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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8:08:24瀏覽194|回應0|推薦1 | ||||||||||||||||||||||||||||||||||||
1.拍定後不點交
2.據社區總幹事稱52建號登記屋主為債務人,但另有第三人何○怡居
住等語。
3.第三人何○怡稱伊是基於買賣契約有權占有建物,於108年底入住,
並於111年5月9日完成預告登記,另稱52建號有夾層(樓中樓),
先前有嚴重漏水,經粉刷過,仍有痕跡等語。
4.地政人員測量有夾層增建(即6610建號),該夾層增建與主建物相通
,無獨立出入口,須從主建物內部樓梯出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6610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
層;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列管。拍定人應自
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6.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7.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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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