不肯出師應敵。

3. 及與諸將按兵淮上,又於軍中散播謠言「山陽不可守」,動搖民心士氣。
其後不久,何鑄、羅汝楫又交疏論岳飛之罪:

4. 被旨起兵,略至蘄舒而不進;銜命出使,欲棄山陽而不守。以飛平日,不應至是,豈非忠衰於君耶?

5. 自登樞筦,悒悒不樂,日謀引去。嘗對人言:「此官職數年前執政除某而某不願為者。」妄自尊大,略無忌憚。

這五條罪名,歸納起來只有三個重點:「妄自尊大,忠衰於君」、「稽違詔旨,遲援淮西」、「散佈謠言,欲棄山陽」。這些都屬無稽猜測之詞,不能入飛於罪。秦檜黨徒只得另謀途徑,脅誘王貴與王俊,使二人誣告岳雲與張憲陰謀據襄陽為變,營還岳飛兵柄。

這些無端羅致的罪名,都是文士書生伏案虛擬的,在當時已不足取信於人,正如秦檜自己說的:「其事莫須有。」

再看戲曲小說中述及冤獄的罪狀,大抵同於正史而略有增減。《精忠記》第十一齣:「按兵不舉,虛運糧草,與金國同謀」,《精忠旗》第二十二折:「岳飛常自言,己與太祖,俱三十歲除節度使,這卻是指斥乘輿了。」又「寇犯淮西,前後受御札十七次,不即策應,卻是擁兵逗留了。」又「其子岳雲與張憲私書,營還兵柄。」這裡較特殊的罪狀是所謂的「指斥乘輿」﹝註4是大不敬之罪。其次,熊編《演義》卷七云:「你在鄂州,朝廷不次宣召你提兵東下,策應淮西,你卻在途遷延不進,一意在窺伺朝廷勝負,兵勝則進,兵敗則反。」這項指控已經涉及叛亂嫌疑了。《說岳》所列舉的諸項罪狀,若與前述《宋史》及戲曲小說所述比較起來,則顯得簡單而空洞,不足以說明岳飛之罪與必死之由。

接著要談的是審理過程與被害經過。

《說岳》第六十回的敘述如下:岳飛入獄後,初由周三畏推勘,後改為万俟、羅汝楫會審。岳飛不肯招供,万羅二人乃嚴刑拷打,又弄出一等新刑法,叫「披麻問,剝皮拷」。岳飛受苦不過,索紙筆寫成一張供狀;內容是表明自己從軍近二十年來,只圖盡忠報國、中興宋室,內平盜寇,外禦金人,幾乎成功,卻被奸臣賺回,下獄逼供:「千般拷打,並無抱怨朝廷;萬種嚴刑,豈自出於聖主,飛今死去,閻羅殿下,知我忠心;速報司前,明無反意;天公無私,必誅權臣,以分皂白;地府有靈,定取奸黨,共證是非。」岳飛自知必死,乃復修書召取張憲、岳雲,前來同死,免生叛變。不久,秦檜夫妻果於東窗下計議,連夜將岳飛父子三人縊死於風波亭上。

這段情節的結構與內容主要是承自《精忠記》,而與正史差距甚大。根據《鄂王行實編年》記載:最初是万俟、何鑄、羅汝楫三人上疏誣劾岳飛罪狀,但查無實證,紹興十一年九月,張俊又脅迫王貴,並誘賞王俊,共同出首,誣告岳雲致書張憲,圖謀造反,以營還岳飛兵柄,於是逮捕張憲歸案,由張俊鞫問,編造供詞,坐定其罪,下大理寺獄。秦檜乃上奏,乞召岳飛父子入京,其證張憲事,高宗不允。檜竟矯旨詔捕岳飛父子至,依次命何鑄、万俟勘問。而坐繫兩月,無有供一詞。最後,万俟決定即以「詔命往援淮西,稽遲不進,延誤軍機」一項,坐實其罪。乃先命人簿錄其家,取當時御札,束之左藏南庫,欲以滅;又逼迫孫革等人,使證岳飛逗留。種種設計,捏造一分「王俊首狀」與「刑部大理等狀」,論定刑律,上於朝廷,高宗乃於紹興十一年十二月廿九日,賜岳飛死於大理寺獄。其具獄但稱「以眾證結案」,而岳飛竟無服辭。﹝註5

