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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0 21:47:07瀏覽753|回應0|推薦0 | |
Q8. 書籍完成,怎麼判斷誰是權利人?寫「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字樣,有法律作用嗎?
A: 書籍完成,原則上作者是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所以如果沒有其他註明,在書上掛名作者的人,就推定是權利人。因此,如果在書的封面或版面頁,寫「○○○著」,這個人原則上是著作人,也是這本書的著作權人。 不過在法律上所謂「推定」,是指法律的暫時認定,可以舉反証推翻的。有些明星或政治人物所寫的自傳,事實上是請人代寫的。但是在書籍掛名的作者是明星或政治人物,反而真正寫作的人,不見掛名。這種情形,真正寫作的人,才是作者,只不過是真正的作者「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而同意由其他人掛名而已。此外,也有一種可能,是由政治人物、明星出資聘請實際寫作的人,與實際寫作的人簽定「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合約,依著作權法第12條約定著作人是明星或政治人物,這種情形,法律上認定出資之明星或政治人物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作者在完成書籍寫作後,雖然是最原始的著作權人,但是有時作者把著作財產權賣斷給其他人,作者不是著作財產權人。在版權頁上寫著:「©A, 2011」,©就是世界著作權公約的著作權標誌,這A可能是出版公司,可能是其他出錢購買作者著作權的人,這時候著作人仍然不變,但是著作財產權人卻是受讓人A。這本書的「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成為不同的人。因此,判斷一本書的著作財產權為誰,先看看有沒有©的標誌,如果有的話,©後面的人,推定是「著作財產權人」,如果沒有©標誌,也沒有註明誰是著作財產權人(例如寫著:「本書著作財產權由○○○享有」),原則上在書籍上掛名作者的人,推定是著作財產權人。當然,如果第三人另外拿出與作者的合約,可以証明作者已經轉讓著作財產權,合約的受讓人,也是著作財產權人。 坊間書籍的版權頁,常寫著「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字樣。在1887年的日本「版權條例」是採註冊主義,著作未經註冊,沒有著作權,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在版權保護期間內,已註冊版權的文章或圖畫上,應記載『版權所有』字樣,未記載者,視為註冊失效。」我國著作權法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記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沒有法律的意義,既不會增加權利,不作如此記載,也不會減少權利。記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字樣,只是在有提醒一般人,本書的作者非常重視著作權保護,一有被侵害,極可能會馬上追究侵害者的責任。 不過,「版權」一語,畢竟不是很正式的法律用語,而且著作權的侵害,也不限於「翻印」態樣,所以建議作者,如果要寫的話,寫「有著作權,不准侵害」,用語較為精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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