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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允許教師上課怎樣使用教材?
2015/04/24 11:00:03瀏覽1686|回應0|推薦3

法律上允許教師上課怎樣使用教材?


 

壹、  智慧局之問題

1.   某學校為減輕家長經濟負擔,規劃各科目之教科書經定案後,由學校每年級購置1個班的數量(45本),供全年級班級學生(840名)上課借用。

2.   各科老師並依教科書內容,擷取該版本相關資料,提供各科目各年級全體學生上課使用。

請問上開作法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

貳、  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一、關於第一點,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一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專有權利」種類,並無「出借權」項目。再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項目,有關出借部分,限於違法盜版之著作。故購買學校合法版本圖書並對全班出借,無論數量有多少,都無侵害著作權之虞。

二、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所謂第四十四條但書,即是「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上述第四十六條規定,即有關教師上課使用教材之合理使用規定。此規定所謂「合理範圍」,尚須受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之拘束。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一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第二項)。」「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第三項)。」「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第四項)。」

三、教科書本來即預定賣至學校,教科書在學校以外的市場較小,故教科書在學校之重製,其合理使用的解釋,應較從嚴認定,因其較有可能屬於「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之情形。本題全體學生上課使用之重製,除非使用的頁數少,否則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十四條但書之情形。且較難通過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利用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之檢驗。

四、有關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之利用量的多寡問題,美國教育機構與組織之著作權法修正特別委員會、美國作家聯盟及美國出版商協會在一九七六年簽定的一份準則(Guideline)可供參考:

(一)    教師之單份影印(single copying for teachers)

前述準則規定,教師為個人研究或教學準備之用,得自行影印或使人代為影印下列著作一份:書籍中單一章節;期刊或報紙中單篇文章;短篇小說、短文或短詩(是否收於選集中均可);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地圖、數學圖、工程圖、素描、漫書或照片。

(二)    供教室內(課堂上)使用之多份影印(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教師為供教室內使用或課堂討論之用,得以每位學生一份為限,自行影印或使人代為影印前述著作一份以上,但應遵守下列原則:

簡短原則(Brevity):小說、文章字數少於二五○○字者,得全文影印。字數如等於或多於二五○○字,至多僅得摘要影印一○○○字或全文十分之一,以一○○○字與全文十分之一兩者中較少者為準,但無論如何至少可以影印五○○字。

自發性原則(spontaneity):依前述準則之規定,影印除符合簡短原則外,尚須「基於教師個人之示意和請求」,因此影印如係出於校長、教育委員會或其他上級機關之決定,即不能適用前述準則以免責。此外,教師影印之決定在時間上必須非常接近「其使用能發揮最大教學效果的時點」,以致「無法合理期待教師向權利人提出授權之請求後能獲得適時之答覆」。最後此一要件似有鼓勵教師不預先準備教材、臨陣磨槍之意味。

累積效果原則(cumutative effect)除前述簡短性和自發性的要求外,準則尚對教師為課堂使用從事多份影印所產生之累積效果設有若干限制。每位教師每堂課(any one class term)至多僅得從事九次的多份影印。其次,除報紙、新聞性雜誌和其他雜誌的時事報導以外,每位教師僅得影印著作用於單一門課程(only one course),在同一堂課上至多僅能影印同一著作人的一篇短詩,短文或短篇小說全文,且至多僅能摘要影印同一著作人兩篇著作。另外,在同一堂課上,至多僅能從同一文集或期刊中摘要影印三次。

(三)    教師影印之其他限制:前二準則最後又設若干對單份影印和多份影印均有適用的限制(部分與前述之限制重覆)。任何影印均不得形成新的文集、編輯著作或集體著作,或者發生取代原被利用之文集、編輯著作或集體著作的效果。亦即不得取代對於書籍或期刊的購買需求。後面這項限制如果作廣義解釋,會使許多原本似乎在準則容許範圍內的影印行為喪失合法基礎。諸如工作手冊(workbook)、練習冊、標準化測驗、試題小冊子與擬答(answer sheet)等「消耗性」著作,應係不容許影印的,上級機關不得命令從事這類影印行為,教師亦不得先後在不同課堂上重覆影印同一著作。最後,教師不得向學生收取影印成本之外的費用。

五、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 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9/06/09/107582009/06/09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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