另《三朝北盟會編》記載岳飛冤獄始末,與前述《鄂王行實編年》及《宋史‧岳飛傳》略有不同,茲補錄於此:先是張憲與岳飛被誣陷聚兵謀反,而下於獄。其後又召岳飛前來對證,當時,岳飛向不知情,只以為是上朝面聖,卻被騙往大理寺:

見張憲、岳雲各人杻械,渾身是血,痛苦呻吟。又見羅振等,將王俊、王貴告侯反狀文前來云:「國家有何負汝三人,都要反?……記得遊天竺日,壁上留題曰:寒門何載富貴乎?……既如此題,豈不是要反?」侯知皆檜門下,不容理訴,長吁一聲曰:「吾方知落秦檜國賊之手,使吾為國忠心,一旦告休。」道罷,合眼任其拷掠。

將這段史事的過程與《說岳》對照,可有幾個主要的差異:張憲與岳雲的罪名,是張俊編造出來,藉此把岳飛扯進刑責中的,故張憲最先下獄,並受刑逼,其後岳飛父子也入獄。而冤獄成立時,三人乃依不同罪狀而宣判死刑。但《說岳》簡化了冤獄審理的過程,直接逮捕岳飛入獄,嚴刑逼供,又使岳飛修書召取憲、雲前來同死。按《說岳》的敘述,憲、雲是無罪坐死的,只因岳飛怕他倆一時激忿,擁兵謀反,以致弄假成真,坐實其罪。第六十一回,岳飛父子三人被判死刑時,憲、雲俱說:「我們血戰功勞,反要去我們,我們何不打出去?」岳爺喝道:「胡說!自古忠臣不怕死。大丈夫視死如歸,何足懼哉!且在冥冥之中,看那奸臣受用到幾時。」可以說,憲、雲二人雖有極端的念頭,不肯服從陷害;但他們的死,直接是因為岳飛的「愚忠」所導致的。這些觀念與情節,是從《精忠記》沿承而來的,第十八齣,岳飛說:

我岳飛豈不要屈招,爭奈我有兩個孩兒,把軍馬扎在朱仙鎮上,他若知我受此冤屈,必然領兵前來報冤,那時難全父子忠孝之名。

他乃修書把憲、雲召來。又第二十二齣,獄卒奉命行刑時,岳飛恐怕二人不肯服刑,親自動手把他們綁了領死,這均是成全了秦檜的奸謀。﹝註6

最後,還要補述一個與岳飛冤獄相關的尾聲,即所謂「獄卒埋尸」的故事。《宋史‧岳飛傳》對岳飛父子三人行刑的描寫,只云:「即報飛死……雲棄市。」並未註明如何死法。《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則云:「詔飛賜死……楊沂中蒞其刑,誅憲、雲於都市。」又《朝野遺記》云:「其(飛)斃於獄也,實請具獄,拉脅而殂。」這些記載說明岳飛與憲、雲三人的死法,各不相同;即按不同罪名而分別行刑。岳飛「拉脅而殂」,憲、雲二人則「誅於都市」。但熊編《演義》則改為岳飛「縊死」,憲、雲「棄市」。《精忠記》與《說岳》更簡略的說三人都是「蹦扒弔死」。但上述這些記載都沒提及官方對三人尸首如何處理。這就留下一個懸案,而附帶衍生出「獄卒埋尸」的傳說。按《朝野遺記》云岳飛死後:

