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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1 08:20:09瀏覽985|回應0|推薦0 | |
Q12. 作者所提供的照片,是作者委託攝影公司拍的,著作權是屬於攝影公司或作者所有?不同的拍攝時間,著作權歸屬有沒有不同? A: 如果甲(作者)委託A攝影公司拍照,究竟著作權歸甲、A攝影公司,還是攝影公司的攝影師乙?拍攝時間是否有影響權利的歸屬?先單純來談,如果A攝影公司與攝影師有簽有著作人為A攝影公司的約定,甲與A攝影公司的關係如下: (一)在民國81年6月11日以前拍攝:從1910年的大清著作權律到民國81年6月11日前的歷次修正的著作權法,有關職務著作都有相同的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國81年6月11日前拍攝的照片,由於每次作者甲都會付費給A攝影公司,所以如果沒有其他約定的情形下,照片的著作權歸甲所有。 (二)在民國81年6月12日到民國87年1月22日前拍攝:民國81年6月12日生效的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民國81年6月12日以後到87年1月22日前拍攝的照片,甲付費給A攝影公司,A攝影公司是承攬人,如果沒有其他約定的情形下,照片的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歸A攝影公司所有。然而因為A攝影公司將照片及底片都交給甲,解釋上A攝影公司默示授權甲可以依自己當時的拍攝目的而使用。 (三)在民國87年1月23日以後拍攝的照片:民國87年1月23日生效的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民國87年1月23日至今拍攝的照片,結論與(二)同,如果沒有其他約定的情形下,照片的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歸A攝影公司所有。然而解釋上,甲可以依自己當時委託拍攝目的而使用,不過最好在契約上約明由A公司轉讓或授權甲使用該著作,權利義務較為明確。 上述情形,在出版公司與委任、承攬性質的特約攝影的關係,也同樣適用。本篇第五題的情形,是指依發生時間點在現在,依現行法而言。因此,建議出版公司與特約攝影或特約編輯間產生的職務著作,其著作權的歸屬,最好用契約約定清楚,較不會有糾紛。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27~2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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