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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14:41:00瀏覽21|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拍定後不點交。
2.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稱房屋現作為金蒂公司的倉庫使用,下雨或
颱風時,門口與屋簷會滲水。
3.據債權人陳報,債權人蔡O仰與債務人李O津間就2401建號訂有分
管協議,約定「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76巷105號」由金蒂公司使用;
4.債權人蔡O仰與金蒂公司間就2401建號及其共有部分2421建號之停
車位(含車位編號地下1層5號、6號及地下2層45號)訂有使用借
貸契約,無約定起訖時間及租金。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5.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6.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7.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科技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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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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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