獄卒隗順,負其尸出,踰城至九曲叢祠中,葬之北山之滣。身素有一玉環,亦葬之腰下,樹雙橘於上識焉。

孝宗即位後,訪求岳飛尸體改葬,隗順之子才出面指點,又《金陀祠事錄》亦云:「隗順為大理寺獄卒。王薨,棘等寺敕順瘞尸,順負尸潛瘞北山之,上置鉛,藏符為記。」這兩則記錄對埋尸者的姓名與埋尸地點都相同,唯所做暗記不同。此外,《三朝北盟會編》云:「埋於臨安菜園中」;《南宋相眼》則說埋在「錢塘門外,當時私號賈宜人墓」;《鄂王事實》更云岳飛死後,秦檜未知其尸,有「士人」簣螺殼以掩其墓,遂成冢,堅如牆壁。﹝註7

所有這些傳聞中,以「隗順埋尸於九曲叢祠」一說,最後為世傳信。清道光年間,曾於杭州城內眾安橋下螺獅山扁擔嶺(即宋代九曲叢祠原址)創建祠墓,名為「忠顯廟」,有碑題「宋岳忠武王父子初瘞處」,且廟中設有隗順牌位。明代傳奇《精忠旗》第二十六折「隗順埋環」即根據《朝野遺記》而演述的。熊編《演義》卷八則據《鄂王事實》所載而略加改動:有「提牢獄卒」將岳飛三人尸首皆拖出牢牆外,在九曲偏巷中用螺獅殼埋壓,並解下岳飛腰間「紫絨」收著,作為日後照證。《演義》所述與事實較多不合,不足採信。《說岳》第六十回則改動更多,說是杭州兩個財主「王能、李直」與獄卒「倪完」其謀,暗買三棺木,連夜將岳飛三人尸首從城牆吊出。入棺盛殮,寫下記號,抬出城到西湖邊,埋在石螺獅殼堆內。這段敘述的人物與行動,都與早期傳說的內容大異了。(清朝中葉有石派書《風波亭》更把這段故事演述成「三俠盜尸」的說唱情節,大略說:高宗下命將岳飛三人尸首「撂在監外牆下,任憑鳥啄狗啃,不許埋葬收尸」,而施全、張保與隗順三人暗裡串通,趁黑夜用藥酒迷倒獄卒,然後各揹一具尸首,偷出城外,埋在螺獅堆裡。)

第四節  冤獄之成因

岳飛之被誣陷,為宋代歷史一大悲劇,不僅當時朝野上下皆知其冤,如布衣劉允升、進士智浹,皆曾上書訟其冤;皇族宗正卿士且願以百口保飛無罪;韓世忠亦當面詰問秦檜﹝註8;甚至奉承秦檜與高宗旨意以審判該案的法官,如何鑄、周三畏、李若樸、何彥猷等人,都自動與奸黨爭辨其冤。雖然這些正義抗直之士後來都因此得罪而被殺被貶,以致二十年間,無人再敢議論此獄是非﹝註9。但事實俱在,不容掩滅;千古奇冤,萬世難平。《宋史‧岳飛傳》即以「嗚呼冤哉!嗚呼冤哉!」為結語;而許多史家論著、文人筆記、戲曲小說,乃至民間傳聞,亦透過各種文字形式,表現他們對此冤獄的看法。

至若質問冤獄的成因,則有幾種不同的見解:或重視政治的因素,或強調天命的觀念,或歸咎性格的表現;這些見解又有大有小,有虛有實,有切當合理的,也有偏激任情的;本文綜合幾個代表性的意見,以求得概括性的了解,筆者認為岳飛冤獄的造成,主要由於他在言行、個性的表現,與當時的人事及政治無法協調,而陷於孤立猜忌之中。更詳細的說,岳飛是死於下列幾個原因:

