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4/19 16:46:17瀏覽220|回應0|推薦2 | |
將盜版CD光碟內之資料放置個人電腦中,得否主張合理使用? 壹、 智慧局之問題 如將盜版CD光碟內之資料,放置個人電腦中,該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惟該行為是否仍有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適用? 貳、 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一、依德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個人目的之合理使用,須以「非顯然違法製作」之樣本為限(註一)。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條最近亦擬作此修正(即以侵害著作權的自動公眾送信,在受信後知情以數位方式錄音或錄影,不得依第三十條主張個人合理使用)(註二),顯然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條,原亦不區分被個人複製的來源,是否正版。 二、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當時文字主要係來自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條。我國目前尚未區分被重製之樣本是否盜版,解釋上被重製之樣本如果是盜版的,該個人使用之重製,亦得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民國九十年之成大mp3事件,當時學者的多數說意見亦為如此,監察院亦因此糾正台南地檢署。 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二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目前較需思考的是,被重製之樣本如果是盜版的,在六十五條之衡量上較為不利。假設只是學術性之資料,且非大量,也許依第六十五條尚得主張合理使用。如果是欣賞目的,且光碟中音樂數量多,或是大補帖,可能會受到六十五條的制約,較難通過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四條款的檢驗,而目前實務上,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合理範圍」,仍須受第六十五條的限制的。 四、以上意見,謹供參考。 =================== 註一:德國著作權法參見:http://bundesrecht.juris.de/urhg/BJNR012730965.html(2009/1/28) 註二:參見:http://www.bunka.go.jp/chosakuken/singikai/bunkakai/index.html 有關第二十八回2009、3、25日提出 ====== 附:有關成大mp3事件的幾篇文章: 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6/06/20/186 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6/06/20/185 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6/06/06/92 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6/06/08/121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 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9/04/24/9733,2009/04/24)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