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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08:27:40瀏覽145|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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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爭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使用,並配賦有一機
械式停車位,車位編號為4號。
2.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3.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共4筆其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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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