1. 與和議牴觸:岳飛在當時主戰派將領中,最積極且最具實力;又與主和派不肯作任何形式的妥協與讓步,因此得罪許多勢利朝臣。

2. 軍勢太盛,兵權太重;又尊儒愛民,廣得人心,導致朝廷的猜防與文臣的疑懼。

3. 個性忠直不屈,只論是非,不計人情;凡有利於國家民族者,直言極諫,力促其成,不避「武人干政」之嫌。

4. 出身低賤而積極進取,年資最淺而職權甚高,引起同列將領的嫉忌。

5. 只顧中興大計,雪恥復仇,迎回二帝;因而危及高宗「保全帝位、偏安江左」的私心,使高宗認為他兼顧二帝而不專忠於己。

這五個原因乃就整體而言,事實例證甚多。但末節的重點在檢討並歸納歷來史家言論對岳飛冤獄成因的看法,再順序探求戲曲小說及《說岳》描寫此獄前後因果,所選取的各種觀點。首先,史論方面,幾乎都環繞在宋高宗、秦檜、張俊、万俟等造成冤獄的關鍵人物上,分析每個人的心理情況、政治觀念,及與岳飛的私人恩怨或利害衝突;附帶的說明岳飛性格與人際關係的弱點。這種透過人物心理與交互關係,以了解共同事件的成因與結果的方式,是較具體客觀而可信的,本文即列舉幾段,以說明之。《宋史‧岳飛傳》云:

蓋飛與檜勢不兩立,使飛得志,則金仇可復,宋恥可雪,檜得志,則飛有死而已……。高宗忍自棄中原,故忍殺飛。

這段話暗示由於主和與主戰兩派的政策性對抗,而致秦檜與岳飛不能並存。至於最高決策者高宗,則是支持和議而求偏安的。呂中《大事紀》云:

自兀朮有「必殺岳飛而後可和」之言,檜之心與敵合,而張俊之心又與檜合,媒孽橫生,不置之死地不止。

本來,和議只是宋金外交上的協定,與岳飛的生死無關;因為,和議成則兩國休戰,岳飛無用武之地。兀朮提出這個條件,已經侵犯到宋朝的內政主權,但秦檜奉承金國旨意,認為岳飛活著,是個和議的障礙,故須藉和議以殺岳飛。張俊則忌岳飛的功高位崇,且想討好秦檜,獨攬兵權,乃附會此事。兩人互相勾結,一文一武,共謀陷審岳飛,捏造罪證,造成冤獄,掩飾他們政治利益的私心。又張溥《宋史紀事本末》云:

高宗構手書「精忠」字,製旗賜飛;又召入內,委以中興,御札數篋,好語無實,惑於賊檜,不顧墜淵;以人間之至愚,天性之極賤,而飾以浮譎,御以忮忌,亦何所不為也……。飛之利高宗構大矣,反其父兄,還其故疆,庸人皆喜,而構反為仇,非仇飛也,直仇親爾。秦檜逆構,構逆二聖,兩逆比而飛死。

這是指斥高宗的險詐仇親,而甘於與秦檜比逆,禍國害賢。高宗並不真誠以待岳飛,只在維持偏安的需要上,不得不依賴岳飛的武功。他是傾向和議的,只要能在某程度與期限內保障,他甯可放棄任何武力的方式。因此,岳飛與諸將連續大捷,使兀朮主動求和時,高宗即下詔停止征進,坐享軍事勝利帶來的和議成果。且又秉承宋代祖宗對武人猜防的傳統,深恐岳飛兵權太重,無法駕馭,乃復以和議為名,詔令退兵,一者遏止岳飛的鋒芒,二者強調君權的絕對。又高宗求和議以保偏安的心理,雖基於長期奔逃而對金人畏懼,附帶的也因為不願迎回二帝而威脅自己的帝位。正如柯維騏《宋史新論》云:「高宗頓忘父兄之仇,宜其莫恤功臣之冤也。」又胡世甯〈岳武穆論〉云:

蓋高宗甯偏安事虜,而不顧父兄之返者,乃其素志也。……武穆初起偏校,歷著忠勇之績,高宗固所深契也。及其密疏請建宗室……而深忌之矣。故後中興之事,屢請踐約,而莫之許。想當檜賊留身奏事之時,探知此意,建議迎合,以為「祖宗家法,素抑武臣」為社稷計也。況才勇如某,天下無敵者,使其縱兵滅金,得奉淵聖而歸,將置陛下於何地哉?其或遂為劉裕滅秦歸篡之事,陛下亦焉得而制之也……就使中原不可得,而偏安江左,亦不失為帝王宗廟血食也。使某而得志,陛下可得安枕而帝江南哉?

