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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科書法定授權的意見調查
2015/03/20 10:27:01瀏覽1174|回應0|推薦4

關於教科書法定授權的意見調查

 

今年,我受經濟部智慧局委託,做有關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教科書法定授權費率的研究。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意旨是,教科書業者如果想要利用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編入經教育部審定的教科書,可以徵求著作權人同意,自由磋商使用費,也可以不徵求著作權人同意,只需要付主管機關規定的一定費率的費用,就可以使用。這一定的費率如下所示,在文字部分,原則上是一字一元。

這項辦法已經實施十年了,究竟費率是否應調整?需要調整多少?在實施上發生什麼問題?使用報酬率規定需要再作怎麼樣的修正?我曾經打了一些電話或當面詢問業者和著作權人,各有不同的意見。我也將函詢各主要報社、雜誌社、教科書業者和著作權人團體。而且繼續電話詢問。

為了擴大了解各方意見,現在我也同時把在台北雜誌公會電子報第六四二期(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登出的函貼在這裏。各位讀者如果有意見,歡迎留言或e-mail。能夠示知身份,那更好。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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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函中華民國97716

(97)辰函字第070171號函

正本受文者:○○○雜誌社

主旨:敬請貴雜誌社惠予就本函說明欄第三點所詢問題提供意見,俾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修正評估」案之順利進行,不勝感禱。

說 明:

一、緣基於教育之目的,我國於民國(下同)87年之著作權第四十七條採「法定授權」制度,規定為編製審定本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或編製教學用輔助用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在合理範圍內,亦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上述情形,利用人應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而針對此一教育目的法定授權之使用報酬率,當時之著作權主管機關內政部亦已於87123日以台(87)內著8702053號公告「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自主管機關87年公告該使用報酬率以來,目前各審定本教科書使用他人著作所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之使用報酬,即以該公告所規定之費率為準。

二、然,該「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公告至今已事隔十年,所規定之使用報酬率迄未變更。現行著作權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檢討原規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無變動修正之必要,特委託本所蕭雄淋律師主持,嚴裕欽律師、幸秋妙律師協助辦理相關評估研究工作。為求周延,並祈與社會現況相符,本所擬廣詢各相關業界意見。貴雜誌社為國內知名媒體,每月投稿作品量極大,對投稿人士所支付之稿酬報酬標準以及此十年間之變動情形,於本件評估研究工作極具參考價值。為此,特函請貴雜誌撥冗就下列問題惠賜寶貴意見,俾利本件評估研究工作之進行,不勝感激!

三、問題:

(一)    貴雜誌目前就各版面投稿文章所支付之文字稿費,以及投稿圖片或照片報酬,其支付標準分別為如何?(例如:一字或一千字約多少稿費?一張圖或照片多少報酬?

(二)    相較於民國871月當時之稿費標準,現行稿費標準,在這十年間是否有變動?如有變動,現在係為調升或調降?調升或調降之比例又為多少(例如:調升或調降多少百分比)?

(三)    對附件之使用報酬率,教科書轉載他人已發表的文章,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台幣一千元,不滿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以及轉載已發表之他人攝影、美術或圖形著作,每張新台幣五百元,如於封面或封底使用,每張新台幣一千元,有何意見?覺得應增加或減少?應增加或減少多少?或增加、減少的比例是多少?

(四)    對如附件之報酬率, 貴雜誌有何其他意見?

四、為使本評估研究工作順利進行,敬請貴雜誌儘量於97731日前惠賜上述問題之回覆(如果僅方便回覆部分問題,請就部分問題回覆,回覆信箱為:ns@nscopyright.com.tw,電話:23587576),若有其他意見或發現實施之困難,亦請一併賜知,祈因各界熱心參與意見提供,而使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教育目的法定授權之使用報酬率更臻於合理,落實該法定授權制度兼顧教育目的、調和社會公益、促進文化學術發展以及保護著作權益之良意。

附件:「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乙份。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1_12.asp

 

 

蕭雄淋律師

嚴裕欽律師

幸秋妙律師

 

著作權相關法規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五三號公告

 

一、本使用報酬率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    語文著作: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一千元,不滿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

(二)    攝影、美術或圖形著作:以張數為計算標準,不論為黑白或彩色、版面大小,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如使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    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新臺幣二千元。

(四)    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以每頁版面新臺幣一千元為標準,依所占版面比例計算。如不能依版面計算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改作者,其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標準減半計算之。

四、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編製教學輔助用品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    錄音或視聽著作:每三分鐘新臺幣二千元。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二)    前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依第二點、第三點標準減半計算之。

五、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播送者,其使用報酬,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    以廣播公開播送: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每次新臺幣一元;其他著作每三分鐘新臺幣一元,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二)    以電視公開播送: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每次新臺幣四十元;其他著作每三分鐘新臺幣三十元,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六、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重製、編輯教科用書或編製教學輔助用品,其所利用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時,如對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應支付二筆以上之使用報酬者,其每筆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或第四點標準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之。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8/07/26/69052008/07/26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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