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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4:03:03瀏覽85|回應0|推薦0 | ||||||||||||||||||||||||||||||||||||
1.經敲門按鈴無人回應,命鎖匠開鎖。經詢問現使用人即承租人,標
的房屋現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表示是向胡小姐承租使用,最近接
到通知要搬走,不認識屋主,原租約到年底,租金買月一萬多元。
並表示從去年開始住,居住期間無漏水、壁癌、裂痕、火災,有地
下停車場,沒有租用停車位,不知標的房屋有無固定車位。
2.承租人陳報狀,租約自111年3月1日至116年3月1日。因法院
係於111年8月16日查封,租約係訂立於法院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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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