這段話點破高宗的私心,也說明高宗對待岳飛態度的反覆無常,乃由於為君者先有成見,並以此考查臣下的忠誠;故而高宗對岳飛的利用與信任,也有其限度;岳飛又不肯全無保留的滿足高宗的私心,而觸犯了他的忌諱,造成君臣的隔閡。秦檜掌握高宗的猜忌而加以發揮,使岳飛的存在成為不可饒恕的罪惡,堅定高宗「必殺岳飛」而後可和的決心。因此,決定岳飛必死的乃是高宗的私心與猜疑,秦檜只是提供合理化的藉口,包括祖宗家法、帝位保障及預防篡奪等。在這假設成真的情況下,岳飛焉得不死?到此為止,高宗、秦檜、張俊都有了「必殺岳飛」的理由,俞正《癸巳存稿》更綜合這些人物的複雜心理,且補入万俟

張俊,盜也,就撫立功為大將,與武穆同事,惡武穆功名出己上……万俟卨,武穆遇之不以禮,自宋以後,文臣疾視武臣,卨亦欲抑武臣、殺武穆以自附於文雅。……檜畏武穆難制,故聽俊、卨,而適符高宗之意……知武穆或俊、卨終不能合,收拾民望,得二而失一,為無害也……宋高通觀大勢,不可不和……宋高之才,十倍於檜,和議本自主之,欲和議成,不俟殺武穆;所以殺武穆,正以卨、俊言,示逗留之罰與跋扈之誅,殺之有名,可以駕馭諸將,又惡其議迎二帝,不專於己,故殺之,……以宋高之沈鷙,秦檜之姦深,而俱為万俟卨以輕薄之才而勇任妒賢害能之責;秦檜能知宋高有偏安之材,可藉以取富貴,而誤殺飛。宋高才可兼用秦檜與岳飛,而誤殺飛,至死無以見君父兄妻,棄君臣父子兄弟夫婦四大倫,以負萬世之詬厲也。亦獨何心哉?

俞氏將宋高宗、秦檜、張俊、万俟四人「必殺岳飛」的理由,說得十分透闢,則岳飛冤獄的形成,就不足為怪。這是從政治利害來分析「誤殺飛」的背後陰謀。再就岳飛本人的性格與言行,也暴露太多的缺失,而引致君臣之間的猜忌,造成陷害的動機。王夫之《宋論》卷十云:

岳侯之死,天下後世胥為扼腕……而君子惜之,惜其處功名之際,進無以效勞於國,而退不自保其身。遇秦檜之姦而不免,即不遇秦檜之姦,而抑難乎其免矣。……君非大有為之君,則材不足以相勝……則恒疑其不足以相統。當世材勇之眾歸其握,歷數戰不折之威,又為敵憚,則天下且忘臨其上者之有天子,而唯震於其名……而在廷在野,又以恤民下士之大美競相推詡。猶不審,而修儒者之容,以藝文紓其悲壯,於是浮華之士,聞聲而附,詩歌詠歎,洋溢中外,流風所被,里巷亦競起而播為歌謠,且為庸主宵人之所側目矣。……軍歸之、民歸之、游士墨客、清流名宿莫不歸之。其定交盛矣,而徒不能定天子之交,其立身卓矣,而不知其身之己危……。

王氏認為岳飛以忠直的言行為國為民,其人格之美,常得正義人士及廣大民眾的敬仰,這固然是實至名歸,無所慊愧。但這種忠直,僅限於個人修養的完成;若要在當代的環境發為事功,求得當權者的信任與授權,則忠直的個性,反而造成猜忌與誤會。他雖取得君子們的應和嘉許,卻得不到小人們的實際支持,而這些小人們正是決定岳飛事功成敗的關鍵。王氏惋惜岳飛不肯適度的委屈,以與當權者(包括高宗、秦檜等人)週旋定交,先穩固自身的政治地位,再發揮軍事才能與救國抱負。相反的,岳飛汲汲於德行的完成、理想的堅持,而忽略人情的險惡與利害的衝突,乃至於「主忌益深,姦人之媢疾益亟」,高宗與秦檜黨徒群起攻之,必置之死地而後已,岳飛求仁得仁,其人格典型固然映照古今;但也導致了悲劇,不僅身蹈死地,事功瓦解,於國於民都無實利;且因冤獄的造成,而陷高宗君臣於「妒賢害能」的形象,千載罵名。這確是岳飛智所不及的結局。因此,岳飛「精忠」的實質與「權變」的智慧,都有了嚴重的瑕疵,而不能與王氏心目中的「郭子儀」相比,更無論與諸葛武侯並提了。﹝註10

