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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13 12:52:52瀏覽7|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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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執行名義:《給付票款》
1.本件建物部分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稱系爭1395建號建物無增建,
到場債務人稱建物現除由其居住使用外,其中一間房間分租予第三
人呂Ο明(依債權人提交之租賃契約載,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6
月25日起至116年6月24日止,每月租金為8,000元),債權人並
稱該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債權人陳報室內照片所示
,屋內擺設甚多日常生活用品,該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
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
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2.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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