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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9:25:05瀏覽43|回應0|推薦0 | ||||||||||||||||||||||||||||||||||||
1.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曾○土在場稱房屋原出租給韓國料理店,租
約至114年12月31日,惟承租人已提前遷離並於113年4月30日
陳報現未出租,現況為空屋。
2.配有一停車位,在B1-1號位置,未出租或出借他人等語,停車位部
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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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