由上文的引述與論析得知,正史評論對於冤獄成因的尋繹,重在由「和議」、「猜防武人」及「性格缺失」,牽連到其他人事關係,以說明岳飛在當代政治環境中蒙冤致死的理由。這些內在因素的複雜,唯有透過多方面的分析與綜合,才得週全的了解。但傳世的戲曲小說卻簡化了這些因素,把重點擺在岳飛被害的恐懼,原因是:「被害」的過程,比和議、猜防武人,性格弱點等論析,更能具體表達,更能引起同情,旦免於觸及政治忌諱。其次,這重點也顯示幾百年來,一般人民對此事件的評價:如果皇帝與權臣甘於忍辱求和,倒也罷了,為何要昧著良心,陷害忠良?在作者與觀者看來──基於感情的認定──岳飛是絕對無辜,無可指責的﹝註11,他的冤死,完全是高宗的自私與秦檜的奸險所致,而於複雜的政治因素無直接關係。即是說:他們認為和議與岳飛之死,不該混為一談,和議只是奸黨陷害岳飛的藉口,戲曲小說對冤獄的解釋,是片面的、情感的,甚至語焉不詳的。如《精忠記》把罪名全部推給秦檜,說他與金國勾結,在宋朝為細作,促成兩國和議,使南朝割地稱臣,以報兀朮之恩,第二十四齣,秦檜自道:

我在金國,曾盟誓,前日被他阻和議,只謂勢不兩立,陰中吾計,殺死在牢中,方稱吾意。

秦檜雖然假借和議之名以殺岳飛,但這種和議只是秦檜個人賣國求榮的行為,而非為宋朝利益著想,並且,高宗毫不知情,万俟又只是個唯命是從的奴才。劇作者把冤獄的成因簡化為秦檜與岳飛的利害衝突。

其次《精忠旗》的重點也放在忠奸對立的情勢,不但把張俊、万俟等小人嘴臉寫得極為不堪(第十七折:群奸構誣,第二十折:万俟造招),又處處揭露主謀者秦檜的奸險心腸:

手辣從來不用刀,更兼心計有千條,「精忠」二字偏生惱,殺卻他每方恨消。(第十四折)

恨小非君子,無毒不丈夫,毒多無用處,卻也費躊躇。自家秦檜,前在金家,首唱和議,致蒙達懶郎君縱歸……若使天下明知和議是我,必定又來與我爭論,不若將金人利害,恐諕官家,使膽寒於從戰之難,自易協於和議之易。至上意自決,倘或要戰,這便是和官家作對頭……這條計,不但使宋朝倚重,尤能使金國銜恩。(第二十四折)

起初,和議只是秦檜討好撻懶,縱歸本國的計策、他並無一定的辦法與把握可以促成兩國談和,因此,他回國後能做的便只是排陷忠良,阻撓戰事,削弱宋朝的作戰實力與意志,然後又恐諕高宗自動擇出和議的意願。至此,他才以「奉承上意」的身分,替朝廷剷除和議的障礙,岳飛的矢志「精忠」,頑強好戰,都使他難堪,必須首先殺害他,才能略無所忌的逞其奸計,從秦檜的話意,和議只是他「挾外以自重」的手段﹝註12;即使不主和議,亦容不得岳飛功高位隆而獨佔高宗的信任。

熊編《演義》也是詳於冤獄的審理及岳飛的被害,而略於指陳內在的、綜合的成因,但它的敘事順序及內容,較合史事,且甚詳盡。本文只引述它的議論部分,以探討作者對此事件的看法,卷七,秦檜夫妻得兀朮密信,要設計殺害岳飛,先是上書高宗云:「金國欲來議和,送還韋太后,近因朝廷諸將貪功,爭鬥不已,以此和議不成。」次以金牌召飛等班師,奪其兵柄,再「尋個風流罪擬之,將彼父子害了。」還是以和議要脅高宗,並藉故謀殺岳飛。但兀朮並無誠心議和,只是藉此消滅宋朝驍將,瓦解宋朝軍隊而已。《演義》又借周三畏說:「都是此奸賊(秦檜)有意金人,懷異心,陷害忠良,不由天子指揮,任意所為。」這樣說,似乎殺岳飛的事與高宗無關,且不列於和議條款中。但秦檜回答何鑄的質問時說:「此(殺岳飛)出上意也,非吾所得專。」這就顯得矛盾。既然「殺岳飛」是兀朮與秦檜的秘密約定(蠟丸),則不會列入和議明文,而高宗竟是促成秦檜殺岳飛的幕後授意者,則表示岳飛的死,必和議之外,另有原因。到此為止,熊大木暗示了岳飛的死與秦檜、高宗之間的複雜關係,但卷七卻附上一段「綱目斷云」,把這個暗示又取消了:

金人所忌者惟飛,而秦檜所忌者亦飛,以為不早驅除,終梗和議,是以必欲害之也。……嗚呼,檜何仇於飛?飛何負於檜?即此,誠天地之大變,人心所不容。檜之罪,又何得而粉飾之哉?故書「矯詔」,所以著其「無君」之罪。

這又把「殺岳飛」的理由還原到「阻礙和議」,且高宗並不知情。《演義》於此,自陷矛盾,無法明確看出熊氏本人對此事件的觀點。然而,把殺岳飛的罪過推給秦檜,似是比較方便的作法。卷八,於岳飛死後,又附「論云」:

飛好賢禮士,覽經史,雅歌投壺,恂恂如書生,每辭官必曰:「將士效力,飛何功之有。」然功奮激烈,議論持正,不挫於人,卒以此得禍。按春秋斷法云:罪之不以其理,故不書「誅」,而書「殺」,只視「秦檜殺」三字,則知無朝廷而自殺之也。

前段就岳飛的性格論其得禍之因,是合理的,含有「忠直遭忌」的意思;後段則從春秋筆法推定,殺岳飛只是秦檜的專斷獨行,與高宗無涉,還不免有「為尊者諱」的偏失。若依前引胡世甯〈岳武穆論〉,及俞正〈岳武謬獄論〉所作的分析,決定殺岳飛的正是高宗,秦檜只是支持其意奉旨行事而已,豈可疏漏高宗而盡誣秦檜?

《說岳》對冤獄成因,幾乎完全闕如。只含糊點出高宗偷安、秦檜主和﹝註13及万俟、羅汝楫假公報私,種種不甚相干的因素,這些因素都不足為「必殺岳飛」的理由。故而,最根本充分的原因,仍須扣住第一回的神話以解說之:岳飛與秦檜、方俟,原是前世宿仇,當於今生報應。如此已夠,不必添加任何人間因素,也因為是個人的宿世因果,與高宗無牽扯,故高宗無罪。



﹝註 1 秦檜曾二次上書高宗,請詔班師,又設計孤立岳飛,並連發十二道金牌逼使岳飛回朝。

﹝註 2 從《鄂王行實編年》、《宋史》以來,諸書記載都說岳飛班師乃不得已;但《三朝北盟會編》云:岳飛在郾城,眾請回軍,飛亦以為不可留,乃傳令回軍,而軍士應時皆南向,旗靡轍亂,飛望之,口呿不能合,良久曰:「豈非天乎?」這是說,軍士們本無志。

﹝註 3 此數位學者之議論,見李編《年譜》附錄所引。

﹝註 1 《說岳》中的周三畏並未出家修道。第七十四回孝宗即位後,他曾出面證實當年冤獄的經過,而蒙恢復原職,推勘奸黨。

﹝註 2 《夷堅志》有台北明文書局出版者,可以查證。
《樵書》作者不詳,可能是明、清間作品。(引自《宋人軼事彙編》)

﹝註 3 見《宋史》岳飛傳與何鑄傳。但《二十二史記》卷二十三「宋史各傳護處」懷疑此事的真實性,云:「何鑄附秦檜黨,曾力劾岳飛、王居正、張九成、廖剛等人,似不應有為岳飛辨冤之語。」

﹝註 4 這一項罪狀,大多數史書都未著錄,但《續資治通鑑》卷一二四,第一九條則有之。

﹝註 5 關於此案之詳倩,請參考李安《岳飛史蹟考》正編第十二章及外編第三章。

﹝註 6 這段情節只出現於《說岳》與《精忠記》。其他作品如《精忠旗》、熊編《演義》,都是按正史審理過程的順序編寫,因此沒有這類「成全父子忠孝之名」的觀念與行動。

﹝註 7以上所引《朝野遺記》、《金陀祠事錄》、《三朝北盟會編》、《南宋相眼》、《鄂王事實》諸書材料,皆自李編《年譜》附錄轉引。

﹝註 8 俱見《宋史‧岳飛傳》記錄。

﹝註 9 直到秦檜死後,大學士程宏圖、宋苞,才先後上書,請雪岳飛之冤。

﹝註10         王氏於《宋論》卷十,分析了郭子儀成功的因素之後,云:「岳侯誠有身任天下之志,以奠趙氏之宗祊,而胡不講於此耶?」又關於岳飛與諸葛武侯的比較,可從賜諡上探討:宋孝宗淳熙五年,詔賜岳飛諡曰:「武穆」。詔云:「按諡法,折衝禦侮曰武,布德執義曰穆。公內平群盜,外扞醜虜,宗社再安,遠邇率服,猛虎在山,藜藿不采,可謂折衝禦侮矣,治軍甚嚴,撫下有恩,定亂安民,秋毫無犯,危身奉上,確然不移,可謂布德執義矣。」這是僅以武臣地位看待岳飛,而不敢許以通權達變的「儒將」評價,宋儒對「儒將」的認定,有一定的標準,不輕易許人。而岳飛的英雄作風,即不合儒家屈伸進退的修養。朱熹認為:「今人率負才,以英雄自待,以至持氣傲物,不能謹嚴,率至於敗而已。」所以不敢以儒將許岳飛。而諸葛武侯正是符合儒將標準的人物,程明道云:「諸葛武侯,有儒者氣象。」(以上論點請參考劉子健〈岳飛〉一文)。此外,岳飛諡「穆」字,與「繆」通,除「布德執義」外,還有「武功不成」、「中情見貌」,的意思(見黃華節《關公的人格與神格》一書考證),用來形容岳飛的人格與生平,甚得其當。且岳飛的「武穆」與關公的「壯繆」,在諡法有部分相同的內容,二人同祀武廟,把岳飛也當作「武神」看待。明神宗萬曆年間,加封關公「三界伏魔大帝」,岳飛「三界靖魔大帝」,更加強了關、岳二人的歷史關聯與人格擬似。可以說,岳飛在歷史上的實際評價最多只能是個武臣或武神,相近於關公,卻不足與儒將諸葛亮相提並論,因此,宋理宗寶慶元年,曾改諡岳飛為「忠武」以擬比諸葛武侯,但旋即於景定二年又改諡「忠文」。明太祖洪武九年,仍改原諡「武穆」。

﹝註11         此即王夫之所云:「軍歸之、民歸之、游士墨客,清流名宿,莫不歸之。」在戲曲小說所代表的民間百姓與士人階層,岳飛的形象是完美無缺的,與政論家的看法自不相同。

﹝註12         第二十四折又云「但愁和議不成,便屬諸將用事,那裡用得我老秦著?」可知他是以主持和議來提高他在朝廷的地位,使高宗不得不倚重他。

﹝註13         第五十九回,岳飛云:「方今奸臣弄權,專主和議;朝廷聽信奸言,希圖苟安一隅,無用兵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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